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兴:学术规范语与法学论文的写作

  

  演讲人:张广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法学研究》副主编)

  嘉 宾: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主持人:景朝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708教室

  时 间:2007年1月9日(周二)晚6:30

  

  [摘要] 2007年1月9日,中心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副主编张广兴教授作题为“学术规范与法学论文写作”的演讲。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景朝阳主持。

  张广兴教授首先简要地指出了本次讲座的框架,即第一部分介绍学术规范的定义;
第二部分介绍学术研究规范——道德规范、创作规范、形式规范、引注规范和文字规范。在第一部分中,张广兴教授先简要介绍了教育部2004年8月6日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中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所作的规定,进而指出学术规范即进行学术所必需的规矩。第二部分是张广兴教授整个讲座的核心,详细阐述了学术研究规范的五大要素:

  一、在道德规范部分,张教授列举了学术过程中违反道德规范的情形,如无视他人学术成果、重复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拼凑及粗制滥造文章、对自己没有研究成果署名及对曾经给自己研究提出实质性帮助和重大启发的人不在文章中进行感谢等;

  二、在创作规范部分,张教授分别从选题、研究方法、论证角度进行阐述。首先,提出选题应该坚持学术性、理论性、价值性并应充分考虑到自己的兴趣、抽象思维能力、对资料的搜集程度、对问题的了解程度及外语水平,进而对于选题如何在大与小、实与虚、冷与热、新与旧之间做出选择提出自己的看法;
其次,张教授认为在学术研究时用各种方法研究问题值得肯定,但是希望不要滥用研究方法,他重点提出了比较方法的运用存在比较素材不充分、比较标准不客观及批判态度不慎重的现象,并指出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学术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最后张教授提出文章的论证过程中应注重体系性、逻辑性和简洁性。

  三、在形式规范部分,张教授举出了目前大部分论文具有“教科书论文”的特征,并且提出了较符合思维习惯的论文写作模式——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四、在引注规范部分,张教授提出引注须尊重作者原意,不可断章取义,不可该有的注释不加以注释,应该尽可能追溯到相关论述的原作者、引用最新资料、提供与文献相关的准确信息。

  五、在文字规范部分,学术界存在文字不精炼,文章标题过长、标题文学化、小标题逻辑层次混乱,句子结构混乱,用词不当等问题。 (摘编:步蕾)

  

  [活动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欢迎大家参加今天晚上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晚上的主讲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广兴研究员,首先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张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掌声)

  对于张老师大家应该很熟悉了,张老师是当代著名的民法学家之一,张老师除了在民法学的债法方面有着深厚的研究之外,还在我们国家顶级的法学杂志长期担纲。今天张老师给我们带来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就是《学术规范与法学论文的写作》,这个话题对每一个法学研习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张老师给我们做报告!

  

  主讲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给大家报告的题目是《学术规范与法学论文的写作》,我觉得这个题目对各个学科的同学都会引起兴趣,在演讲之前我先做三点说明:第一点,需要申明的是我不会讲课,不会讲课表现在两点,一是不会调动同学们听课的情绪,同学们都可能听过江平老师、贺卫方老师讲的课,听的同学个个都是热血沸腾、坐立不安,(笑)而我讲课可能起到催眠的作用,所以哪位同学要是睡眠不好,听我讲课可能会起到睡眠的作用;
二是不会把握时间,我读书的时候有位老师上课的时候从来不带表,当他拿起杯子喝一口水说,我们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下课铃就响了,而我呢,一般讲课总是要带着表,但是也总是忘了看表,如果报告结束的早大家可以早点回去睡觉,如果结束的晚,大家可以在这多睡一会儿。第二点,做学术编辑和搞学术研究有很多不同,其中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研究者要怀疑一切、批字当头、逮着谁批谁,这样才能做学问;
而做编辑首先要具有鉴赏力,要能够看得到别人写出来的文章哪些是闪光出彩的,也就是要看到写作者论文的价值和水平,我今天讲的不是怎么样才能写出好文章,因为文章人人都会写,各有巧妙不同,我们人大有很多老师都是很会写文章,可以说是写文章的“高手”,我今天更多的是讲一些平常看到的这些稿件或者文章中间存在的一些毛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毛病”只是我个人的看法。我与大家比起来属于老同志了,“老”呢,通常意味着守旧、保守等等,我批评的一些东西大家可能不一定认同,尽管如此,如果大家能够从中听出来什么是“老”,也算今天不虚此说了。第三点,今天演讲的题目虽然是《学术规范与法学论文的写作》,但是这个命题是两个很大的问题,不容易一下子就说得明白,我们就来点实用主义,就以《法学论文写作中间应当注意的学术规范》作为演讲的主要内容,下面我们就以这个题目开始今天的演讲。

