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问题与对策


  摘要监理在促进、保证工程质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土地整理工程监理起步较晚,在行业标准及自身建设等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该研究基于天津市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实践,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不够重视,监理单位管理水平和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据此提出了提高土地整理项目监理质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整理;工程监理;规章制度;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2;S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4)14-04470-02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Land Consolida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in Tianjin City
  WANG Lixiang et al(Tianjin Land Reclamation & Expropriation Affairs Center, Tianjin 300221)
  AbstractSupervision give full scope to project’s quality, but, there are still plenty of issues in trades criterion and development, because these trades are so young. Based on land consolida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in Tianjin, several existing problems were analyzed, such as the rela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is not perfect, the units undertaking projects do not pay enough attention to the project management, unit management level and service quality supervision is uneven, several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land consolida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Land consolida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Rules and regulations; Advises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的质量、资金、工期等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它是项目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项目建设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1]。天津市土地整理项目监理起步较迟,定位较低,始终停留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管理水平低,且缺乏竞争力,因此,为了保证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确保资金安全,有效控制项目建设工期,必须要做好项目监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管理水平。
  1天津市土地整理项目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天津市自2006年开始,逐步在完善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但由于项目监理起步较迟,定位较低,始终停留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管理水平低,竞争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目前,天津市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依据的主要是国土部出台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一方面,由于这些规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在土地整理项目监理中,天津市还采用建设和水利等部门的相关规范进行试行,这些规范主要是针对水利、道路、桥梁等大型工程施工监理制定的,对于中小型工程来说操作性不强,再加上土地整理工程类型复杂、工程范围较广,施工季节性较强,且施工时受农民利益影响较大,其他行业的相关规定很难满足这些特点。另一方面,土地整理行业尚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都是参照建筑、水利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的,然而这些标准很难符合土地整理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土地平整等分部工程在其他行业中又没有相关的检查验收标准,这就给项目工程监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1.2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不够重视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中,有的承担单位对项目存在“重结果轻管理过程”的思想,且对项目监理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天津市目前的土地整理项目运作模式是市级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和项目最终验收,区县国土部门是项目的具体组织者,且项目建设的动力源于政治任务和为建设用地提供补充耕地指标。因此,区县国土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为了达到项目的最终验收,不惜与施工、监理单位暗中合作,以通过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最终验收为目的。监理公司为了承接业务,在违背监理原则的情况下,对于承担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一味妥协。在这种形势下,监理目前只是国家和市级国土部门规定的项目管理的一个必要环节,而没有真正起到监理的作用,没有真正地为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部分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手段较为落后,现有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严重不足,专业结构不配套,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不能满足项目管理要求,项目实施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1.3监理单位管理水平和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首先,土地整理项目监理没有实行专门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办法,现有的监理机构和人员基本上是水利或者建筑监理,再加上土地整理工程涉及范围广、工程复杂,上述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很难全面覆盖土地整理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其次,监理单位对土地整理项目认识不高,缺乏社会责任感,认为土地整理工程技术简单,在承接了监理业务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项目的监理工作不重视,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较少。第三,监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专业结构不配套,且大部分监理人员都是临时聘用的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是其他单位退休人员,缺少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