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前后的宪政困境] 张千帆 辛亥与宪政视频

  辛亥革命没有完成反帝反封建的任务,抵制民主宪政的力量依然十分强大。残酷而客观的事实证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议会政治的道路走不通,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不能救中国。
  辛亥革命前后,活跃在中国政治舞台上的各种力量,都曾围绕宪政问题展开政治活动。
  
  清政府:预备立宪破产
  
  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不是主动自愿的,而是被迫的无奈选择。清末十年,中国民族危机深重,社会危机加剧。被统治阶级不能照旧生活下去,统治阶级也不能照旧维持统治,革命时机日益成熟。为了抵制革命,稳固统治,清政府不得不宣布预备立宪。
  近年来,有人认为我们在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大体上是继续做光绪皇帝、宣统皇帝的未竟事业”,“我们现在的改革开放,不过是要实现清朝皇帝没有实现的宪政民主,继续民主革命的未竟事业”。清政府是要实现真正意义的宪政民主吗?
  1906年9月,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提出预备立宪的宗旨: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个宗旨的真实意图是什么呢?
  宣布预备立宪之前,清廷派官员出国考察政治,引发了统治集团内部激烈的论争。这时,载泽的一道密折引起慈禧太后的高度重视,并促使她决心预备立宪。密折指出立宪的三大利处: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这最能消解慈禧太后在立宪问题上的犹疑。载泽在日本考察政治期间已了解到立宪无损君主政体,“主权必集于君主,不可旁落于臣民”。国家大权集于君主之手,这才是“大权统于朝廷”的真实内涵。预备立宪的开展即奉此为圭臬。
  清廷虽宣称“庶政公诸舆论”,实际做法却恰恰相反。革命派指出:“日言庶政公诸舆论,而实则锁闭封扃,不欲民知,甚于专制之日也。”清廷统治者对此有所承认,载沣请辞监国摄政王之位时坦言:“白摄政以来,于今三载,用人行政,多拂舆情,立宪徒托空言,弊蠹因而丛积。”预备立宪并非实现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庶政公诸舆论”走向反面。
  在各方力量的推促下,清廷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成立了责任内阁。而这些君主立宪的“要件”并不表明清政府要满足国人君主立宪的企望,进行一番根本更张。从《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看,清帝权力有强化之势且不受任何约束,所谓的臣民权利只是附带。虚君共和是君主立宪之通义,但这个宪法大纲丝毫没有“虚君”的迹象,倒是处处加强君权。时论批评它“不过完全一种专制法律”。
  责任内阁更是暴露了清廷在立宪问题上毫无诚意。13名内阁成员中,满族占了9人且身居要职,故此内阁又被称为“皇族内阁”。它的成立违背了皇室亲贵不能出任政府要职的君主立宪精神,充分说明清廷加强皇权之用心。
  《钦定宪法大纲》与“皇族内阁”无一不显示出预备立宪的方向性错误。对此,革命派的诸多抨击已不胜枚举;即便是清廷统治集团成员也认可预备立宪名实不符。清朝大臣达寿对比日本宪政后说:“臣民权利自由,实不过徒饰宪法上之外观,聊备体裁,以慰民望已耳。”资政院总裁世续等人指出预备立宪的诸多措施:“皆有名无实,在政府以为可借此以敷衍人民,在人民终不能因此而信爱政府。”革命派“初恐朝廷之不立宪,其继愤政府之假立宪,其后乃不欲出于和平立宪,而思以铁血立宪”。由此也可以看出,不是辛亥革命中断了预备立宪的进程,恰恰是预备立宪自身的方向错误促使辛亥革命爆发。
  
  立宪派:君主立宪落空
  
  资产阶级立宪派是清末重要的政治力量,差不多与资产阶级革命派并起。立宪派与革命派都反对君主专制,主张立宪,但二者是有根本分歧的:前者主张通过和平改良,依靠清廷实行君主立宪;后者主张通过革命推翻清政府,进行民主立宪。
  20世纪初,立宪派通过发行报纸、编译书刊鼓吹君主立宪,影响遍及海内外。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立宪派踌躇满志,积极参与各项改革活动,不断敦促清廷实行真正意义的君主立宪。他们希望通过自身的坚持斗争促使清廷做出让步,允许国民参政议政,实现国家强盛。其中,最突出的是立宪派发动的三次国会大请愿活动。
  1909年10月,各省咨议局相继成立后,开始要求速开国会、成立责任内阁。1910年初,16省代表赴京递交请愿书,遭到清廷拒绝。翌年6月,各省代表成立了国会请愿同志会,进行第二次请愿。清廷又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连续两次受挫后,立宪派并没有气馁。同年10月,资政院开会,国会请愿同志会第三次请愿,要求于1911年召开国会,成立责任内阁。迫于形势,清廷宣布于1913年召开国会。各省代表对此并不满意,继续请愿。请愿代表或被解散,或被遣回原籍,请愿以失败告终。
  清廷空言立宪,唯君权是求,对如此温和的改良都不能容忍,用暴力与专制手段粉碎了立宪派的君主立宪梦想。立宪派向腐朽的清政府谋求实现君主立宪,无异于“求鱼于樵,求木于渔”,“求慈善于魔鬼”。立宪派确曾尝试用和平改良的方式“逼迫”清政府走上现代化和“救亡”的道路,但根本行不通。立宪派的君主立宪希望之所以落空,也正因为他们的宪政请求是在保留清政府的前提下进行的。
  有名无实的预备立宪一再让立宪派失望与寒心。当他们认清预备立宪是为了加强君权,而非与民共治的真实面目后,政治立场发生转变,开始同情、支持革命,主张用武力推翻清政府,进行新的建设。1911年,立宪派的代表人物梁启超在《中国前途之希望与国民责任》中说:“徒以现今之恶政府为之梗,我国民不并力以图推翻此恶政府而改造一良政府,则无论建何政策立何法制,徒以益其敝而白取荼毒。诚能并力以推翻此恶政府而改造一良政府,则一切迎刃而解,有不劳吾民之枝枝节节以用其力者矣。”这个认识是经由客观实践所得出来的,不可谓不深刻。这一事实说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资产阶级立宪派依靠皇权无法实现君主立宪。
  
