“营改增”背景下银行业经营管理改革探析
【摘要】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这四大行业的减税效果表现相当明显。但银行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不降反升,据海通证券测算,“营改增”后,2016年上半年银行业的实际税负上升约0.7个百分点。基于此,本文着重分析了“营改增”后银行业税负水平的变化及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影响,并积极探寻银行业充分享受税改红利及其经营管理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 银行业 经营管理 策略
一、引言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了“营改增”试点方案,将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四个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从此,营业税便正式退出税收体制,增值税制度将变得更加完善。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旨在疏通税收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纳税压力,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金融业被视为“营改增”中的“硬骨头”,银行业作为金融业的主体,其改革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技术和体制上的障碍,如进项税额抵扣如何确认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另外,由于营业税属于地税局征管而增值税受国税局征管,实行“营改增”政策就会涉及税收征管单位职能的演变以及中央、地方财政管理权限的调整等等。在此背景下,银行实行“营改增”会直接影响哪些因素,这些因素又将会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怎样的影响,银行业该如何应对这些影响等等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二、银行业“营改增”的改革意义
“营改增”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前期试点的运行已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因而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改革,覆盖范围更广,意义更加重大。
(一)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社会分工协作
“营改增”之前银行业和生产企业都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纳税者。这是因为营业税征收并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项目,导致银行自身所购买的物品和服务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也不能向其所服务的生产性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制下最主要的优势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课税、不能进行税额抵扣、也不能退税的弊端,“营改增”实现了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更为突出的是,“营改增”将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抵扣关系,促使产业链发生结构化调整。因此,加快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工作,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助于消除双重纳税,进一步促进社会分工协作,加快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鼓励银行转型升级
在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中,税收政策的作用集中体现在税率的确定、收入的再分配、优惠措施等手段和工具的运用。“营改增”改革的推进,激发了市场创新活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并实现产业链的总体减税。此次“营改增”不但旨在减轻各个行业税收负担、推动生活服务业、金融业等第三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在制定某些细化领域的政策时,该试点方案也充分考虑了鼓励和引导产业内部业务转型升级的需要。
(三)借助税制设計,激励银行提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由于增值税的计税方式相对于营业税则更加的复杂,增值税制下相关约束机制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激励银行业提升其业务经营管理水平的作用。依据试点方案的规定,税率不同的产品如果未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其销售额,则要以高税率计税,银行为了减少因业务经营管理问题而承担高额的税负,于是就有干劲去加快提升其产品线核算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与此同时这也激励了产品评价、薪酬分配、企业绩效考核等相关领域的专业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从而使银行能够更加专注于发展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三、“营改增”对银行业经营业务的影响
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这四大行业总体上表现出相当明显的减税效果。据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5~8月份,這四大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累计达到3127亿元,与应缴纳营业税额相比,减税约486亿元,总体税负下降了13.45%。目前,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整体运行平稳,大致呈现出逐月向好的发展态势。但是银行业的税收影响程度却出现了异常,据海通证券测算,银行业“营改增”后,2016年上半年实际税负上升0.7个百分点,主要原因除了实际税率上升之外,还有增值税计税基础略大于营业税计税基础,可抵扣项目普遍偏少,固定资产抵扣需要两年时间才能抵扣完成。因为银行业属于智力密集型的行业,现行的试点方案正式实施后短期并不能有效地实现减轻企业税负、助力行业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变革创新等多重改革目标。
(一)银行业税负水平难以降低,短期营收受到挤压
营业税制下的银行业适用于5%的税率,根据统计数据显示,银行业实际上营业税金及附加占其营业收入的比率平均在5.35%左右,税收负担高于邮政行业、文化体育等第三产业,仅仅低于娱乐行业。从国际视角比较而言,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的国家为数不多,其税率水平一般会在1.2%~4%之间波动。“营改增”实施之后,银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项目与实体产业经济相比,相去甚远,其所适用的税收抵扣及减免税政策范围非常有限,而非金融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也并未全部打通,使得税负很难通过上下游产业链条的传导实现有效整合,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银行业的应税总额,短期营收受到挤压。导致实际税负水平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这将可能与全面结构性减税的政策目的背道而驰。
(二)出口金融服务免税范围有限,不利于提升银行业国际竞争力
国外对于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主要分为三大类:即以欧盟为代表的免税法;以加拿大和新加坡为代表的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发;以加拿大和新西兰为代表的零税率法。在这三种主要模式当中,基本免税法和零税率法的应用更为广泛。通过对上述三种模式的研究发现,它们都在较大限度范围内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本国银行服务的出口。而我国的银行业不仅税负较重,且纳税主要以所得税和营业税为主,并不能享受以消费税和增值税为主的出口退税福利。这使得我国银行在进行出口服务时,并不能享受完全的零税率,降低了我国银行的出口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从银行业的长远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方面考虑,银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同样具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