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极度贫困与人权:从道德关怀到经济分析

  

  近年来,围绕着极度贫困违反人权问题,在国际上产生了一些热烈而有价值的讨论。其中主要发生在联合国组织、世界银行和一些宗教团体的人士之间。这类问题上的争论,也引起了包括一些大学和国际组织中的学术界的密切关注。一方面,在一些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如阿马蒂亚·森和戴维·兰德斯)探讨贫困的根源并为解除贫困而提出各种各样的方案的同时,一些哲学家、政治学家(如 Thomas Pogge)和宗教界人士却提出,极度贫困有违人权;
另一方面,在来自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贸易代表在WTO的谈判桌上为削减关税和解除贸易壁垒忙而激烈讨价还价的同时,大多数国家的政府也或多或少启动了自己的扶贫方案。因此,现在看来有必要在世界范围中开展学术界、尤其是在经济学家、哲学家之间的对话,也有必要在学术界与政府官员和商界领袖之间展开对话。基于这一考虑,本文将从道德哲学和经济学两个方面来探讨极度贫困违反人权这个问题。

一、极度贫困违反人权:从道德判断到经济分析

  近些年来,在世界范围的围绕着极度贫困地人权问题的的激烈讨论,联合国的一些组织和国际人权机构中的人士目前已经达成了一些共识。其主要共识可以简单总结如下:一、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关怀度可以衡量任何社会人权实施的程度。二、贫困违反人权,践踏人的尊严,是对各种人权宣言和人权公约的公然嘲讽。三、国际社会的可信承诺需要通过切实可行的扶贫措施来证明。四、消除贫困就实现了基本人权,人权的申扬和实现与消除贫困是密不可分的。五、近年来,联合国和人权组织已经多次重申,要保护并促进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制定相应的人权原则和策略来实现这些权利,但要真正确保人权的实施,仍任重而道远。六、政府有义务通过采取扶贫措施和实施扶贫计划来保障穷人的人权。国家的政策必须与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任何维持贫困或者导致贫困的国家政策都应被视为违反人权,并应受到谴责。七、必须敦促国际社会,尤其是联合国的有关机构和组织以及富裕国家的政府创建对消除贫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施进行监督的机制,这些国家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NGOs)应该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极度贫困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某些极度贫困地区的扶贫项目。

  就目前来看,世界上的大多数人都会接受以上几点共识,从《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5条中也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这种共识。第25条是:“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足以维持他及其家人健康和福祗的生活标准,包括衣、食、住、医。”但是,由于贫困的标准是相对的,而且会随着一定历史背景中世界和某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变化,所以对极度贫困违反人权的观点,必须给出进一步和更合理的理论解释。近些年来,哲学家们和政治学家们,尤其是Thomas Pogge2在这方面的讨论中已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但在讨论贫困问题和人权的问题时,在理论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尤其是需要在经济学家和哲学家之间开展对话。

  通过对国际上现存相关文献的一个大致的回顾,我们发现,“极度贫困违反人权”这一命题是建立在道德推理或者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然而,即使“极度贫困违反人权的问题”属于是道德哲学家或政治哲学家研究的领域,经济分析——尤其是其中的福利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也可以对这个问题讨论提供某些洞识。

  首先,在鲁滨逊·克鲁索的一人世界里,无论他的处境是如何“幸福”或者如何“悲惨”,即使他宣称他拥有整个世界(他居住的岛屿)或者他一天只能摘两只苹果或者捕三条鱼,对他而言,富裕或者贫困的区分都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同时存在其他人时,才能判断谁穷谁富。由是观之,我们可以进一步推断,贫困问题或者极度贫困违反人权的问题,只是一个人们的相互关系问题。换言之,不论某人是不是处在“贫困”中,不论多么“贫困”,也不论贫困是不是违反了人权,只有与其他人地处境相对而言,“贫困”一词才有意义。

