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退会与“群众性组织”异化

  

  据《中国青年报》7月15日报道,湖南两位知名作家余开伟、黄鹤逸近日声明退出该省作家协会。余开伟先生在退会声明中说:“湖南作家协会这些年来逐渐蜕变成极少数人争权夺利的宗派主义和谋取名利的工具,逐渐背离了……宗旨和职能。经过慎重考虑,为了保持作家应有的尊严,抗议腐败气息,我决定退出湖南作家协会。”黄鹤逸先生则认为,作协主席首先应是资历很深的作家,但现在作协的人都想当主席,根本没把心思用在具体工作上。“一个在文学上毫无建树的人,竟然能混到副主席。”以前要在权威刊物上发表一至两篇有影响的长篇才能入会,现在只要在省市报刊上发表一、两篇作品就可入会,作协整体素质下降。

  

  对两位作家的举动,湖南省作家协会副主席李元洛以及其他一些会员均表示理解和尊重,他们同时承认作协现在存在问题。

  

  由于不熟悉湖南作协,笔者无法对其进行任何评价。从表面上看,两位知名作家不约而同愤而退会的行为是“作家”界问题严重的结果,但我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我国很多“群众性组织”变异的必然性恶果。

  

  按照章程,作家协会作为一个“群众组织”,它的主要职能之一便是联络和组织作家进行创作和学术活动。以《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例,它规定中国作家协会是“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其任务之一是“鼓励和帮助作家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汲取营养,丰富自己”。

  

  由此可见,作协这样的“人民团体”组织属于非政府组织的范畴,换句话说,这样的组织只是一个民间团体,而非管理机构或者官员组织。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人民团体或者“群众性组织”并不只有作协一家。从严格意义上讲,各种研究会、协会或者群团组织都属于此类。在一些西方国家,即使政党也只是一个这样的组织,而非一成不变的官方机构。

  

  既然是民间组织,就应该有民间组织的样子。一般说来,民间组织或者群众性组织的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自筹经费;
不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直接管理;
不干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具体活动;
入会和退会自由,全体民众并非对该会有法定的服从义务,等等。

  

  但在中国的实践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很多群体性组织被赋予了“官方色彩”,其中最典型的特征便是这些组织的领导人在国家领取工资,享受公务员或者干部的级别待遇和其他待遇。这种做法使得许多群体性组织的机构和成员(特别是领导成员)官员化,并且在中国的公共事务管理中拥有了或大或小的权力。受此影响,加入这样的组织,便成了许多意欲谋取个人权力和私利者的动机,他们在加入这样的组织后,不仅所做的事情与该组织章程相违背,甚至干出许多伤天害理违法乱纪的事情。

  

  现实中,哪些组织有权享有这样的待遇,而哪些组织无权享有而注定只能是纯粹的民间组织,法律缺乏相关规定。这样的局面,一方面促成了某些群众性组织的变异——从民间变成官方,并进而影响其他一些原本纯洁的民间组织——一俟成立,它和它的会员变放弃了自己原来的宗旨,转而追求利益最大化;
另一方面,这样的行为助长了社会的不公平,甚至使一些知识分子道德沦丧。

  

  众所周知,国家发给干部的工资,其来源是纳税人的钱。如前所言,作协本来只是一个民间组织,它不可能是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管理机构,因此,其领导人完全不应该领取由纳税人支付的工资款项。但实际却恰恰相反,这说明我国的民众在承受那些不该承受的负担。

  

  正是由于群体性组织的性质、宗旨和运作模式在现实中产生了严重的变异,这些组织的会员特别是其领导人,纷纷把加入某协会和成为协会领导人当作捞取政治资本甚至权力寻租的途径,因此,一些原本是“高级知识分子”聚集的协会,开始变得污浊。

  

  湖南省两位知名作家退出该省作协的举动,提醒我们关注当前中国群体性组织的现状,并对那些组织中存在的种种不良现象保持足够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