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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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所面临的挑战与德国、法国民法典制定时面临的挑战不可同日而语,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尤其是在这个有着几千年不重视个人人格的封建传统国家,对人的关注与保护愈发重要。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独立成编不仅有助于完善民法的内在体系而且也能在民法上建立一套完整的人格权法体系。众所周知,有思辨能力的人才是万物的尺度。笔者认为“人之为人”,应然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一切法制的正当性源泉。溯源至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等人以理性定位“人”的内涵,力图求证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从而揭示人格权最为本质的特征,即人格。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人格尊严;独立成编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62-01
  作者简介:王冠(1993-),女,满族,辽宁营口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性
  人格权制度逐渐发展成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虽然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并不十分重要,然而随着一百多年的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以及法治的完善,人格权的地位日益突出。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各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即各种新型人格利益被上升为人格权并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除了传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型人格权例如谈话权、亲吻权、个人情感权。现代社会所带来的窃听电话、信息泄露等现状必须加以改善。人格权制度逐渐发展成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随着一百多年的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以及法治的完善,人格权的地位日益突出。国外的许多判例都将这些内容上升为人格权高度地加以保护,我国也要及时加强立法。
  二、人格权可以独立成编的理由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完善民法典体系的内在要求
  民法典体系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①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赋予公民“市民权”,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就提出一种民法典的编纂体例。②在19世纪末,经过数十年的法典论战,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采纳了由潘德克吞学派提出的民法典体系,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时俱的。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是适应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需要
  人格权独立成编在法律上将产生一种最高的价值取向,即人格权置于各种权利之首。之所以采取这种价值取向是因为人格权保障了人的尊严与人身安全的不受侵犯,也保障了个人身体与精神活动的权利,人的尊严与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是实现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人格权较之于财产权更有助于实现人格价值,因为人格权本身是获得财产的大前提,人格权是最高的法益,重视人格权制度的发展完全符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与社会经济文化的要求。
  (三)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现实作用
  在现实社会中,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现象数不胜数。例如偷拍、监听、性骚扰、私闯民宅、拦截他人邮件、发送垃圾广告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使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隐私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显然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而传统的主体制度和侵权法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类问题。从2014年到2015年上半年,由全国法院审判的人格权案件高达11万件。其中大量的涉及肖像、荣誉、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情形。但是回归到我国的立法,对人格权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充分和具体,在实际审判中使法官难以援引直接具体的法条来判案。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赋予了法官大量的自由裁判权。然而我国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司法机关无权干预立法,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官的凭空造法。显然这难以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三、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期盼
  笔者认为一部民法典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将人们在经济追求未被消耗尽的剩余精力引入进合乎社会需要的渠道上。法律对社会的贡献,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基于它在某些基本生活方面为人们创造并维系一个安全的领域。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致力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并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致力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并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以法律所构建的框架,要为人们参与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提供环境和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人格单独成编肩据丰富法治理论、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重大任务。人格利益是最高权益,基于此,人格权也因此成为民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人格权是基于宪法产生的,在民法体系中有必要将其具体化。保障人权,一要完善公民权利和人权立法。二要建立健全权利救济制度。没有人格权,一切法律都是空谈。正如马克思所言,任何一种解放都是将人的世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而在我国,制定一部民法典无异于一场解放。
  [ 注 释 ]
  ①沈屮,许文洁.隐私权论兼析人格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7:3.
  ②民法总论论文选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2:254.
  [ 参 考 文 献 ]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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