  其次,如果说贫困度是一个在历史发展背景中与别人的生活水平相较而言的一个概念,那么,贫困与人权问题更应该被放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比较中方能理解。目前,与发达国家中的人们的消费水平相比,按照世界银行“每天2美元”(按照购买力平价——即“PPP”——换算)的国际贫困线标准,我们可以说,将近一半的世界人口今天还生活在贫困中。如果我们接受世界银行的国际贫困线标准并承认极度贫困违反了人权,那么我们就会吃惊地发现,目前在世界上有将近一半人口的人权遭到了践踏。那么谁是世界一半人口人权的践踏者呢?谁违犯了谁的人权?践踏者们怎么违反了极度贫困人口的人权?我们怎样来判何人为权践踏者并将“践踏者”的行为归诸为违反了其他人的人权?

  沿着这个理路,我们可以得出三种如下的情形:(1)如果一个主体的行为直接导致其他人的贫困——譬如一个残忍的君主或者独裁者为了增加预算而增开新税,或要求农民将半数的收成上缴国家而导致了农民的贫困——,那么我们就可以断定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人权。(2)即使由于某些原因,一个主体的行为使另外一个主体陷入了困境,有时并不能认为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人权。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虽然在萨达姆·侯赛因政权垮台前联合国对伊拉克的经济制裁明显曾导致了该国许多儿童的营养不良,甚至导致了成千上万儿童的死亡,但我们显然不能说是联合国通过其某些经济制裁而侵犯了伊拉克人民的人权。我们只能说,只是由于萨达姆·侯赛因的政权和政策,联合国的这些制裁才对伊拉克人民的生活水平产生了某些影响。但在这种情形下,是谁违反了伊拉克人民的人权呢?是联合国(由于它的制裁直接导致了伊拉克人们营养不良)?还是萨达姆·侯赛因(由于他的政权和政策导致了联合国的制裁)?这个例子多少说明了,极度贫困违反人权的观点实际上不可避免会涉及价值判断和因果分析,且有时候这些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3)某些主体相对其他主体而言处于极度贫困、但后者并没有损害前者福利且没有对前者加以援助的情形下,我们能够说后者违反了前者的人权吗?进言之,如果其他主体确实做了某些善举,但仍未帮助那些极度贫困的人摆扶贫境,那么这些人能够逃脱违反人权的指责吗?这使我们不得不联想到到Pogge关于违反人权问题上的“消极义务”(negative duties)和“积极义务”(positive duties)的二分法。前者指的是,某个主体积极地不履行人权;
而后者指的是救援和帮助的义务。违背人权的积极义务的论断明显是建立在人道主义的道德分析之上的,反过来这又造成了“作为”(acts)和“疏忽罪”(omission)的区分。让我们看一下Pogge的如下例子:

  “假设鲍伯落在远离海岸水中,正有被淹死之虞。吉尔泛舟就在附近。她看见鲍伯在水中挣扎,但没有给予援救,而是却划舟远去了。对这种情形有各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吉尔没有采取行动去拯救鲍伯,因此她的行为构成了疏忽罪。另一种说法是,吉尔不是完全被动的,而是主动地划船远离鲍伯,使得他难以靠近。认为第一种说法具有重要道德意义的人会说,吉尔并没有对鲍伯造成伤害,因为即便吉尔不在场,他也会淹死的。认为第二种说法具有重要道德意义的人会说,吉尔伤害了鲍伯,因为假如她不荡舟远去的话,他就不会被淹死。从而,吉尔的行为导致了鲍伯的死亡”3。

  在吉尔看到鲍伯在水中垂危挣扎却荡舟远去的情形中,即使我们不能指责吉尔侵犯了鲍伯的人权,我们至少可以指责她不道德或者缺少人道主义的同情心。我们起码可以能做到这一推论。但是,如果进一步思考Pogge的这个例子,假设吉尔的船只能乘坐一个人, 鲍伯爬上她的船,两个人都要被淹死,或者假设当吉尔看到鲍伯在水中挣扎时,她认为鲍伯可能是一个海盗,这时我们还能指责吉尔侵犯了人权或者不道德吗?