  什么是学术规范?我粗略的统计了一下学术规范的定义大概有几十种,我们天天都在说要建立和遵守学术规范,但这是一个一直到现在还属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对于它的定义还没有一个大家共同接受的定义。2004年8月16日教育部下发了一个文件,叫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在这个关于规范的规范中间,把学术规范分为基本规范、研究程序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五大具体规范。基本规范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点,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这点更多的是属于政治要求,就是说你要搞学术研究你不能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等等,如果违反了可能构成违反政治纪律,这个属不属于学术规范呢?好像不属于!其次,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这个我把它称之为使命要求,研究工作者为什么要搞研究啊?因为你肩负着重大的使命,但是写文章可以是为了拿学位,可以是为了拿职称,可以是为了完成科研任务,它的目的是各种各样的,如果是为了这样的目的去搞学术研究就认为是违反了学术规范,似乎理由不是很充分。第三点,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这是合法的要求,我们做学术研究也是一种行为或者是一种工作要合法这是理所当然的。第四点,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这点是道德方面的要求,应该赞同,但是加上了高校的研究工作者应该模范遵守学术道德,我就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了,象我们社科院系统的就可以不模范的遵守。这个规范还不是教育部行政机关制订的东西,它是由教育部设立的一个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有二十三个学科的九十九位专家共同制定出来的,它只是以教育部的名义颁发,这九十九位专家都是搞学术研究的,从这个规范关于规范的规范本身我们可以看出来,人们对于什么是学术规范认识还是比较模糊的。

  到底什么是学术规范呢?我觉得所谓规范无非是一个规矩,干什么事情都要有一定的规矩,所谓的学术规范就是进行学术活动的规矩,有了这样的规矩大家就有了共同语言,就能够交流,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就可以互相的评判,可以建立起所谓的学术共同体。我认为,学术规范大致应该包括学术研究规范、学术批评规范和学术评价规范。今天我们主要讲一下学术研究规范,这点与我们写论文或者写文章有着直接的关系。学术研究规范我觉得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道德规范,二是创作规范,三是形式规范,四是引注规范,五是文字规范。

  下面我就这五个规范展开详细的探讨:

  

  第一个规范,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中间当然包括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以及将来的《民法典》,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最近几年法律学术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成果、污辱诽谤他人等等现象层出不穷,而且愈演愈烈,甚至闹到法庭上去,搞的那些学者很没面子。这点特别是对我们做法律学术的,出现这些的现象确实是十分的令人痛心。但是,更多的是没有违反法律,只是违反了学术道德,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当然不可以上纲上线,有一次我做火车看到火车上面张贴的规章制度,上面就写到,违章就是违法,违章就是犯罪,(笑)违章就是杀人,(笑)这就上纲上线了!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虽然我们不能够上纲上线说他怎么着,但是我们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避免这些现行。

  违反学术道德的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无视他人的学术成果,在形成自己的学术成果的时候,对于其他人的研究不做任何的交待。我们知道,做学术研究是一个继承性很强的活动,而且现在在法律学术方面几乎没有什么问题别人没有研究过,我们在做研究的时候要尊重别人的研究,这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但是,有一些写作者在论著或者文章中间就确定缺乏这方面的认识,这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受到各种限制,比如资料的匮乏,还有就是比较懒惰,懒的去查找,这个不管怎么说他客观上不知道;
另外一个是有意的回避,这样显得自己的研究具有创新性,具有填补空白的性质,这样在学术道德上多少会存在一些问题。

  二是重复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比如一稿多发,《法学研究》历来是提倡一稿多投,但是坚决反对一稿多发,一旦《法学研究》杂志采用你这篇文章的时候,你必须把投往其它杂志的论文作出妥善的处理;
或者同样的观点、论据和论证过程稍加改动再行发表,重复的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
另外,还有一种形式是拼凑即把别人发表的文章东拼西凑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有的还经过自己的加工、思考再用自己的话把它说出来,这还算是付出了智力劳动,还能够产生著作权,而有一些干脆就是简单的拼起来完事,最多就是耗费一点体力,最终说是他的成果。

  三是粗制乱造。原则上我不赞成把这种做法说成违反学术道德。这种做法主要是作者粗制乱造了以后,投向相关的杂志社,投稿的时候他就会浪费编辑的时间和精力,折磨编辑的神经,(笑)这显然是有一点不太人道的做法。

  四是对自己没有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署名。现在有很多文章是学生和老师共同署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学生写的文章出于种种考虑,主动要求导师署名,比如署上老师的名字以为发表起来比较容易等等,但是作为老师绝对是不可以这样做的。如果确实在一起讨论产生出来的研究成果,这种当然可以作为合作作品,如果只是简单的署上名字,这肯定是违反学术道德的。对于这种情况做法学期刊的编辑一般是比较反感的,现在有一些期刊对于师生联合署名的论文一律不予发表,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也不见得十分合适,最起码这种现象如果是导师没有作出实质性的贡献,那么在稿件上署名的做法是十分不妥当的。

