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救改革者等|改革者

  (2008年第2期《改革者的仕途轨迹》)   改革者的形象需要一个去神秘化的“脱魅”过程。持久的改革所需要的能量不能通过少数改革者的人格魅力、素质和意志来获得。改革者的神秘化是由于公众关心改革者身后牵涉的体制内背景,改革者所倡导的改革是否反映体制的走向以及改革者在进行改革后的政治命运起伏所引起的。
  这表明民众对政治运作的好奇,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众参与政治生活渠道的不足。根本上来讲,这是中国久远的人治传统下进行改革依靠“强君或强臣”来强力推动的幽微历史意识的体现,在现今则仍是政治体制运作不透明和基本制度不完备的一种反映。所以当下,要使改革的过程从酝酿、论证、布局、实施、反馈都在民众的见证、参与、监督下运行,把改革者从改革的争论下解救出来。
  此外,改革者在当时当地的选择,也是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的。第一,改革者多是体制内授权的。体制内授权容易使改革获得体制内的便利和支持,但经过民意的授权,才更容易达成改革的共识。第二,改革者所拥有的改革空间其实是很小的,所进行的改革也多是应急性的,容易留下“后遗症”。只有在社会矛盾并不激烈的时候,改革者所主动进行的改革才会既有改革的动力,又有回旋的空间。第三,改革者只有拥有了适度的突破与试错空间,改革才真正能取得实际效果,最终做到“摸着石头过河”。第四,改革者进行改革所运用的手段与风格。大破大立式的改革因受到少数强势人物进退的影响,易引起大起大落的效果,且随着强势人物的离场容易人走政息。第五,如果进行改革所需要沟通的对象是单一力量,那么反向说明这种力量已经挟迫了改革的进程,危及了大众利益。改革所需要沟通的对象应该是均衡的,让不同的对象都能对改革的进程发表意见,让改革符合最多数人的意志。 (程 国)
  
  爬坡可以暂埋头过坎还需早抬头
  
  (2008年第2期《世界的坎,中国的坡》)
  中国人在爬坡,世界局势在过坎。这让我想起36年前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国之后,社会上流传的一则政治幽默:尼克松对周恩来说,为什么中国人走路总是低着头,美国人走路可总是抬着头的。周恩来回答道,因为美国人在走下坡路,所以抬头;中国人在走上坡路,所以低头。这回答“长了中国人志气”。
  为求发展之和平环境,为追耽误之发展水平,我们埋头爬坡30年。中国连续29年以9.7%的速度增长令世界触目,不说想号令世界,至少应承可担之责。但是,倘若长期埋头,不论全球重心之东移,不见世界趋同之共性,不看爬坡路径,就十分危险。可以预言,如果依靠制度优势,继续埋头爬坡,下个30年,恐怕不仅速度不再,还过不了那道“坎”――融入世界,汇入全球,共同持续发展、和睦相处的“坎”。
  国力、经济接近是融汇持续之基础,价值观、文化共处是和谐持久之关键。前苏联从1923年到1953年,运用制度优势,埋头发展,结果甚于当今中国。它用30年时间完成了西方用200年才完成的工业化;它的综合国力增长的速度,大大超过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国民收入增加了12.67倍,而同期美国只增加了2.03倍,英国增加了0.71倍它的国民教育、退休养老、医疗保健令全世界艳羡不已;它的电影、芭蕾舞和奥运奖牌使整个西方相形见绌。这样一个超级强国却戏剧般地坍塌了。有论者剖析指出,它在过“融汇全球”这“坎”时,由于常年“埋头爬坡”,没有及早“抬头”,太过自信,近乎自大,结果绊倒在“坎”边。
  这是需要还在埋头爬坡,不屑抬头看路,或已渐抬头,还未察“坎”的中国人尤其是领路者汲取的教训。 (周晓翔)
  
  打破土地魔方关键在赋权于民
  
  (2008年第1期《谁玩转了土地“魔方”?》)
  年底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运动可谓硕果累累。1月2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通报了对3.1万多起违规违法用地案件的处理情况,相关部门共立案查处了2.6万多件,立案率将近85%。“百日行”中罚款和罚没非法所得接近20亿元,没收地面建筑和拆除非法建筑物2000多万平方米。处理人方面,各地已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一共3700多人。然而,这能否解开这个土地魔方的一切,能否终结当前违法违规土地的乱像呢?
  调查显示,在一些大城市,房地产业对地方GDP的贡献率高达1/4到1/3。谁掌握了土地资源,谁就掌握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相互投怀送抱,各取所需。而作为利益主体的土地所有者,那些失地农民等就缺乏话语权。正是因为民权的贫困,监管的不严,才使得开发商圈地变得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类似土地执法百日行等可能起到杀鸡警猴的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终结土地乱像。只有赋权于民,让民权真正参与这场肉搏战的博弈,才能真正砍断这只玩转土地魔方的黑手。 (石敬涛)
  
  更正
  2008年第2期第34页《坎坷吕日周》一文中,几处的“省发改委主任”应为“省体改委主任”。2008年第1期第68页《浙江经济转型:超越轻纺》一文中,“从1990至2006年,为期11年的比较”应为“从1995年至2006年”。特此更正,并向读者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