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高等教育合作对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的启示


  摘 要:文章在分析欧盟与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异同的基础上,归纳阐述欧盟经验对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的启示意义:建立健全合作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合作目标,组织实施多样化的合作计划;遵循利益相关者参与原则;设法保持好合作中趋同与多样性之间的张力。
  关键词:欧盟;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
  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程,涉及政策、法律、体制、资金、技术、信息、人力、管理等诸多方面,怎样引导和促进其进一步深化发展,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欧盟作为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在高等教育合作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本文在比较欧盟与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异同的基础上,分析欧盟经验对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的借鉴意义。
  一、欧盟与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的异同
  1. 欧盟与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的共性
  (1)同为高等教育国际化与区域化相结合的过程。欧盟高等教育合作发生在主权国家之间,是各成员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过程,同时这种合作也是促进欧盟区域竞争力提升的过程。内地(广东)与港澳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使得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与欧盟具有相似之处。回归前,广东与香港和澳门属于不同国家管治下的对外关系。回归后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种自治权不仅大大超过了一般单一制国家赋予地方政府的自治权限,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享有邦联制国家成员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具有国际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的特征。同时,经过多年发展,粤港澳已成为密不可分的经济社会区域。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是三个跨境地区之间交流与合作的过程,同时也是通过合作共同服务区域发展的过程。
  (2)政治因素嵌入高等教育合作的发展进程。实现参与合作政府的政治利益往往成为相关政府组织推动所在区域高等教育合作的重要动因之一。欧盟层面高等教育合作政策的发展及其功能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发挥,归根到底也取决于欧盟政治联合的程度。同时,欧盟高等教育政策所强调的“欧洲维度”和培养“欧洲公民”的目标,正是欧盟各成员国实现政治社会一体化利益诉求的生动体现。同样,建国之初内地高校招收港澳学生工作备受重视,港澳回归后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签署和实施,香港和澳门高校到内地招收自费生范围不断扩大,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根源于政府实现其政治利益的诉求。另外,粤港澳三地合作办学和合作科研等在改革开放后得以发展,并在港澳回归之后明显增多和加强,这也是受政治环境影响的结果。
  (3)同受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深刻影响。1976年欧共体第一个教育行动计划的推出源于推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考虑。20世纪80年代欧洲高等教育合作的深入发展也是在欧洲共同市场建设的深化以及向单一市场迈进的大背景下展开的。欧洲建设统一经济大市场尤其是统一的劳动力大市场要求各国协调高等教育体制,建立共同的质量保证标准,对学位、学历进行衡量,促进学生就业。在此需求推动下,1998年旨在建设欧洲高等教育区的博洛尼亚进程启动。改革开放后,粤港之间形成的“前店后厂”式经济合作模式多是以工业制造业领域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对高科技和受过高等教育人才的需求并不大。CEPA的签署和实施提升了粤港澳经济合作层次,对三地加强在高层次、跨地区人才培养以及科技领域的合作提出了要求。这也是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从零散、不成规模到近些年受到政府重视,并有所突破的重要原因之一。
  (4)同为提升区域高等教育竞争力的选择。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教育市场,对于欧盟各国而言,重塑昔日高等教育辉煌,以及借助外力推动本国高等教育改革,是各国参与区域高等教育合作的重要动因之一。1998年《索邦宣言》的签署也是四国教育部长(特别是法国、德国、意大利三国,还有英国)寻求解决本国高等教育发展问题的一种策略选择,即想借助外力以解决本国面临的问题。[1]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同样是三地为解决自身高等教育发展问题,提升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所做出的理性选择。对广东而言,加强与港澳合作是提升自身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促进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重要选择。这一点在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中即有明确体现。对港澳地区的高校而言,与广东地区的合作是解决其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优质生源不足、办学空间有限等问题的现实选择。
  2. 欧盟与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的差异
  (1)区域高等教育合作制度环境不同。这里所讲的制度环境是指影响高等教育合作开展的一系列区域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础规则。具体而言,是指欧盟与粤港澳在区域合作性质和基本组织架构上存在的差异。欧盟的性质首先体现在其“共同体”的概念上,共同体制是其最终目标。由此决定了欧盟是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带有超国家因素的新型区域性组织。欧盟已拥有一套比较完整独立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欧盟的立法与决策具有自主性,且程序严密。回归后的粤港澳合作是在一个主权国家之中处于不同关税区下的三个地方行政区域之间的合作,不同于欧盟的多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粤港澳三地不可能像欧盟成员国那样释放部分主权权力,将合作置于超国家机制下进行。另外,欧盟各成员国虽为不同的主权国家,但在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同质性;而广东与港澳则只在文化方面具有同质性,而在政治、经济、教育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一制度环境的差异也使粤港澳与欧盟高等教育合作存在不同之处。
  (2)区域高等教育合作程度存在差异。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已进入中高级阶段,欧盟高等教育一体化进程也快速推进,欧洲高等教育区和科研区建设已显现成效。欧盟具备完善的高等教育合作政策的决策和实施机制。欧盟基础性条约中的相关教育条款,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的各项决定,欧盟委员会发表的备忘录、绿皮书等文件,构成了较为完善的欧盟高等教育合作政策体系。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日趋深入,不仅实现了区域范围内高校师生流动规模的扩大,也在合作办学、合作科研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等领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深入合作,建立起有效的学术和职业资格认可机制,并致力于实现欧盟范围内高等教育体制的和谐一致。相比之下,粤港澳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程度远不及欧盟深入,三地高等教育合作也处在较为初级的阶段,自发性的、局部的、短期的合作居多,还未能形成综合的、突破性的合作效应。已有的政府间合作机制在推进三地高等教育合作上发挥的作用有限,粤港澳高等教育整体合作框架尚不明确,实质性的深层次合作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