  沿着这个理路,我们会发现,当我们讨论极度贫困违反了人权时,我们必须注意剔除积极义务这一论辩理路,因为它有时候言之无物,容易陷于逻辑谬误。毫无疑义,认定“富人”在场看到别人陷于极度贫困而袖手旁观有违人权可能会说使富国的政府或者人们更加关注今天仍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人,从而也可能会敦促他们有所作为,但这种说法对各国或者国际扶贫计划却没有多少助益。因此,即使我们接受极度贫困有违人权的观点,我们也不应该仅仅将其建立在人道同情心的道德推断之上。相反,我们应该对一个国家或者世界范围内的极度贫困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经济分析,以避免在讨论极度贫困有违人权的问题时误入歧途。

  第三,当我们排除了极度贫困有违人权的“积极义务”论辩理路,我们自然会将我们的分析仅仅限于“消极义务”分析。沿着后一种论辩理路,我们发现,当一个主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别的主体的贫困,他/她实际上侵犯了后者的人权,这样一来,她/他就有责任和义务来帮助后者增进其福利。如果她/他没有这样做,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她/他进一步地侵犯了其他人的人权。这种“消极义务”的论辩理路也意味着,前者对后者的帮助不是出于施舍,而实际上是某种补偿。这种论述看来是有说服力的。这里,让我们不妨用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教授著名的社会成本的论述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吉姆的造纸厂的污水污染了艾迪捕鱼为生的河流,按照经济学的术语,我们称该污染有某种负的外部性,或者造成了某种社会成本。在这种情形下,问题通常不是污染是否有效率,即吉姆造纸的利润是否超过吉姆的污染对艾迪造成的损失,以及如何解决这个争端这类科斯式的经济分析,而是归结为合法权利应该归谁:吉姆有没有权利来污染河流?或者艾迪有没有权利来保障河流免受污染?其实,对这种情形的理解不仅涉及经济分析、法律分析,也涉及道德分析,而且其中还有一个时间因素:谁是先来的,谁是后到的?如果艾迪在这条河上捕鱼已经很久了,而吉姆后来才建立了他的纸厂,那么从法律方面来说,吉姆应该补偿艾迪的损失;
也就是说,吉姆没有污染河流的权利。相反,如果吉姆的纸厂已经运营多年,而艾迪初来乍到,想在这些被污染的河流上捕鱼,那么吉姆就无须补偿艾迪,即艾迪没有保障河流免于污染的权利。

  上面的分析对世界上的极度贫困问题仅仅具有某些隐喻的意义。为了进一步从经济学的角度讨论问题,假设吉姆和艾迪都已沿河居住、捕鱼多年,吉姆突然发现一个能够造纸赚大钱的商机,于是建立了一家造纸厂并污染了河流。这时我们可以认为,吉姆没有污染河流的权利。如果他想经营造纸业务,他就必须全额补偿污染对艾迪造成的损失。否则,吉姆就难逃侵犯了艾迪人权的指责。前面我们早已指出过,这种情形下吉姆付给艾迪的任何补偿在性质上不是慈善行为,而是在履行他的消极义务。一个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他确有侵犯了艾迪的人权,那么吉姆应该对艾迪补偿多少?