  五是对于给自己的研究提出了实质性的帮助包括重大启发的人在文章中间不表示感谢。有的时候甚至在成果中间使用了别人的观点,但这个观点不是公开发表的,比如说同学之间对某个问题进行讨论,其中一位同学讲了一些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最后这种观点被吸纳进自己的研究成果,但是在文章中间没有任何交代,这也是十分不好的。感谢的话我们还是要提倡的,但是有些感谢没边没沿,比如我到某大学去参加论文答辩,从论文后记当中可以看出他有多少师兄、师姐、师弟以及这个教研室有多少位老师,父母是否健在,有没有配偶或者孩子等等,感谢的太多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所要感谢的就是对在这个成果中间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人给予感谢。

  

  第二个规范,创作规范

  

  一,在创作规范当中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选题。关于选题,我们要考虑到以下四点:

  第一,要坚持学术性和理论性。什么叫做学术可能也是一个学术问题,但是可以明确的一点就是学术是相对于政治而言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在现阶段,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有的时候往往不容易分得清,今天属于学术问题明天可能就是政治问题,比如我们原来讨论宪政,当时讨论宪政是作为学术问题来研究的,后来中宣部一个文件下来说宪政问题不允许说了,它就变成政治问题了。有一些原来属于政治问题现在变成学术问题了,比如人权,原来是不可以讨论人权的,现在把人权当做一个学术问题来研究了。尽管在我们国家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会变来变去,但是对于我们做研究来说,对于明显属于政治问题的不要去碰它。另外,在批评别人的时候也不要把学术问题上升到政治的角度,因为给别人扣上一个政治的帽子是十分可怕的。所谓理论性是相对于实务或者对策性研究而言的,如何坚持理论性呢?一个就是运用现有的理论去研究现实中间的问题,或者针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抽象出某种理论,或者对既有的理论给予修正促进理论的发展,这就叫做坚持学术性和理论性。我们做研究如果不坚持学术性和理论性的话,就算不上是学术研究。

  第二,选题要有学术价值。不管选什么样的题目都要考虑它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意义,或者是理论意义或者是实践意义。我们人大的杨立新教授去年指导的一篇博士论文是对《佟柔教授法学思想的研究》,这个选题很有意义,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国家对法律学术史的研究基本上不受重视,我原来曾经呼吁过大家重视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法学的学术理论的发展历程到底是怎么样的,比如前些年改革中间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性质连续好几年发表了很多的文章,这些文章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面发出来的,它在我国民法的学术史上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可能我们现在都不太明白了。因此,我们不太重视学术史的研究状况应该改变,在《佟柔教授法学思想的研究》中介绍了民法与经济法的争论等等,这对了解那一段的情况是很有帮助的。当然,选好题目对很多人来说不太容易,对此梁慧星教授专门写了一篇论文,杨立新教授和张新宝教授曾经都做过报告,大家可以查阅一下。我觉得在确定选题的时候必须要对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全面的了解,并且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评价,了解他人已经取得了那些成果,还存在哪些不足等等,在这中间发现既有成果中间的不足也就是发现问题可能是最为主要的。很多同学在写文章的时候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自己找出一个命题看看别人研究的都很好,所以这种前期工作一定要找出别人的成果中间还有哪些不足,这是最主要的。

  第三,选题时还有几种因素需要注意。一个是兴趣,我觉得做学问是天底下最苦的一种差事,有诗句形容的特别的真实,就是“青灯孤影板凳冷,不知窗外几更天”。除了几个别的学者,比如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可能把学问当做娱乐以外,绝大多数人写东西都是被逼无奈,因此如果对准备做的这个题目没有兴趣,真是象被赶上架子的鸭子一样,难受得呱呱叫了!第二个需要考虑的就是抽象思维能力,抽象思维能力比较强的人可以选择理论性比较强的题目,如果自己这方面没有自信,那就选制度研究类的题目,相对来说比较实一些。第三个需要考虑的是资料,资料好不好找,充分不充分,以及对问题的了解程度。第四个要考虑外语水平,特别是做比较研究需要比较好的外语水平,有的时候甚至需要几门外语。我们现在搞民商法的都知道,英美法我们就不用说了,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法国和德国,传到亚洲以后还有日本,你要想在大陆法系国家做比较研究的话,法语、德国甚至日语多少都要懂点,否则的话没有办法做深入的比较法研究。比如我曾经看到一篇博士论文,说到德国的时候引注了很多德国的资料,说到法国的时候都是二手、三手资料,这样做比较研究可能就比较麻烦。

  最后,在以上基础之上,在选题的时候可以考虑以下的问题了:

