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威政治模式:比起民主政治模式来,权威政治模式在某些方面有着相对优势。
尽管学者们把问题搞得挺复杂,但是在我看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经历的政治模式其实可以分作两类:权威政治模式和民主政治模式。权威政治模式的根本特征是集权;
民主政治模式的根本特征是分权。
权威政治模式:权力集中在最高执政者个人或组成最高领导集团的少数人手中;
国家的一切事情由最高执政者个人或组成最高领导集团的少数人决定;
不允许讨论;
最高执政者个人或组成最高领导集团的少数人可以考虑多数人的意见,也可以完全不考虑多数人的意见。在权威政治模式下,执政者的权力与民众没有任何关系,它是由执政者自己以暴力方式夺取来的,然后再按照由执政者决定的某种方式传承下去,所以,权力绝对凌驾于民众之上,执政者的权威合法性与民众的政治认同没有丝毫关系。民众更换执政者的唯一方式是用暴力手段将其推翻。
民主政治模式:权力分散在民众或由民众组成的各种不同的政治组织中;
必须讨论;
一切由多数人决定;
执政者必须遵从多数人的意见。在民主政治模式下也不是完全没有集权,但是,哪些权力可以集中,集中到什么程度,集中多久,则完全由多数人说了算。在民主政治模式下,执政者是由民众选举产生的,执政者的权力来源是民众的赋予,执政者的权威合法性是多数民众的同意。因此,执政者必须向民众负责,民众随时可以依法从执政者手中收回权力。
民主政治模式不谈了,谈谈权威政治模式。
权威模式的长处在于,它能够尽量缩短或干脆取消对一种在一个时期被执政者认定为对国家发展能起到促进作用的政策或方案的漫无边际的讨论,使这样的政策或方案能够尽快得到实施,从而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了错过实施该政策或方案的最佳时机和能够使实施该政策或方案取得良好效果的最佳环境。
权威政治模式又可以按照权力集中的程度和决断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个人绝对集权,个人决断。即完全由最高执政者个人——君王集权,君王绝对独裁。这种形态的完美体现,是中国封建时代的皇帝政治。
第二种形态,集团绝对集权,最高领导人个人决断。即完全由领导集团集权,领导集团集权中的最高领导人相对独裁。比如希特勒时期的德国,斯大林时期的苏联,以及毛泽东时代的“文革”时期的中国。
第三种形态,集团绝对集权,集团集体决断。即完全由统治集团集权,并由统治集团中的最高领导层(核心圈)集体决断。这种形态又可以称作“寡头制”,即由若干个最高领导人分别代表国民中的几种主要成份(如党、政、军、政法、工、农等等)组成最高领导集体,这个集体掌握一切权力,集体决断一切国家大事。比如赫鲁晓夫及其之后的苏联,当前的中国。
当今世界,人们对民主政治模式交口称赞,对权威政治模式大加挞伐,在我看来,这其实只是一种“社交规则”而已。那些赞美民主模式的人当中,有一些人其实并不了解什么是民主模式,只不过是追求时髦,人云亦云而已;
而另一些人从内心讲也许并不欣赏民主模式,他们赞美民主只是因为民主已经成了一种强势话语和主流话语,不符合不行,他们赞美民主是出于无奈,言不由衷。看看北京奥运会,那些西方民主模式的赞美者(同时也是权威模式的批评者)们,在只有权威模式才可能制造出的美妙、舒适、优越与惬意的环境、氛围中,以及只有权威模式才可能提供的丰厚的物质享受中过得有滋有味,就是明证。他们彻底为权威模式的“威力”所折服,他们完全拜倒在权威模式的耀眼的光芒下。他们对权威模式造就的“奇迹”惊羡万分,赞不绝口!