  假设吉姆和艾迪已经在这条河上捕鱼多年,并且每人通常从中得到5美元的收入。建立纸厂后,吉姆可以赚取100美元的利润,而由于吉姆的污染,艾迪在捕鱼方面会损失2美元。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吉姆没有向艾迪支付2美元来补偿她的损失,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吉姆向艾迪只支付2美元就够了吗?现在我们清楚的是,在吉姆开始他的造纸业务之前,他和艾迪生活在相同的状态中,无所谓贫或者富。但在开始他的造纸业务之后,即使吉姆由于污染补偿了艾迪 2美元,艾迪也变得相对贫穷了。那么,是不是吉姆向艾迪支付的补偿应该超过2美元——比如,给艾迪足够的钱来购买机动捕鱼船和设备使她摆脱相对贫困?显然,从法律推理或者道德推理的角度,对保障人类摆脱极度贫困权利的这种解释对别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因此,仅仅基于道德与法律推理来试图为济贫计划探寻理论基础的作法多国际扶贫项目的实施并没有多少助益。由此看来,我们必须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找出这些扶贫计划的理性基础。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吉姆能够帮助艾迪提高她的福利,那么双方都会收益,因为吉姆和艾迪可以进行纸和鱼的交易。换言之,从福利经济学的分析角度看,我们不仅让富国的人们认识到他们的帮助极度贫困的人们解困的消极义务,还让他们了解到解困方案归根结底对富国和穷国都是有好处的。

  富国对穷国的援助和反贫困措施反过来会使得它们自己受益的逻辑类似下面的故事:假设某日一个小镇的蛋糕师发现,由于某种暂时的原因,他的所有邻居(顾客)因缺乏食品而饿得奄奄一息,那么他免费分给每人一些蛋糕对他是有好处的。这倒不是出于他的人类的道德同情,而是出自他作为商人的经济推理。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他的所有的客户都饿饿死光了,(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除了他自己的家庭之外,他将来还能将蛋糕卖给谁呢?

  这种推理不仅仅是一个寓言。类似的当代“故事”在现实中正在发生:当那些富国的大公司以及跨国公司的总裁和销售人员们千方百计地为拓展他们公司产品的市场空间而感到尤为艰难的时候,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亿万人民却因匮乏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而生活在艰辛之中。当肯德鸡和麦当劳的经理们由于他们的连锁店的顾客不足遭受年度亏损而痛心疾首时,世界上却每天还有数百万、数千万儿童由于饥饿而奄奄一息。人们不禁会问:这个世界到底怎么了?世界上很大一部分地区的人民对生活必需品的巨大需求和世界另一部分市场上的巨大的超额供给之间的传递环节上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沿着这个理路,我们很容易看出,如果富国能够帮助很多穷国中的处于极度贫困人们摆扶窘境,它们将会反过来为自己的产品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这转而会促进它们自己的经济增长。从这个视角来看,除了富国对穷国的部分援助在性质上是前者出于“消极义务”对后者的补偿之外,因而富国真正用于全球济贫项目上的资源在短期内看来是它们的净支出,但从长期来看,在性质上却可能是一种“收益”或者是“某种特殊的投资”。

  概言之,我们发现,在呼吁富国的人们来为穷国和贫穷地区的扶贫慷慨解囊时,最好的方法让富国的政府官员和企业界的人士能够理解国际扶贫方案的成本收益分析,而不是靠指责或者谴责他们看着生活在极度贫困中的人们袖手旁观是违反人权和践踏人的尊严。

    

  二、贫困的根源和消除贫困的措施:一种制度分析法

    

  1976年,世界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曾经说过:“为什么有些国家贫穷,有些国家富裕?在这个问题的理解上新见解实在不多”。在萨缪尔森说过这句话后将近30年的时间里,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有了一些研究,但无疑还存在很多不解之谜。有些经济学家、经济史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来回答这个问题,包括地理的、历史的、文化的、发展的、技术的、制度的和偶然性等多种解释,其中的制度分析尤为值得注意。

  正如Pogge4教授最近指出的那样,在现代的世界,制度因素——那些规约经济交易和其他人类活动的规则,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家内的——是决定贫困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的最重要因素。对一国而言,因为制度因素连同政府的政策工具对经济分配有着重要影响,所以它们是导致某些人处于极度贫困状态的最终根源。