  首先是选大题目还是选小题目。所谓大题目就是宏观性的题目,比如说论法治、论人权、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和谐社会的法律调整等等。所谓小题目就是针对微观问题进行研究,比如代为继承、实行证据等等,这是很小的问题,但是也能做出来学问。大题目当然它的价值很高,但是写起来不容易,它需要比较广博的知识和理论功底,还需要掌握很丰富的素材,还要有很高的驾驭能力。微观性的题目比较容易写透,但是可以发挥的余地比较小,它的理论性可能也不会太强,显示不出来水平,不过小题目也可以做出来大文章。比较好写的题目可能是中等题目,研究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写这样的题目可以发挥出来的余地相对比较大,你可以偏向理论也可以偏向实务,偏向理论的时候也不至于太空泛,偏向实务的时候也不至于沦落到就事论事。其次,这样的问题可能涉及的方面比较多,可以面面俱到,也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些方面重点论述。第三,这样的问题往往别人已经做了很多的研究,这可以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也可以作为评判的靶子。当然,各人的思维方式不一样,有的人喜欢写比较恢宏的问题,比如梁慧星教授写出来的文章就有一种气势,崔建远教授写出来的问题很具体、很深入,这就是写文章的风格不同。另外,写文章是为了发表,大题目的篇幅肯定要写的多一些,小题目不可能写的太长,我们不同的杂志对文章的篇幅要求也不同。因此,可以写一些小的题目也可以写一些大的题目。

  其次是实和虚。所谓实就是研究实际问题的题目,做这样的题目的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生活中间的某一个具体问题。所谓虚就是研究抽象理论的题目。研究实际问题的文章素材丰富,针对性比较强,有的时候不需要很高深的理论作为支撑,写起来也比较容易;
不好的方面就是,这样形式的成果有的时候生命力不会太长久,而且这类问题大家都比较熟悉容易被人挑出毛病,也就是说,你的结论别人不一定会接受。研究抽象理论问题的文章可能写起来不大容易,而且尺度不容易把握,写的太深了看起来有点象玄学一样,写得浅呢了有点四不象,不过这类题目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唬人”,你看不懂,只能是你水平不够!这类文章适合抽象思维比较强或者本科读哲学的人来写,可能写起来会轻松一些。

  再次是冷和热。所谓冷指的就是冷门,别人不关注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别人不去研究肯定是有原因的,或者认为没有研究的太大价值,或者是认为做起来太难,所以就不去涉足它。如果选中了有价值的问题坚持不懈的做下去,针对这些冷的题目去做研究,一定能够有所成就。所谓热就是热点问题,社会上、媒体上有了什么新鲜事,别人一炒作,马上跟着炒。跟着热点问题做研究的好处就是这些热点问题往往反映社会上的某一些比较敏感的或者比较重大的事项,对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相当的意义,但是问题在于你的观点一定要新、要与众不同,而且你的声音有可能会被淹没在汪洋大海之中,这个时候大家都在炒做这个问题,你的声音就会显得很微弱;
还有就是有的问题炒了一段时间以后无声无息了,回头想一想,当时讨论这个问题有什么价值呢?但是我觉得,大家不妨拿热点问题写一些小文章,作为练笔的一种方式,因为老是不写文章手会生的。当然,最高的境界就是自己制造热点,让别人跟着你炒作,这需要很敏锐的洞察力,把握问题的能力,而且要有炒作的技巧。

  最后是新和旧。所谓新问题指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的新的社会现象,有的时候也被称之为前沿问题。所谓旧就是老掉牙的,别人已经做了大量研究的问题。比较起来,新问题的研究比较容易一些,别人说的少,甚至没有说,你怎么说都是一家之言,即使后来被作为评判对象,将来在学术史上也算有个地位,将来会出现张说、王说、这也是一种观点。但是对于旧的问题要想做出成就就难一些,应当承认前人或者外国人他们的理论思维能力可能比我们差不到哪去,所以很多问题我们能够想到他们也会想到,但是这也并不是这样的问题没有办法进行研究了,受到时代的局限,受到社会环境的局限,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还要方法论的局限,原来定论性的东西现在可能不太适合了,或者不适合我们中国现在的这种社会需要,暴露出来一些问题,我们正好去修正它、填补它。如果我们利用了新的资料,采用了新的方法,从新的角度加以论证,这也可以做出来很好的成果,如果不是这样,我们最好不要去动它。

  对于如何选题,人大的杨立新教授还提出来一个“夹空法”,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它这种方法是在一个学科内比较接近的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分别都有人研究了,但是中间交叉这块内容没有人去进行研究,这块和两边都有一些联系,但是又有所不同,采用这种方法的关键就是要查找出来这种夹空,怎么样找呢?大家可以向杨立新教授请教,因为他是这方面的专家。另外,在法学中间不存在原创这个问题,但是后来有提出创新,其实创新这个词具有高度的模糊性,什么叫创新?很难说!有人把选题没有创新、低水平、重复看作是不符合学术规范的表现,我觉得这似乎说得太严重了。根据统计,全国高校发表作品十九万篇,这中间有多少创新?谁能够天天搞创新?别说中国人不能,外国人也不能!如果我们十九万篇成果当中多少有一丁点创新,中国的学术绝对在世界上是第一,任何国家都赶不上,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又说创新又反对低水平的重复,我觉得这是一个悖论,是矛盾的。

