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提出“四个坚定不移”,而“解放思想”占据了首当其冲的位置,这一点令人深思。在当前突出地强调“解放思想”的问题,不仅因为思想的大解放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必备条件,同时还意味着,思想解放的实际状况还很不到位、很不彻底,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从1978年至今,自“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始,解放思想始终是中国政治思想领域常提常新的课题。近三十年过去,“解放思想”仍然是党内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所面临的一道尚未逾越的峰峦。不能低估这近三十年解放思想的成绩,但存在问题应予正视,至少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思想解放在实践中偏重于经济领域,而对政治领域则极少论及,甚至讳莫如深;
第二,许多地方特别在基层县市一级的党委政府官员对解放思想缺乏正确的政治方向,并由此产生了极大的思想混乱和负面影响。此中的问题大致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红灯绕道行”、“打擦边球”的提法不胫而走,主张实用主义,发展经济可以不择手段,冲破一切既有规范包括法律规定。此间“跑部钱进”之风开始盛行,贪腐之风成为官场一景。第二阶段从九十年代初开始到世纪末,有的地方官员以思想解放为旗帜而无所顾忌,特别在税收征管、土地征用等方面公然违法,地方屡屡挑战中央权威,宏观调控难收成效,而买官卖官、官商勾结之风愈演愈烈,地方“一把手”集权成为普遍现象。第三阶段从本世纪初至今。特点是腐败现象继续漫延,教育卫生等领域成为新重点,不少党政官员在立场和世界观上迷失方向,党群关系恶化、贫富分化、社会不和谐成为执政党的最大忧患。这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对国家法制和共产党执政为民的理念构成的巨大冲击和若干官员的堕落、权力的异化,显然这背离了“解放思想”的初衷,当然也不是“解放思想”的必然结果。不必因噎废食,同样也决不能对所有这些问题熟视无睹。总结此中的经验教训,集中为两条:一是解放思想不能局限在经济领域之内,仅就经济领域的解放思想必然会迷失方向,解放思想是全方位的,涵盖政治思想文化领域;
二是解放思想必须循民主与法治的道路,致力于解决立场、观点、方法这些世界观、价值观问题,对于领导干部而言,首先要明确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为谁掌权、怎样掌权和承担责任,既要符合世界进步潮流,更要符合共产党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因此,对于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解放思想应当有明确的政治方向和确定的政治内容。这就是民主与法治。具体应把握“三破三立”:
第一,要破除“权力至上”和当官做老爷的思想,树立法律至上和人民权利保障的理念。法律至上与人民权利保障都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党和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004年宪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就是,在宪法条文中加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公民基本权利列入宪法具体条文的第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彰显了权力服从、服务于权利的思想。作为领导者,必须规行矩步,一事当前,先问一个行使权力“是否合法”,是否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是否符合民意,是否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如果事有模糊,应由有关法律部门做出法律评估或向有权部门请示报告,然后可以施行。
第二,要破除“大权独揽”、“一把手负总责”的集权观念,树立“建立有限政府”和“限制权力”、权力制衡的理念。这里所指的建立有限政府和限制权力,应当包括各级党委部门,不但是“有限政府”,也应该是“有限党委”,不单政府要限制权力,党委也要限制权力。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基本法治原则。政府的权力应当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行使未经明文规定授予的权力,这是权力合法性的应有之义。对各级党委的职权,虽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但根据宪法规定定位为国家的领导者,似不应直接代替政府或法院、检察院行使其职能,更不能超越上述部门的法定职能任意行事。“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历经证明而不爽的客观规律。
第三,要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贯彻公开性、透明度原则。无论是要实现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还是实现决策的正确,都不能一厢情愿地依赖某些个人的崇高品质和智慧,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制度保障。积几十年之经验,可以得出一条结论: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特别缺乏的不是理论、原则甚至相关的法律,实际上理论严密周到圆融,原则和口号亦不乏美好的词句,缺的是保证这些理论和原则具体实施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导致的结果是,方向正确,目标明晰,而具体前进的方式方法付之阙如,只能由各级干部自行发挥,最终归于“人治”。因此,要实现“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限制和制衡等等,都要落实到制度建设和程序保障上来,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的国情,我们的制度建设和程序保障特别要强调的就是要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权力机关的权威,使其实至名归,具体操作上要坚持透明度和公开性,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以利公众参与和监督,保证法律制度的执行。
上述三个方面的“破”与“立”,其实都事关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理论的基本内容,是早已列入领导干部普法的基础课程。但实际情况是当今我国干部队伍在这方面的理论和知识水平尚远没有过关,更没有形成理念,或者大体上会说一套,做起来就成为另一回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沙上建塔,终归空忙。所以领导干部的解放思想要从掌握宪法和宪法理论着手,这既是对方向的规范,又是对范围的限制,没有这一条,只泛泛强调“解放思想”,最终“思想解放”走向何方实所难言,这一点已为无数教训所证实。
六十年前,毛主席在与黄炎培先生讨论历史兴亡周期率的时候,曾经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确是一条坚持共产党长期执政并为人民谋求福祉唯一正确道路。但当时这只是一种构想,没有形成理念,更没有就此完善一整套民主制度并成为民主与法治的实践。历史的发展没有笔直的道路,我们现在提出的思想解放,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要走六十年前党的领袖们所规划的那条“新路”,这不是倒退,也不是原地踏步,而是如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所言,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