真正令人困惑的是,在权威模式下,人类作为一个群体的能力能够发挥到极限,但为什么充分展示了人类能力的金字塔、长城这样的浩大工程后来再也没有人去尝试,而偏偏在世界进入民主时代以后,同样形式的奥运会开幕式却重复出现了两次,其中原因当然并不在于里芬斯塔尔和张艺谋相同的职业技能。
结论:民主政治模式有民主政治模式的适用性,权威政治模式有权威政治模式的优越性。对二者,简单、绝对的肯定和简单、绝对的否定都不是科学的态度。
●关于腐败:在某些特定的社会状况下,腐败能以某种自身特有的方式,非常微妙地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现代社会的腐败是一种经济行为。它指的是那种在计划经济模式崩溃之后,完全的市场经济模式建立之前的一个完全由权力来决定资源的配置的特殊时期中,能够通过种种转换环节,最终使资源得到大体合理的配置的特殊的经济行为。
“腐败”是人们对那种权力谋求租金以使权力机器能够获取到加速运转的额外动力,以及资本借助权力,以使资本能够更快、更大、更好的发挥效用的经济行为的羞辱性称谓。尽管这种行为被一些人认为很具破坏性,但人们对他的反感却并不是由于它的破坏性,而是由于它的非制度性。古往今来,最腐败的莫过于专制君主,但由于专制君主是一种制度现象,所以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
现实的情况是,所谓“腐败”,其实并没有“腐”,更谈不上“败”,相反,它还得到众多的人们——其中不乏那些表面上对腐败极度反感的人——的倾羡与向往。
腐败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激励机制!一般说来,越是经营好、效益好的企业,行贿能力也越强,而行贿能力强,就意味着为自身获得更大效益创造条件的能力越强,其获得更大利益的可能性就远远大于其它那些效益不好因而行贿能力不强的企业,企业拼实力从一个意义上讲就是在拼行贿能力。那些经营好,效益好从而行贿能力强的企业,就能得到更多的资源,它们就会经营得更好并获得更大的效益,在这同时,它们也能以纳税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福利。因此,社会优先、更多地把资源出售给行贿能力强从而行贿规模大的企业,对社会是有益的。这也是一支“看不见的手”:企业在通过各种手段为自身掷?耐?保?参?缁崽峁┝烁?嗟母@?�
在这个意义上,腐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也有利于提高效率,加快发展进程。腐败能够促使社会更快地发展,从而使社会更快地进入到完全不依赖腐败就能实现发展、并彻底消除腐败的状态。
因此,至少在完全的市场经济建立起来之前,通过腐败实现的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发展来说功不可没。当然,我在这样说的时候,并不否认腐败的“罪恶”:浪费资源——把一部分社会资源转变为私人财富,败坏社会风气,造成社会不公等等。我要说的只是,腐败除了“恶”的一面以外,还有“善”的一面。由于得到腐败的“善”要以接受腐败的“恶”作为成本,也由于还存在着能够带来与腐败能带来的相同的“善”,但同时却没有“恶”的替代方法作为机会成本,所以,人们对腐败并不认同。
腐败的两面性,招致对腐败历来有两种评价,一种是伦理价值评价,另一种是功能评价。
从伦理价值角度出发对腐败的评价,几乎全是谴责,腐败除了罪恶,还是罪恶,最后是彻底的否定。
而从功能角度出发对腐败进行评价,则肯定了腐败在进化方面的促进作用。
这方面首先要提到的是恩格斯。恩格斯在其著作《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曾对黑格尔与费尔巴哈关于人类历史发展动力方面的思想进行过比较与评价,他对费尔巴哈总是站在伦理学的立场上,用虚伪的道德标准来评价历史事件与历史人物的作法嗤之以鼻,而对黑格尔的方法则赞美有加。恩格斯写道:“在善恶对立的研究上,他(费尔巴哈——引者)同黑格尔比起来也是肤浅的。黑格尔指出:‘有人以为,当他说人本性是善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很伟大的思想:但是他忘记了,当人们说人本性是恶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更伟大得多的思想。"(黑格尔关于历史发展动力的思想见他的著作《法哲学批判原理》第18、139节以及《宗教哲学讲演录》第3部第2篇第3章。)”
“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这里有双重的意思,一方面,每一种新的进步都必然表现为对某一神圣事物的亵渎,表现为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背叛,另一方面,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页。)
腐败的人性根基是“恶”,这是当然是不言而喻的。
由于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腐败都是一个普遍的社会性问题,所以,腐败问题无论是在社会学领域、政治学领域还是经济学领域都成了重要的研究课题。最早的研究对腐败现象基本上是出于道德义愤在进行简单的谴责,鉴于腐败的程度与迅速的社会经济现代化之间总是表现出一种正相关关系,人们开始以一种更为冷静和中立的态度来剖析和揭示腐败扮演的复杂角色。许多学者离开了对腐败的“道德主义”的研究方法,开始了对腐败的“功能主义”研究,其中主要是提出了腐败的积极作用。