  二,研究方法。现在很多学者在进行研究的时候,自称运用了或者事实上运用了多做多样的方法,不但有社会科学的方法,还要自然科学的方法。不知道大家看到没有看到一个小册子,《法律科学》杂志有一个编辑用数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现在各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对于更透彻的分析和认识问题,增强自己观点说服力是大有好处。但是看来很多的论文,觉得对方法的运用有一点随意,特别是博士和硕士的论文,他们在前沿或者第一章当中交代,我都采用了哪些研究方法,但是在答辩的时候你问他这些研究方法到底是怎么回事他往往是不能够说得十分的明白!运用各种方法来研究问题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希望我们对方法也进行一些研究,以便我们今后运用这些方法分析问题的时候更加自如一些。

  下面我只是就比较的方法谈一下我的想法。这种方法人人都在使用,而且还是存在问题最多的一种方法,它的问题表现在:

  其一,比较的素材不充分。有一种现象是仅仅做文本的比较,也就是比较各国的法律条文,然后就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前这种现象比较常见,现在少了,但是还没有绝迹。我认为,我们在做比较研究的时候需要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对那个国家的那个法律制度有相对全面或者相对深入的了解,这中间包括制订该法律制度那个时候的经济、文化、历史、法律等等背景,立法时的不同观点、制度条文的准确含义,实务中间的具体适用,法律条文制订出来以后的发展变化以及发展变化的原因,那个国家的学者对那个制度的评价,不管是肯定还是批评,等等。这些背景一定要有所了解,如果不把这些问题搞清楚,就说某个国家的某个法律制度如何如何,可能那个国家的学者就会感到疑惑,这是说我们国家吗?

  其二,比较的标准不客观。很多人在比较的时候有一个预设,当然这个预设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是说外国的法制比我们搞的时间长,他们的法制发展水平比我们高,因此应当以外国的法制状况作为判断法律制度优劣的一个标准,这样比较的结果就是外国的制度好,中国的不好。而且我们现在都在用这种比较的方法来研究各种各样的问题,得出几乎是同样的结论,得出的结论就是外国的啥都好,中国的啥都不行。显然,这种标准是不客观的。但是当外国的法制或者法律制度不一致的时候,就以自己似乎了解的作为标准(似乎了解其实不一定真的了解),比如民法当中的物权变动制度,很多硕士、博士写这样的毕业论文,并且经常拿德国的和法律的制度进行比较,得出比较的结论几乎都是德国的好法国的不行,法国的物权变动不利于交易安全,可能社会经济生活就会乱套了。这种时候我往往就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法国真的就乱套了吗?实际上我们对德国的各种资料特别是我们原来继承了德国的法学理论,对德国的法律制度相对比较了解,而对法国不是很了解,从逻辑上一推,几乎都是德国的好法国的不行。但是如果得出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合适的。也就是说,你的评价标准是以你自己熟悉不熟悉作为评价标准是不行的。但近两年推崇英美法的东西很吃香,大陆法系的东西好像又不行,又以英美法的东西作为比较标准了。这当然是个别现象,但是似乎又成为一种趋势了。

  其三,应该以我们自己的知识水平、身份地位、生活环境对社会资源的需求包括对法律的需求作为标准。这个标准用来对外国的法律理论和制度进行评价,觉得那个好或者适合我们使用,但是这个制度移植过来是要适用于我们全体国民,因此以我们自己的环境、地位、处境作为标准来衡量难免会有偏颇。(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其四,批判的态度不慎重。通常比较是为了借鉴,借鉴完了再评判我国的相关制度,本来对于立法的研究和评判是法学研究主要的途径和方法,但是不少的批评文章就缺乏必要的慎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不了解立法进程,我们这个法律要适用于全国的老百姓,而全国老百姓是各种各样的,他有不同的需求,他需要的法律是不一样的,他的利益也是不一样的。立法往往最后是一种妥协,通过协调来平衡这些利益的要求,因此最终出来的法律制度可能谁都不满意,但是相对来说各个方面的利益它都要考虑。如果不了解这样的立法过程,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作为基础来进行批评,这样的结论很难服众。其次,不了解立法的原意。这点现在也比较突出,一个法律规定或者一个司法解释它的含义到底是什么?有些人不了解,但是就开始进行评判!这样的评判当然就缺乏说服力,当然客观上我国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不公布立法理由书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客观原因,但是作为严谨的学术研究来说,不了解立法的愿意就进行批评的话,显然是不妥当。最后,是批评得过早。今天上午法学所开会的时候就谈到这个问题,据说这次物权法出台以后愿意写这方面文章的人会很少,因为大家认为物权法最后加进来的内容弄的乱七八糟,与原来的预期差距太大,所以很多学者不愿意写文章去评判它。这实际上也说明了一个比较慎重的态度,一个法律出台了以后,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必须要有一定实践的时间来进行检验,它不是一个逻辑推理出来的结果,它是否能够适应我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实践来进行检验,因此必须要有一段的适用期以后才能够发现是不是存在问题,是不是值得评判。但是现在只要出台一部法律,马上就有人写文章进行评判,这最起码是不慎重的,你怎么知道它不好呢?当然,如果法律本身有一些技术上的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相冲突,这是可以进行评判的,但是不要从根子上去评判这样的法律制度。与此相关的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对超越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不去评判。其实我们仔细的看一看,特别是一些律师的看法,我们在与律师讨论这些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定的时候,他们的感觉很明显,我们有些法律制度超前了。这样就造成老百姓权利实现方面的障碍,权利保护也遇到困难或者成本很高,这些法律制度是属于超前的,特别是我们现在的很多审判制度、司法制度,原来法官就是青天大老爷,你有什么冤枉了,你写一个诉状,到时候法官给你处理了。现在有什么请求权基础、请求权竞合,你要选择、举证责任、举证时限等等,这些东西在外国可以,在我们国家这种法制水平特别是老百姓的法制水平,它实际上是超前的,但是对于这一点我们恰恰缺少评判。

