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2006年11月20日讯,记者从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了解到,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同时继续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相关收入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为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不变,各等别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针对一些地方不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直接向用地单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情况,《通知》规定,对于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用地单位。
《通知》规定,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但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
《通知》还规定,将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其收入仍然全部用于土地。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认真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清欠工作。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06年11月21日《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