  革命派:民主立宪失败
  
  在立宪派纷纷吁请立宪,清廷开展预备立宪前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也在探索救国救民的道路。他们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反对任何形式的改良,揭露清廷借预备立宪加强君权的本质,主张通过革命推翻清政府。
  革命派主张废除君主制度,实行民主立宪,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1905年,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提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其中“民权”是“三民主义”的核心,政治革命的根本。孙中山坚持推翻清政府后建立民主共和国,赋予民族革命丰富的民主内涵。1906年,孙中山在《军政府宣言》中又提出:“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白为者,天下共击之!”首次阐明了制定宪法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关系。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统治,创建了中华民国。革命派建立资产 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得到初步尝试,这突出体现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上。
  宪法未施行以前,《临时约法》效力等同于宪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也是一份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共和政体和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废除了君主专制制度,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革命派追求的“民权”也有了法律依据,孙中山特别看重这一点。1921年在一次演讲中他还指出,“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他主张加进去的。《临时约法》将“人民”列为专章,置于第一章“总纲”之后,体现了对人民自由权利的尊重。毛泽东评价说:“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
  革命派推翻君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但他们将在中国建立民主制度的问题看得过于简单,把革命的胜利果实拱手让给专制独裁的袁世凯;未深刻认识到宪法有效实施所应具备的客观社会-条件。革命派颁布《临时约法》,希望实行西方议会政治,把中国建设成资产阶级共和国。然而,袁世凯掌权后,不断破坏民主共和,撕毁《临时约法》。之后,《临时约法》再也没有被真正恢复过。
  在帝国主义及其支持的北洋军阀面前,《临时约法》无法贯彻落实,革命派所追求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终成泡影。辛亥革命没有完成反帝反封建的任务,抵制民主宪政的力量依然十分强大。残酷而客观的事实证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议会政治的道路走不通,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不能救中国。
  
  北京政府:“宪政”外衣下的独裁
  
  北京政府是中国近代宪法(草案)制定、修改、更替最频繁的时期。但此时宪政只是军阀专制独裁的幌子,时局一片混乱。
  民国成立后,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很重视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同时也积极向民主政党转变,希望中国走上民主法治的道路。1913年初,孙中山强调:“劈头第一事,须研究一部好宪法。中华民国必须有好宪法,始能使国家前途发展,否则将陷国家于危险之域。”
  孙中山重视宪法的观念是一贯的,1921年他还说:“我们有了良好底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底共和国家。”为了使革命党转变为民主政党,1912年,在孙中山的支持下,宋教仁将同盟会改组成国民党,并成为国会第一大党。宋教仁等人认为只要国民党控制了议会,就可以成立政党责任内阁,制定民主宪法,使中国走上宪政道路。革命派的这种期待民主政治的良好愿望引起袁世凯的极大恐慌。1913年3月,袁世凯派人将宋教仁暗杀。
  1913年10月,袁世凯通过胁迫选举的非法手段当选正式总统。当袁世凯提出修改《临时约法》,扩大总统权力的要求被国会拒绝后,遂以“二次革命”为由,解散国民党,取消国会。1914年5月,袁世凯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彻底撕毁《临时约法》。“袁记约法”赋予大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摆脱议会的牵掣,成为袁世凯帝制自为的阶梯。
  袁世凯死后,中国陷入军阀割据局面。各派军阀争权夺利的同时,也纷纷打出“宪政”的旗号,表明自己的“合法性”。各种名目“宪法”草案的制定也随军阀派系斗争此起彼伏。1923年,直系军阀曹锟通过武力威逼总统黎元洪辞职,并以“贿选”的方式当选总统。同年10月10日,曹锟就任总统的同时,颁布了匆忙赶制的《中华民国宪法》,为贿选总统披上合法外衣。这部“贿选宪法”从1923年10月4日制定至10月8日通过三读会,仅用4天就完成了延宕十余年的“制宪任务”。宪法本身的虚伪性可见一斑。正如毛泽东所言:“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
  北京政府虽以“中华民国”为名号,但在列强及其扶植的军阀之统治下,民主宪政终究是一句空话。孙中山等革命派几经挫折后,在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终于认识到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才是中国民主宪政的根本障碍:“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力,全恃民众之拥护,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元年以来尝有约法矣,然专制余孽、军阀官僚僭窃擅权,无恶不作,此辈一日不去,宪法即一日不生效力,无异废纸,何补民权…一宪法之成立,唯在列强及军阀之势力颠覆之后耳。”这是经过惨痛的历史教训所得出的深刻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