  我认为,在各种研究方法中间最重要,在我国长期被人忽视的一种研究方法就是实证的方法,这方面太欠缺了。法律是一个实践的科学,法学也是这样,脱离了实践我们搞法律、搞法学都是相差很远的。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社会生活的具体调查都很重视,包括晚清的时候就开始搞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查,而我们这些做研究的呢,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做起来很困难。另外,我们缺乏这方面的专业训练,实践调查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以我们也做不了,希望将来能够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三,关于论证。一般情况下,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应当立论,就是首先要确定一种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体全面的阐述它的正确性。有时候要使用驳论,对别人的观点进行批驳,从而确立自己的观点。通常在一篇文章中间既有理论也有驳论。立论是一个前提,也就是说,你在做这个研究的时候,除非是一个比较大的项目,你要写一篇文章应该是在心里面想成熟了,已经有了结论,然后围绕着这个结论去组织你的文章。如果刚开始还不知道将来能够得出一个什么样的结论,那你写文章可能就比较麻烦。我们在论证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论证要注重体系性。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一个系统,一种法律理论是一个体系,就好比汽车的发动机一样,它有很多的零部件构成,就某一个零部件来说,它在这个发动机中间发挥的可能不是它最大的效应,它要为配合其它的零部件作出一定的限制,这样就构成一种相对合理的体系,使得它总体的效应最大化,我们在搞研究的时候就要充分的注意到这一点。比如我们在制订合同法的时候,特别推崇预期违约理论,结果就把预期违约理论和不安抗辩权融合在一起,实际上我们合同法中间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一个最直白的规定。文章本身也要有体系性的考虑,不管研究的问题大小,都应当自成体系,文章中间写什么、怎么写要有一个通盘的考虑,前后左右都要照顾到,不要把与主体关系不大的内容加进去,显得臃肿累赘。对于这点梁慧星教授有一个方法,实际上这个方法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他就是在一张纸上写明这篇文章的主线是什么,与此相关的有哪些东西,然后很直观的去看,哪些地方还应该加什么东西,哪些地方应该删除,这样在写文章之前心里面就有一个体系性的考虑了,这样写出来的文章一定会好看。

  第二,论证要注重逻辑性。文章的论据和论点要有直接的关系,这些论据要能够对你的论点提供支持,最起码“八竿子”要能够打得着。另外,文章的结论必须是一步一步推导出来的,至少要符合形式逻辑中的“三段论”的要求。还有就是要前后一致,如果对同一个问题如果前后的价值标准不一样,看上去就很别扭。

  第三,论证要简洁。现在有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我估计这是从德国学来的,德国人比较善于思辨,他为了追求理论上的完美,我们觉得已经很清楚的东西,他们还要进一步的解剖分析,创造出来一个相当复杂的理论体系。但是,复杂并不等于完美,所以德国的法学家老发现理论体系这有缺陷和那有缺陷,因此他们的法学家就老是有饭吃、有事干。由于我们民族的特点,我们不需要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还要就是所谓的“泛哲学化思潮”,什么叫泛哲学化思潮呢?我们看到很多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其中会引用大量的文献,而这些文献大部分都是外国的,在这些外国的文献中间哲学家的东西占了很大的比例,而法学家的东西反而比较少,甚至我们北京有一所高校一位博士的论文用一个外国哲学的理论来研究《论合同的撤销》,这看起来很新鲜,但总是觉得哪地方不是很对劲。其实研究法律问题不一定都需要哲学本身,现在有的人对哲学似乎有一种偏爱,不管什么问题首先往哲学上靠,如果只是简单地点到为止或者打一个补丁,我们曾经也收到过一篇稿子,问题很重要也很现实,但是写的很哲学,有点不符合汉语的习惯,于是大家都看不懂这篇文章,正好作者到北京,我们的编辑就与他进行了交流,问他这篇文章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观点?在交流的时候他能够说得很明白,后来我们的编辑就说,你就按照你刚才说的这些内容对文章进行修改。所以,什么东西都要与哲学联系起来这叫泛哲学化思潮,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第三个规范,形式规范

