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调查性报道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20世纪60年代,它勃兴于整个西方国家。目前,它和解释性报道、客观报道一同构成了西方国家新闻报道的主流。20世纪80年代以来,调查性报道在我国显示了其特有的影响力,成为被媒体广泛采用的一种报道方式。
【关键词】调查性报道 深度报道 报道方式
一、西方新闻界对调查性报道的界定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西方新闻界对调查性报道大致有以下几种界定。
一个比较早期的判断是由美国学者大卫?安德生(David Anderson)和皮特?本杰明(Peter Benjaminson)提出来的。他们认为,调查性报道就是“报道那些被掩盖的信息……是一种对国家官员行为的调查,调查的对象也包括腐化的政治家、政治组织、公司企业、慈善机构和外交机构以及经济领域中的欺骗活动。”
《新闻日报》记者鲍伯?格林(Bob Green)认为调查性报道是 “对某人或某集团力图保密的问题的报道”,“报道的事实必须是你自己挖掘出来的”。
新闻学博士皮特?戈拉博斯基(Peter Grabosky)和波尔?威尔森(Paul Wilson)是近年来对调查性报道孜孜不倦的研究者。他们提出,调查性报道就是“揭露一种被某些人或组织故意掩盖的新闻”,这种报道“常聚集于不义、丑闻或违法活动”。
美国新闻史名家埃德温?埃默里则认为,调查性报道是指 “利用长期积累起来的足够的事实和文件,就事情的意义向公众提供一种强有力的阐释”。
曾做过调查性报道记者,后来任新闻学教授的克拉克?莫伦(ClarkMollenhot)说:“调查性报道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记者做出了报道;二是报道包含着比较重要的内容,是记者和读者想知道的;三是有人试图向公众隐瞒这些问题的真相。”
二、我国新闻界对调查性报道的界定
由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制度以及新闻媒体的性质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调查性报道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要求。实践的迅速发展亟需理论的完善,国内的新闻工作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调查性报道定义。
刘明华在《西方新闻采访与写作》中认为调查性报道是一种专门的揭露性报道,有时也称揭丑性报道,这是深度报道的一种重要类型。
张威在详细分析了西方新闻界的调查性报道实践和理论之后认为,调查新闻报道以暴露或揭丑为核心,以社会的腐败现象、犯罪、政府官员的错误行为、内幕新闻以及被某些人企图掩盖的事实为主要目标;它是新闻媒体相对独立的、精密的、深入的采访活动;它比较费时,篇幅较长,经常以连续报道的形式出现。
郭镇之认为,调查性新闻报道是在新闻工作者积极参与、深入挖掘下,以思想和观点为导向、以隐藏的内幕为内容的对重大事实的揭露。调查性报道遵循客观性的常规,是“客观报道”的一种方式。
孙世恺则认为,调查性报道是对新闻事件,新闻人物或热点问题经过调查后写出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一种报道,对所报道的事实“为什么发生”或“怎么回事”及其事实的可靠程度等问题,用事实和数字向读者进行必要的回答,以增强新闻报道的力度和深度。
彭朝丞认为,调查性报道主要是记者对社会公众关心的新闻事件、新闻人物或深藏的潜在的社会问题、社会现象,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用第一手材料和可靠的数据,写出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报道的一种报道形式。在他看来,调查性报道的报道对象,是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虽然对腐败行为、不正之风、丑恶现象也应有所揭露,但决不热衷于去收集、揭发离奇曲折、耸人听闻的内幕与丑闻,而应着眼于除弊兴利,用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推动社会向法制化、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三、对中西方调查性报道定义的评说
从以上关于中西方调查性报道的定义分析可以发现,调查性报道的定义可分为两类:一类强调揭露丑行,另一类强调采集、核实新闻事实的技巧和策略。这两种分类都有其合理性,也都有不足之处。
1、西方的调查性报道定义强调揭露丑行
以上所引的西方调查性报道定义是西方新闻界比较典型的定义,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题材方面强调揭露丑行。这有其历史、政治和文化的原因。首先,美国新闻界素有揭丑的传统。与我国媒体奉行的“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不同,美国新闻界一向秉承报道和评论负面题材的“曝光”“揭丑”传统。美国新闻界自诩为环境的“?望者”和“监测者”、公众的“看门狗”和强权的制衡者,它们试图通过消灭一个个罪恶和问题以及抑制社会权势集团来改良不完美的世界。在第86届普利策新闻奖的14组获奖作品中,负面题材有12组(“9?11”恐怖袭击和阿富汗战争占8组),占总数的80%以上;中性题材2组;正面题材一组没有。