  这里我们不妨拿中国的例子加以说明。在中国1978年启动经济改革方案之后,东部沿海地区的城市居民的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的生活却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善,因此他们是相对贫困的。在这个问题上,在经济学界曾有一个普遍和长期存在的误解,即中国西部农村人口的贫困是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一个自然结果。但是,事实并不完全是如此。如果我们考察一下中国现存的税制,就会惊奇地发现,当代中国富者愈富、穷者相对而言越来越穷的现实可以部分地归咎于中国的税制结构。事实上,中国大城市(如上海)工薪阶层的税率,不论按照货币单位,还是劳动时数,都要比某些农村家庭支付的实际税赋以及各种名目的“税收”和摊派要低得多。在西部和一些农村地区,每年支付的税收和摊派名目甚至多得连农民都难以计数。结果是,很多农民辛苦一年,但收入甚微。甚至由于信息匮乏、教育水平低,很多农民忙活一年,年底却入不敷出。

  由于收入分配方面的这种制度安排,自1978年改革以来,中国的吉尼系数一直在增大;
按照中国财政部的最新数字,中国现在的吉尼系数为0.46。另外,按照财政部的一些调查数字,中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比例从1990年的1:2.2上升到2001年的1:2.9。2000年中国东部地区的人均收入是西部地区人均收入的2.26倍。因此,如果不进行相应的制度调整,就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形:国家扶贫方案上花费的资金和资源越多,生活在相对贫困中的人却越多——即使他们不是生活在绝对贫困或者极度贫困之中。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也是如此。这既是说,富国愈富、穷国愈穷的趋势也也可以主要归结为当前的国际经济、政治尤其是外贸制度安排的不合理。

  在当今的世界的制度安排中,除了西方世界在近现代历史上的遗产和殖民化之外,当前的全球秩序基本上是在富国的政府领导人、企业总裁、富国和穷国的政治和军事精英围绕着富国合少数人的利益进行长期讨价还价、妥协和合谋的过程中形成的。不论它是一种什么样的秩序,当前的全球制度安排非常不利于缩减富国和穷国的差距,这却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某些国家的极度贫困状况主要或者部分地是由于符合富国利益的国际经济和政治秩序所造成的,那么这实际上意味着富国应该为穷国的贫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此而言,即在帮助极度贫困的人们扶贫方面,富国应该承担某些Pogge教授所言的“消极义务”,这是他们不可推诿的责任。如果它们没有这样做,那么它们就难能逃脱践踏处于极度贫困国家何地区的人民的人权的指责。

  从世界现实来说,不论贫穷国家和地区中人们极度贫困的根源是什么,几乎半数的世界人口生活在极度贫困之中,这却是个事实,且这一事实确实让人们震惊。那么,在帮助这些处于极度贫困中的人脱贫至富方面,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应该做什么呢?

  除了政府的济贫援助和联合国以及世界银行的扶贫方案之外,许多经济学家可能还会提出,这些贫穷国家和地区的制度改革、技术引进和创新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是,从经济学制度分析的视角来看,这些措施看上去并不是根治贫穷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和中国)的某些落后地区长期贫困问题的最终良方。窃以为,要消除落后国家和地区的贫困现象,关键看来在于市场的发育和拓展。因为,按照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通过市场交易进行的劳动分工和专业化,才能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才能提出技术创新和制度改革的现实要求。因此,穷国和地区摆扶贫困的根本途径,看来有赖于当地贸易的发展和跨国贸易增长。

  从经济学上来说,穷国和发展中国家贫困地区摆脱贫困的根本出路在于市场的发展和贸易的增加,这看来应该没有多大争议。但是,进一步的问题是:处于极度贫困中的人们开展贸易和市场交换的资金来自何方?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诱使穷国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地区的人们积极地参与市场交易?一种可能的说法是,应该实施某些政府和国际社会的援助项目来提高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的教育水平、增加他们的商业知识,并不断来激发人们的商业精神。正如戴维·兰德斯教授所言:“制度和文化是最重要的;
资金次之;
但是从一开始就重要、且愈来愈重要的是来自知识的收益”。但是,即使我们相信兰德斯教授的观点是正确的,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即对穷国或者欠发达国家贫穷地区的极度贫困的人来说,他们是如何获得到知识?又从哪里获得知识(包括技术知识和商业知识)? 那么一个自然的逻辑推论是,教育(包括在贫困国家或者地区扫盲的运动)必须先行。