比如列夫,他在1964年的一篇文章《通过官僚腐败促进经济发展》中,首次提出某些特殊形式的官僚腐败可能会对经济发展发挥积极功效。列夫在文中首先定义了他所要分析的一种特殊的腐败类型,即“从那些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经济政策的官僚那里购买恩惠和帮助的活动。典型例子包括支付贿赂以获得外汇、进口、出口、投资或生产的许可证或逃避税收”。
列夫对传统观念对腐败的批评和指责进行了反驳,他的看法是:
(1)传统观点认为官僚腐败——尤其是官商勾结偷税漏税——会减少政府税收,从而阻碍了政府为推动各项经济发展政策而筹集到充足的资金。但实际情况是,在很多欠发达国家中,政府的行政目标十分多元化,而经济发展往往并不像发达国家那样占据中心和主导地位。因此,政府征集的税收资金只有一部分被用于各项事业的发展,而其他部分则被用于各种非发展性的政府支出之上。而且,企业家投资生产的热情和能力要远远高于政府,偷税漏税使得资金留在了企业家手中,他们会将其转变为生产性投资并创造利润,而这笔资金如果落入了政府的腰包,政府则更有可能去购买昂贵的喷气式战斗机。两相比较,此时的官商勾结偷税漏税对于经济发展而言应该说更是一件好事而不是坏事。
(2)传统观点对官僚腐败的第二点批评集中在腐败的社会影响之上,他们认为,官僚腐败所表现出的不道德和自私可能造成玩世不恭和社会分裂的泛滥成灾,这将会使人们降低为该社会共同体的经济发展进行努力奉献的意志与热情。但列夫认为这一批评同样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其一,基于经济和社会条件,不发达国家中的底层群众已经几乎被统治阶级压榨干净了,即便有良好的愿望,他们也不可能对经济发展作出什么贡献了;
其二,即便官僚腐败造成玩世不恭在社会其他领域泛滥成灾,这也不是什么坏事。因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物质财富创造活动正好需要这种原子式的个人自利主义作为激励动机;
其三,经济发展也许并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取决于社会整体划一的集体行动,而更取决于无数个体为谋求私利而采取的分散行动,因此对腐败引发的社会道德危机会阻碍经济增长的观点难以令人认同;
其四,社会中的相互不信任和敌视更多地深植于文化裂痕、不平等的收入分配以及长时期社会不公正的对待之中,而且快速的发展变化、现存制度和价值的脱节和失范也同样会瓦解社会团结。在这种环境下,减少官僚腐败仅能对公共道德水准的提高起到微不足道的边际贡献。
列夫提出了上述特殊类型的官僚腐败有可能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理由如下:
(1)欠发达国家的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态度有可能是冷漠甚至是敌视的,尤其当企业家集团主要由社会边缘群体或外国侨民组成时,情况将更是如此。行政官僚们也对企业家们抱有敌意,因为他们不想让社会上出现一个能够与之相竞争的权力中心。此时工商界对官僚的贿赂活动将会软化政府的敌视态度。
(2)相较于经济发展而言,欠发达国家拥有其他更为优先的目标,比如扩大军事力量、增强对社会的控制等等。在这些国家中,行政官僚广泛地干预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许可证发放、信贷、外汇额度分配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行贿不仅能够说服政府(官员)对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行为抱有一种更为友好的态度,同时还能为官僚提供足够的直接动力,让他们采取更为有效的活动来为企业家的利益服务。
(3)(工)商业投资决策往往面临着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政府广泛插手经济事务的欠发达国家中,决策风格的随意性和非理性以及政府职员和政策的频繁变动都加剧了这种投资风险,从而使投资规模萎缩。因此,官僚腐败使前来投资的企业家们对政治环境能够施加一定程度的控制,(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并使得政府的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这就降低了商业风险,有利于投资率的上升。
(4)在欠发达国家中,经济创新活动往往会遭到现存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对。由于既得利益者无法与创新者展开经济竞争,常常转而求助于政府以保护他们的投资和未来收益。因此,创新者向官僚支付的贿金可以说服他们支持创新活动,而不理睬那些既得利益者希望政府插手干预的要求。当这种情况出现时,腐败就会有利于经济创新活动。
(5)诸如许可证之类的资源是有限的,分配原则是支付贿金最高的企业家才能够获得,这就类似于竞争性的拍卖活动。从长期来看,能够承受得起最高贿金的企业同时也是生产最有效率、成本最低的企业。这样,官僚腐败就将竞争和效率引入到经济系统中来。
(6)即便是政府诚心诚意想要推动经济增长,它所采取的政策也有可能是南辕北辙,朝着错误的方向越走越远。此时腐败能够发挥“篱笆墙”和警卫的功能,即政府在上面贯彻一套政策,而企业家们则依靠官僚的掩护在下面另搞一套。这样腐败就提供了一种保险,如果政府采取的经济发展政策是错误的话,腐败至少能减少这一错误所带来的损失。历史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18世纪时法国行政机构的廉洁高效要为其商业创新和经济进步的窒息和停滞负有很大的责任,而相比之下,同时期英国松懈懒散的行政管理则为新的经济形式和经 济活动的蓬勃发展创造了自由的空间。