  

  一定的内容要有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同的形式表现不同的内容。有相当一部分文章被杂志拒绝刊发,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写的像教科书,面面俱到,没有主线,论述的不集中,这就说明形式上论文还是有一定要求的。很多人在说什么事情的时候,说的很有思想和条理,但是写出来以后,可能是因为不会组织素材、不懂法学论文所要求的这种形式,因此写出来不像论文。

  现在法学期刊对文章的要求大致是这样一条路径,首先就是提出问题,接下来是分析问题,最后解决问题。虽然这样的文章看起来很乏味,会让人昏昏欲睡,但是文章作这样的形式要求也有一定的道理,比较符合我们的思维习惯。因此,文章一开始就要提出问题,交代问题的由来,研究的大致状况,自认为仍然存在的问题或者研究的不足,为自己下面的议论找一个借口。接下来就要对问题进行分析,这种分析有多做方式我这里就不多做介绍,这是文章的主体部分,这部分要把该用的资料全部用上,要全面的介绍他人的观点并加以评判,表明自己的看法,赞成什么、反对什么要旗帜鲜明,并要提出自己的理由。这部分需要注意的是什么呢?特别是别人的观点进行评判的时候,可能别人的观点会有几个论据在支撑,你在分析的时候就要对别人各个论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果同意别人论据中间的某几个论据,而反对另外几个论据,这样可能就会搅混水,人家本来几个论据都是在自己人家的观点,你同意其中两个反对其中三个,这个时候可能就会存在问题。当然,这个部分也要抓住问题的主要方面,突出自己的主线,突出自己的论证。第三部分就是把自己的观点加以归纳,如果是制度研究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列出立法或者修正的建议;
这部分还要交代一下,这个问题经过自己的研究还存在什么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以表示谦虚。

  

  第四个规范,引注规范

  

  引注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在我看来,引注的作用最少有三个:一是表示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这是最冠冕堂皇的说法;
二是为了保护自己;
三是表示自己书的多。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确实存在这样一种现象。

  关于引注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首先,必须尊重作者的愿意,不可以断章取义,不管是用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还是作为评判的靶子。有的文章引注很多,有的一篇文章下面可能一百多个注释,而且外文的著作几十本,这个时候我们就有一个怀疑,你为了写这篇文章都读过吗?而且有的作者很年轻,这从技术上似乎不可能,如果把这些外文书籍都读明白了,然后写这篇文章是不可能的,没有十年、二十年你是读不了的。如果没有通读的话,这中间就有断章取义的可能,而如果根本就没有读过这些书,为什么非要引注它呢?这不就表示自己书读的多嘛!其实引来引去就是那几个人的几句话。还要一种不好的现象就是大段大段引用别人特别是外国人的观点,引完了古希腊的引古罗马的,引完了德国的引美国的,好几千字过去了仔细看看全是人家说的,自己最多就是把它串连起来,自己的观点看不到,套用一句词形容它就是,“梦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篇头署名处”。(大笑)还要更要命的就是把外国不同流派的人找来,每人来一段或者几句话,作为对自己观点的支持,事实上人家的观点相互之间打的是不可开交,但是在支持你观点的时候就空前一致,(笑)这可能嘛?显然,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作者在断章取义。还要一个现象就是没有引注就无法写文章,原来大家评判,言必承希腊、罗马,这东西早就被评判,但是现在有所泛滥,比如我们要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有人居然引用了亚理斯多德,(笑)我们中国现如今很多的情况不但马克思不明白,可能马克思的韦伯也不明白。(笑)所以,引用应当以必要为限,我们不能为了引用而引用。当然杂志社在处理文章的时候没有把这些可要可不要的引注给删掉,由此就给大家造成一种印象或者误解,就是引注越多的文章越好用。当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该加注释的不加注释。对文章有各种各样的观点,但是就不告诉你是谁说的。引注还应该注意到尽可能的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还要就是要引注最新的资料,特别是别人已经出版了修订版的作品,一定要引用修订版,否则你引用了别人已经自我否定了的观点,人家看了以后可能会很客气的对你说,谢谢你啊,还记得我们以前说的话!(笑)

