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2007年12月17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12月14日签署第513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刊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