其次,调查性报道定义强调揭丑的观念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有关系。传统调查性报道起始于“扒粪运动”,而“扒粪运动”是由一些被称为“人民的斗士”的新闻工作者发起的,他们主张新闻工作的社会改革精神,以“扒粪”为荣、并乐此不疲地将美国城市逐一剖析,揭露企业家与市政官员狼狈为奸、做钱权交易的行径,揭露石油垄断资本家操纵经济命脉的方式和血汗工厂恶劣的工作条件。
第三,调查性报道强调揭丑也与长期以来美国主张新闻界应当与政府对立这一理念有关。这一理念的核心是,新闻界能够而且应当成为第四个部门或第四势力,起监督和制衡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作用。美国新闻界认为,在一个拥有庞大而复杂的政府机构、工商企业和社会群体的国家,新闻媒介只有进行广泛而巧妙的调查性报道,才能尽到自己的职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另外,西方的新闻价值观也是影响定义调查性报道强调“揭丑”的一个重要因素。约翰?伯卡特(John Bogart)的名言“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流传了一个多世纪,至今影响犹存,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强调、揭示了新闻价值中的反常性。反常性中最重要的就是事实中的负面因素。西方的新闻价值观认为一个事件负面因素越多,它构成新闻的可能性就越大,对于受众而言,一个具有负面效应的新闻题材比正面题材的新闻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这种新闻价值取向鼓励和支持了负面报道在西方媒介上大量出现,并占据了西方新闻媒介的主导地位。
2、西方对于调查性报道的界定过于狭窄
除题材强调揭丑外,对于大多数新闻报道来说,西方的几种调查性报道定义在某种程度上显得过于狭窄了。比如格林的定义中含有两个要素:1、有人力图保密信息;2、报道事实必须是自己挖掘出来的。在格瑞斯的调查性报道界定中,这两个要素表达得更为明确,还增加了一个要素,因而有三个要素:其一,一些人或一些组织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其二,它必须是新闻媒体的独立、原创工作,而不是新闻媒体报道的他人行为。其三,它的主题是重要的,公众所关心的。
根据他们的界定,相当多的报道会被排除在调查性报道之外。比如1973年,澳大利亚记者凯瑟琳?马登深入澳洲中部沙漠地区,采访并写出了当地土著人悲惨的生活状况,引起强烈反响。她采写的事实并没有谁企图掩盖,只是无人披露罢了,这算不算调查性报道呢?又如1975年,《国家时报》记者艾汉?惠敦 (Evan Whitton)为揭露澳大利亚卷入越南战争的真相,几次深入到越南前线和美国国防部调查取证,他的系列报道《越南战争的真相》发表后震惊全国,有力地影响了政府从越南撤兵的决策,在整个采访过程中,他并没有受到官方的阻挠,他采写的东西算不算调查性报道呢?
另外“独立性”应该如何阐释?事实上,单纯孤军奋战的调查非常罕见,完全由媒体独立进行的调查也是很难进行的。新闻界总是需要其他社会力量的配合。应该说好的调查性报道是由丰富的事实构成的,这些事实中有些很可能已经受到大众传播媒体的关注而众所周知,但如果记者挖掘到了内幕或有独特的发现就仍有报道的价值,所以不应该要求所有的事实都是自己挖掘出来的。
看来尽管已经有较长时间的实践,西方新闻界对调查性报道的界定仍需进一步诠释。不过同时也应该承认,以上西方的几种定义已经很锐利地触及到了调查性报道的某些本质。
3、我国新闻界对于调查性报道的理解比西方宽泛
由于处在与西方不同的新闻制度下,有着与西方不同的新闻发展道路,我国新闻界对调查性报道的界定与西方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我国新闻界关于调查性报道的理解着重于采访、写作上的技巧和策略,因此调查性报道定义比西方宽泛得多。差异集中体现在调查性报道的题材上。相比西方的“调查性报道要以揭露性为核心”,我国新闻界对调查性报道的题材更宽泛,除了肯定调查性报道的题材以揭露和揭丑为核心外,还结合我国新闻实践,把经过深入调查的中性的和正面的报道纳入调查性报道的范畴。在电视调查性报道中表现尤为突出,比如《恢复高考二十年》、《中国的品牌》、《生命的救助》和《大官村里选村官》(以上各节目均由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播出)等都是优秀的调查性报道。
总之,我国学者对调查性报道的定义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始意义上的美国式的调查性报道定义,一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调查性报道定义。前一类是狭义的调查性报道定义,这一类定义在题材方面以曝光和揭丑为核心,是我国学者在对西方调查性报道实践与理论的研究分析基础上总结得出的,如张威、刘明华、郭镇之等学者提出的定义。后一类是广义的调查性报道定义,这一类定义强调采集、核实、以及写作上的技巧和策略,因此在题材方面突破以曝光和揭丑为核心的局限,把中性、正面的题材纳入了调查性报道的范畴,这是我国学者结合我国调查性报道实践提出的,如孙世恺、陈岩、彭朝丞等学者提出的定义就属于这一类。■
参考文献
①段勃,《调查性报道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5
②刘涛,《电视调查性报道的文体观念辨析》,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
③杜骏飞、胡翼青,《深度报道原理》,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作者: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7级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