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4个拒绝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上签字的国家之一,一直以来被奉为处理土著居民问题“范本”的新西兰处境尴尬。 新西兰常驻联合国大使班克斯表示,新西兰拒绝在联合国宣言上签字,有这样几个原因:一、宣言部分条款同新西兰的国内法律条文有矛盾;二、联合国宣言只是一个政治文件,不存在法律约束力,没有实质的实施功能;三、联合国宣言特别针对土著民族,却忽略了其他民族的正当权益;四、解决民族问题,新西兰有独特的历史、特殊的法律文件,须得到尊重。
在新西兰,土著人问题就是毛利人问题。毛利人的先民来自亚洲,经过多个世纪的辗转,于14世纪抵达新西兰,成为这片岛屿的最早居民。
随后几个世纪,毛利人形成了自己的文化和经济社会体系,到19世纪初欧洲人殖民前,新西兰约有20多万毛利人,分为几十个部落,出现了贵族和奴隶阶层。社会以父系大家族公社为单位,经济活动以农业为主,盛行刀耕火种,部分从事渔猎。
1840年2月,已经在新西兰站稳脚跟的英国殖民者在新西兰岛屿湾的怀唐伊岛,同43位毛利酋长签署了一项对于新西兰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怀唐伊条约》,确定:第一,毛利人放弃领土主权正式纳入大英帝国的权辖之下,并得到大英帝国的保护;第二,毛利人继续拥有土地、森林、渔场、河流及文化传统的所有权;第三,确立欧洲移民在新西兰的合法公民的地位。
此后的一百多年,欧洲殖民者逐渐成为新西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主流,毛利民族相对边缘化。国家资源大量从毛利人手中转到新移民那里,在经济掠夺的同时,毛利文化被钳制,有很长一段时间新西兰政府甚至禁止毛利学生在学校使用毛利语,违者将遭受体罚。
毛利人受到的压制在人口发展上也反映出来。1843~1872年“毛利战争”期间,毛利人惨遭殖民者屠杀,人口从20万锐减至不足4万。
面对失去土地、失去传统、生活艰难的困境,毛利人的民族意识也在逐渐形成。他们不断抗争,迫使殖民体制不断做出让步,改善对毛利人的政策。
自上世纪60年代,毛利人的待遇得到显著改善。政府设立了怀唐伊裁判法庭,受理毛利人对过去失去土地的申诉,毛利人争取到了巨额的补偿金,迄今获得近两亿美元的各类赔偿和补偿;政府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毛利民族的文化和法律的地位;最近几年,工党政府更制定政策,对低收入、需要支持的毛利家庭提供各类补助,大大提高了毛利民族的整体待遇。
但是,毛利人在新西兰社会的边缘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扭转。据新西兰统计局提供的数字,1999~2001年间,毛利人失业率是10.8%,全民失业率则为5%;中高收入家庭,毛利人的比例不到10%,但其人口占国民约15%;在领取政府救济金人当中毛利人占33%;另外,毛利人的犯罪率较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毛利民族亟待改善的社会素质。
客观而言,以上数据同新西兰政府过去几十年努力改善毛利人社会经济状况的政策并不矛盾,而且,新西兰政府也无意遮盖当前土著民族问题。但据当地专家分析,新西兰政府拒绝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上签字的根本原因,还是为了维护政府对历史上一直存在严重分歧的《怀唐伊条约》的理念和司法原则。
《怀唐伊条约》是新西兰的立国大法,最初是以英文和毛利文两种文字订立的。但两种文字表达的内容及其原则,成为毛利人同政府久争不下的“悬案”。
据记载,条约拟定出来并经翻译之后,又经过激烈的辩论,才于1840年2月6日正式签署。条约的英文版本和毛利文版本都包括3个条款。第1条论述的是统治权。英文版本说毛利人同意将自己的主权或统治权交给英国王室,但毛利文版本中却暗示毛利人与王室分享权力。第2条涉及的是酋长地位问题。毛利文版中许诺给毛利人更多的权力,允许他们拥有现有的宝藏(taonga)。英文版本是说允许毛利人掌控自己的土地、森林、渔场和其他物产。但在毛利文版本中,使用taonga这个词暗示着对语言和文化等内容的拥有权和保护权。第3条许诺毛利人享有与大英帝国臣民相同的权利,同时,其传统和风俗权利也应得到保护。
从上述文字中可以看到,及至今天,有关毛利人的根本权益问题,在新西兰国内还有很大纷争。最近的一个例子是:新西兰政府2003年通过了一项“海滩及海岸法”,将新西兰海床及海岸划归为公共区域,以保障社会公众自由进入。但此法案遭到了毛利人的激烈反对,他们认为,根据《怀唐伊条约》,毛利人世代拥有海岸地的领土权。到现在,这一法规的议会争辩还未结束。
由此可见,在素以有效解决土著民族问题而著称的新西兰,还有很多历史和现实的纠葛。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有关条文,会对新西兰现有法规造成压力。比如宣言第28条规定:土著民族有权要求补偿历史上他们不知情而同意被没收、夺走、占有、使用或破坏的土地、领土和资源;补偿的办法可包括归还原物,或在无法这样做时,给予公正、合理和公平的赔偿。对此,新西兰常驻联合国大使班克斯表示,新西兰“有不同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