  根据以上的经济分析,人们可能会认为,生活在极度贫困中的人口应该通过来自富国或者发达地区的受过教育的“有文化的人”来接受教育、增加知识。毫无疑问,培育商业精神和商业文化是在穷国和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地区发展市场交易的重要因素。但是,如果我们看一下当今世界的国际经济秩序安排和流行的一些商业信念,就马上会得到如下的结论:在教育极度贫困的人之前,富国的知识分子、理论家、政府官员和商界领袖应该首先教育好自己。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对穷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地区的态度和认识上,有许多普遍的误识。这些误识包括:(1)向穷国和发展中国家贫困地区的捐款和“援助”仅仅是一种施舍;
(2)如果穷国经济发展加快了,那么将会有大量廉价的商品涌入富国的市场,因此对富国的经济增长不利;
(3)穷国和贫穷地区的贫穷是现代世界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因而我们对此无责可言,也无能为力;
……如此等等。

  由于存在这些普遍误识,一些富国的政府一直非常不愿意承诺——哪怕是共同承诺——采取一些真正的全球性扶贫措施。因此,在教育欠发达国家的极度贫困的人们之前,这些富国的“有文化的人”首先应该教育好他们自己,使他们真正认识到,他们的政府对穷国的帮助,并不是仅仅是某种慈善的施舍,而是对富国从中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全球秩序对贫穷国家和地区所造成的经济损害的某种补偿。而且,要必须弄清的是,如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而使得现在这些穷困国家的收入水平提高了,就会提高他们的消费需求能力,从而会为世界经济增长创造巨大的空间。这样一来,不是穷国的经济增长会挤占了富国的产品市场空间,而是穷国的经济增长会反过来为发达国家的产品创造巨大的市场容量。换言之,穷国的经济增长不仅对富国的经济增长没有害处,而且有巨大的好处。

    

  三、中国的经验说明了什么?

  

  自从1978年以来,中国已经经历了长达2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并且在扶贫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按照世界银行驻中国办事处主任Yukon Huang先生的说法,“在减缓贫困、使亿万人民脱贫方面,中国树立了一个国际范例”。事实确是如此。譬如,在改革初期的1978年,中国的贫困人口总数为2.5亿,在1993年,这个数字减少到8000万,到2001年底,则进一步减少到2927万。但是,即使按照中国官方的统计数字和联合国以及世界银行的有关资料均表明中国的生活在贫困中人口已经大幅度下降了,可能没有人会否认如下事实:中国的收入分配近些年来是越来越不平均。按照中国有关政府机构的数字,中国的吉尼系数在1991年是0.282,1998年上升到0.456,1999年上升到0.457,2000年达到了0.458;
这也就是说,在10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吉尼系数增加了1.62倍。

  除了吉尼系数在中国整体上保持上升趋势之外,我们还可以从表1中发现收入分配不均在当代中国正在加深:

  

  表1 中国城市居民的收入分配不平等趋势

  收入最高20%的家庭 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 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 收入最高的10%家庭

  年份 和收入最低的20%的 在社会收入中的比例 在社会收入中的比例 在社会收入中的比例

  家庭的比例(倍数) (%) (%) (%)

  ―――———————————————————————————————————

  1990 4.2 9.0 38.1 23.6

  1993 6.9 6.3 43.5 29.3

  1996 17.0 3.1 54.6 39.2

  1997 17.5 3.0 53.7 37.0

  资料来源:中国慈善协会数据中心(2001)