  引注还要提供文献相关的准确性,目的就是便于他人核对原文。现在教育部公布了一个注释体例,社科院自成系统就没有按照他们的标准来操作,大家可以看一看《法学研究》杂志的注释体例,就是信息量最大而且最方便。现在有一个比较新的也是比较麻烦的事情就是,网上资料的引用,可能一篇文章引用完了以后,过一段时间就找不到了。因此,如果能够找到书面资料来源的话最好引用书面的资料,实在不行文章后面一定要注明登陆的日期,而且在论文中间尽量少用网上的资料。

  

  第五个规范,文字规范

  

  文字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

  第一,文字不精炼,满篇文章是大白话,同样的意思反复说,有的说上一两句就要举一个例子,生怕读者看不明白。其实你想一想你写东西是给谁看的,哪些人的水平不见得比你差,这样可能很多不用说的话就不用反复的来论述了。还有就是在写文章以前老是害怕凑不够文章规定的字数,结果一动笔就把与文章关系不大的资料加进去,结果最后文章还没有进入正题时字数就超出文章字数的要求。

  第二,文章的标题表达主体意思模糊。原来我们看杂志上包括七十年代、八十年代以及九十年代初期,文章的题目有浅论、略论、试论等等,这样的文章标题特别多,看起来很谦虚,其实你发表论文先把问题想清楚了以后再说啊,你的这些浅论、略论,这样的标题好像对读者不负责任。现在这样的标题少了,(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但也出现了新的问题,首先,文章的标题写的很长,大标题用了二三十个字,这就需要提高我们的归纳能力。其次,主标题不明说文章的内容,非要加上一个副标题,这样的现象比较泛滥,很多的论文都是两个标题,主标题来个很虚的,本来副标题是要限制文章的内容和范围的,我们好像用反了。再次,法学论文的标题文学化,来一个什么宏大叙事,还以为是研究荷马史诗的。(笑)最后,为了使文章的条理更加清楚,文章要使用各级小标题,小标题最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逻辑层次混乱,同一级标题不在同一个逻辑层次上。大家可以看一看我们博士、硕士论文的目录,一看就会发现很多的问题,一看就不在一个逻辑层次上。再有就是同一级标题有的使用词组,有的使用句子,有的是疑问句,有的是判断句,这些使得读者看上去很不舒服,而且不符合我们的文字规范。

  第三,文章中句子所存在的问题。有的文章是一大段一逗到底,全是逗号,最后才来一个句号,真正是行云流水、一泻千里。有的一句话七八十个字,中间一个逗号都没有。相反,有的本来是不长的一句话,非要把它掐成几节,读起来非常不流畅。

  第四,文章中用词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国内到处都贴上这样的标题,说话要说普通话,我觉得这可以放宽一些,说中国人要说中国话,写文章要用中国词,这是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也是写文章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我们每个人可以做得到的。当然这种词语不断地在发生变化,会有一些新的词语出现,比如三个代表、三讲、八荣八耻,有一些外国的词也逐渐地变成中国的词,但是通常需要用中国字来表达。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喜欢追求新奇,新词也不断地涌现,比如照相不叫照相了而叫写真,其实我觉得照相这个词是很准确的,照出来很像。再比如上厕所叫洗手,还要把创造改成打造,什么打造幸福生活,打造和谐社会,好像不打就没有幸福生活,就没有和谐社会。(笑)法学论文中间也有一些需要仔细琢磨一番才能明白的词,这个来历大概是翻译外国的法律著作的人的发明创造。再比如打压,原来叫打击,现在不打“鸡”了,该打“鸭”了,可能是禽流感的原因。(笑)这类的词现在在法学文章中间是越用越多,似乎变成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了,但是它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确切含义呢,似乎大家都不明白。从心理学的意义上来说,只有他很顺畅的把你的文章从头读到尾,他的注意力才是最集中,他获取得信息量才是最大。而读起来磕磕绊绊的,不时的要停下来琢磨你用的这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这样就会影响读者的接受能力,甚至是影响他的阅读兴趣,这是最致命的。我们写文章是为了让别人接受你的观点,你要是把他搞得不耐烦了,把你的文章随手扔掉,这样你的心血不就白费了吗!

  今天的报告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嘉宾:这是一个意外的收获,今天晚上本来有课,我特意的让学生们早一点下课,为了赶过来听一听我的旧同事、新领导张广兴研究员做精彩的演讲!我们曾经多次邀请不同的老师来讲论文的写作问题,我一直认为论文的写作是我们法学专业的老师、学生和法律人一辈子的功课,只不过写作的题材不一样而已。但是,基本的原理大致上是相通的。张广兴教授在《法学研究》已经工作了二十五个年头,我曾经与张广兴教授在一个办公室里面工作十六年,实在不堪寂寞走掉了,而张广兴教授却留下来了,留下来的总是好同志。(笑)

  张广兴教授今天晚上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而且幽默的写作课,我想不仅大家受益非浅,我也受益非浅,希望张广兴教授以后抽空经常来给我们做报告,给我们每一届的同学都讲一讲,将自己的经验发挥到更大的作用,以便同学们能够更好的掌握写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