最后,列夫总结道:腐败有可能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以前所忽视的积极作用。当然这种积极效应只有在特定的情境和条件下才会出现,并会随着国家和部门的变化而变化。
又比如尼尔,他在1967年发表的《腐败与政治发展:一种成本一收益分析》一文中,认为腐败对政治发展所可能产生积极功能,这种正面功能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得以实现:
(1)经济发展。①资本形成:在发展中国家,资本匮乏严重影响了投资和经济增长,通过腐败手段积累起来的巨额财富可能会成为国内资本形成的一个重要途径。②减少政府干预,增强企业活力:尼尔举例说,苏联的企业经营者的腐败行为有时会为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增加弹性,从而提高国民经济效率。③企业家精神和创新:腐败能够提供一种通道以影响政治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政府对创新精神的歧视或压制。
(2)国家整合。①精英整合:腐败可以将财富精英和权力精英结合起来,并使之相互融合。比如在中美洲,腐败在权力继承机制中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而将军事政变产生的新兴领导人吸收融合到原有的社会上层阶级之中。②非精英整合:腐败可以软化官员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使政府体制不再变得那么森严可怕而是更加灵活变通。
(3)政府能力。在发展中国家,政治领导人必须依赖理想主义、政治高压和物质利益刺激来凝聚力量,实施统治。而物质利益刺激有的是合法的,而有的则属于腐败的性质。比如在东非国家中,腐败带来的物质刺激就起到了汇聚力量以增强政府统治效能的作用。
再比如斯科特,他在于1969年发表的《发展中国家的腐败分析》一文中讨论了腐败与政治发展关系。
斯科特的研究将关注的目光集中到了腐败所发挥的社会功能上。在本文中,他将腐败视为一种运用经济资源换取地位、权力和财富,并获得政治影响力的交易。在上述理论分析框架的指引下,斯科特总结出使用财富等经济资源影响国家政治决策的三种途径:
(1)在17、18世纪的英国,社会等级低下的富人和迅速成长起来的商业精英可以通过购买国王授予的贵族封号或晚些时候的“衰败”选区的议员席位来增强自身的政治权威地位。通过以上方式,新兴阶级以及他们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最终取代了老的贵族阶级并在国家事务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这个时代广泛存在的卖官鬻爵行为如果从一个宽泛的角度定义也是一种腐败。
(2)在现代泰国,商业精英大部分都是华人而不是泰人,而正式的权威职位都不向华人开放。因此华人商业团体的成员都与泰国军方和政府机构之中的个人派系领袖建立起相当稳固的私人关系,以此来保护和推进华人企业的利益。当然,这种私人关系也为那些监管许可证发放和企业征税的泰国官员带来了可观的报酬。大量的此类交易无疑是非法的但正是通过这种“腐败”,华人商人获得了对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的影响力。
(3)通过党内派系,尤其是“主流”派系,自由民主党统治了战后日本的政坛,而工商界人士则为自民党的巨额选战支出提供了大部分的资金。不像泰国的华人商人那样单打独斗,日本的企业通过总裁协会联合起来采取行动,以成员企业的资产和年利润为评估标准来分摊经费并将这些资金注入到自民党的各派系之中。通过这种方式,在决定哪个派系在自民党内部获得优势并在随后的选举中获胜方面工商企业界人士就拥有了举足轻重并完全是合法的决定权。这样,上台之后的自民党所推行的法案项目自然也就反映了背后提供资助的大型工商企业的利益。
斯科特指出,这三种类型的行为都反映出财富精英试图影响政府行为的努力。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运用财富合法获得政治影响的渠道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从而迫使这种需求转向了非法(即腐败)的实施路径。
斯科特指出,商人们从政府官员手中购买保护以维护自身的黑市贸易和同样是这些商人通过商会采取集体行动以终结政府的价格管制,这两种行为在对政府的政策输出施加影响方面可以说起到了同样的效果。腐败的实质是一种非正式的获取政治影响的过程,当某个群体感到其核心利益在正式政治体系内被忽视或者被认为是非法时,这一群体的成员就会被吸引到那些获取影响的非正式渠道中去,而这些渠道则又往往以腐败的形式表现出来。
结论:人的本性是恶的,这种恶并不仅仅是消极的。这样的观点差不多是除中国文化之外的所有人类文化的共同观点。法制社会就是建立在这样的认识之上。法制的预先思想是:每个人都是恶人,他们随时都准备作恶,在这样的情况下,人类要想生存,应该怎么办?于是有了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设计,有了对政府行为规范的设计,有了对国家行为规范的设计——一句话,有了覆盖人类社会一切方面的法律体系。
而中国文化则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因此,中国对人的行为的制度性规范在很长的时期中几乎是空白,这样,恶就毫无顾忌,毫无约束,恶的积极作用在恶与恶的缠斗中消失殆尽,而恶的消极性则疯狂地肆虐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