  

  除了表1所提供的直观数字外,还有很多其他源自各方面的数字也说明,近年来中国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正在扩大。例如,按照中国财政部某课题组的2003年的一项调查,中国的收入的不平等程度正在恶化。该调查运用城镇居民的财产价值来分析,发现最富的10%的城镇家庭的财产价值占所有城镇居民的45%,而最穷的10%的家庭只占1.4%,而80%的家庭只占53.6%。

  从中国的救济发展和扶贫方案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发展趋势中,我们中可以得出下几个方面的结论:

  1. 在1987年之前,无论按照哪种国际标准,计划经济的中国都是一个穷国。经过20多年的持续经济增长,中国经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中的一个巨人,极度贫困人口也大幅减少了。最近的20年的世界历史说明,中国的巨大经济增长不但没有挤占富国经济增长的空间,相反还促进了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经济的增长。当富国的制造商和商业领袖抱怨廉价的中国商品充斥着他们的超市货架时,他们还应该注意到如下事实:他们的大公司早已在中国设立了分公司,而且他们的高科技产品和日用品(汽车、计算机、移动电话、可口可乐以及几乎西方国家的名牌消费品)也充斥着中国的市场。今天,可能很少有经济学家对如下事实表示怀疑:中国经济的增长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动力源之一。中国经济增长的例子充分说明,如果众多穷国的经济能够取得巨大增长,脱离现在的贫困状态,那么将为世界经济的增长创造巨大的空间,并将会惠及富国,为富国的产品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因此,在世界范围讨论极度贫困践踏人权问题,从而让富国的政府领导人和商界领袖认识到,他们对穷国的外援和捐赠以及他们帮助穷国经济增长的政策方面的调整(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方面的调整),(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在未来会将使他们自己受益,这对国际扶贫项目的实施以及对未来世界经济秩序的调整,都将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 中国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扶贫项目的成功是过去20年中国制度变迁的结果。因此,对其他人民生活在极度贫困中的国家来说,摆脱目前困境的方法根本上还是取决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改革。由是观之,我们可以断定,成功的扶贫方案不仅应该只是强调筹集多少资源用于极度贫困的人们的生活,还应该注重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帮助穷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贫困地区的制度变迁。不仅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脱贫在根本上要取决于这些穷国和地区的制度变迁,而且只有在特定国家的制度背景和发展水平中,方能容易理解贫困与人权问题。换言之,如果没有制度演进和市场秩序扩展带来的快速经济增长,极度贫困人口的人权问题只不过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3. 中国扶贫方案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也告诉我们,帮助某些农村、尤其边远的西部地区人口扶贫的方法,主要不是取决于政府在该地区投入了多少钱,而是主要取决于当地市场交易的发展。按照某些中国经济学家的说法,帮助贫困地区的人口脱贫的最佳方法在于帮助这些地区形成自己的“造血机制”,而不是仅仅通过扶贫方案仅对这些地区进行“输血”(注入资金)。这使我们自然得到了如下一个结论;
极度贫困人口的人权的落实不仅取决于来自政府扶贫项目的金钱、食品和住所的数量,还主要取决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变迁诱发的真正的经济增长。因此,未来的国际扶贫方案应该更多地强调帮助这些穷国和地区形成他们自身的财富创造机制。

1作者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经济学教授。这篇短文原文为英文。作者感谢复旦大学的王永钦博士费心将英文译为汉语。文中的观点当然由作者自负。

  

  2 Pogge, Thomas W., 2002. 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osmopolitan Responsibilities and Reform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Pogge, Thomas W., 2003, “Severe Poverty as a Human Rights Violation”, unpublished paper.

  3 Pogge, Thomas W., 2003, “Severe Poverty as a Human Rights Violation”, unpublished paper.

  4 Pogge, Thomas W., 2003, “Severe Poverty as a Human Rights Violation”, unpublished pap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