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这是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15年以来再次启动对刑事诉讼法的大修。这次修正案草案有99条,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国内首起“非法证据排除案”二审,正是在此背景下开庭。
这是一起普通的受贿案,但其审判结果却可能具备划时代的意义。
被告人章国锡被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指控受贿7.6万元,一审时,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审判前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将其中7万元的指控予以排除,最终只认定6000元,判被告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2010年7月1日《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证据依法予以合理排除的刑事案件。此前,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例不在少数,包括轰动一时的李庄案,都曾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但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均最终认定检察机关取证程序合法。
章国锡案一审后,检察机关当即提起抗诉,被告也提起无罪上诉。
8月26日,二审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从上午9时30分持续到当晚8时,未当庭宣判。
一个月5次翻供
出事前,章国锡身兼数职,是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前期办公室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
2010年7月22日上午,正在局里办公的章国锡,被几个人带走。“他们自称是反贪局的,说我涉及受贿问题,希望我配合”,章国锡回忆,来人未出示任何包含合法手续的文件。他先被关到一家小宾馆接受了一天一夜的审讯,然后被转到鄞州区检察院接受了整整两天不间断审讯。当月23日下午3时,他在检方安排下,与妻子陈瑛见了一面,并被检方告知,陈瑛也被作为同案犯控制审讯,若不老实交代,就不放陈瑛回去。
“那时女儿才3岁,岳父母又瘫痪在床,想到这些,我一下就扛不住了。”章国锡于是将自己在节假日收过几个人6000元购物卡的事情交代清楚;另外,章还“供称”:4年前,他将自己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借给一家监理公司,获得报酬3.6万元。
章国锡说,审讯他的人表示,这点金额还不够,必须交代10万元以上,因为被持续不断审讯和妻子被威胁,他开始胡乱编造自己的受贿金额和细节,并在一份检察院事先拟好的有关他收受史建党2万元的口供笔录上签名。
章国锡提到一个细节,在交代受贿时间和地点过程中,详述一名叫“周亮”的人对其行贿的情节时,他还随便编造了一个在体育馆附近的茶室。
当年7月25日,章国锡翻供。4天后,他再次承认自己受贿;章国锡自述,因遭到刑讯逼供,经历数次认罪和翻供,仅去年11月就翻供5次。去年10月,因顶不住异地羁押的压力,章国锡屈服,并作了受贿7.6万元的笔录……
章国锡在法庭上指认,去年9月,他被异地羁押嵊州看守所。在看守所一个月的时间里,他被迫进行繁重的体力劳动。“我被安排串彩灯。彩灯由小灯泡、灯泡头、灯泡管和端子线四种元件组成,一串彩灯8米长,每串100颗灯泡。我是新手,任务是每天27串,熟手才16串。”章国锡说,27串对他来说是个完不成的任务,3天内他双手打了11个水泡。后来,他被管教民警安排从早晨6时做到晚上10时,除去值班劳动3小时,每晚睡眠时间不足4小时。等他再次被带回宁波时,体重剧减5公斤。
丈夫被羁押期间,陈瑛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一份通话记录表明,丈夫被抓后2个月,她接到数个来自检察院的电话,要求她更换律师,甚至丈夫本人也通过审讯人员的手机,要求她更换律师姜建高。“他越是要求我更换律师,我越坚信丈夫是清白的。”陈瑛说。
一审排除庭前有罪公诉
2011年3月底,鄞州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指控章国锡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一共7.6万元,为他人谋利,并提供相关证据。
多次延期后,鄞州区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11日、5月11日、6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章国锡一审辩护律师姜建高认为,检方开始控制章国锡时,无任何合法手续,是非法的;之后的立案、传唤、刑事拘留、逮捕均无法律依据;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异地羁押、退回补充侦查等,亦无法定的事由和相关的法律依据,均系违法。
他说,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章国锡有罪口供的取得,采取了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诱供、欺骗等手段,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审讯录像来证明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口供的合法性,故不能排除非法获取口供的合理怀疑。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被告人章国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为了让我的口供和其他人的能对上,检方甚至把其他人的口供给我看,让我背下。”章国锡在法庭上说,有一次他在供诉某人情节时实在记不起以前怎么编的了,审讯人员于是借他上厕所之机,将对方的口供给他看,让他记熟后再回去录口供。而这一切,全程监控录像应该都有记录。
在被告方要求下,法庭提取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上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章国锡当庭指认,此处伤痕是他遭到4个审讯人员的围攻而造成的。
对此,检察院表示,这是章国锡在审讯时情绪激动,他们为防止章国锡自残上前阻止时不慎弄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我们多次当庭要求公开播放审讯录像,以此来质证。”姜建高说,但每次检方均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作为答复。他也曾要求对方审讯人员出庭,但依然遭到了拒绝,检方只肯提供当事审讯人员的书面说明。
2011年7月11日,鄞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程序部分,法院除认定检察院前期侦查存在瑕疵,还援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控方虽然出示、宣读了章国锡的有罪供述笔录、《自我供述》,播放了章国锡有罪供述的录像片段,提交了关于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相反,法庭却调取到章国锡体表检查登记表,证明章国锡在审讯时受伤的事实,控方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依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事实实体部分,法院则认定检察院提供的证人前后矛盾,而章国锡存在自首情节。最终,法院裁定章国锡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
行贿的茶馆不存在
7月20日,检方抗诉,而章国锡也随后提起无罪上诉。
8月26日,二审在宁波中院开庭。双方争论焦点,一开始就集中在“非法证据排除”这块。而对于章国锡指控的案件发生背景系有关人员的蓄意报复之说,双方均未展开。
检方首先宣读了抗诉书,表示鄞州区法院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上都存在错误,导致量刑不当。随后,戏剧性一幕出现,控方发现所带的抗诉书缺页,一度无法继续宣读。
检方否认侦查行为存在瑕疵和侦查过程中采取过刑讯手段,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章国锡伤势作了解释,表明在审讯过程中,章国锡情绪激动并有过激行为,侦查人员为确保安全予以制止,无意造成体表伤势,章国锡也致检方1名侦查人员手部受伤,事后,章国锡还为此做了书面道歉。
同时,检方在《抗诉书》中表示,被法院排除的7万元受贿金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他们提交了行贿人证言,章国锡的公诉、工程合同等证据。
在回答法庭为什么不当庭播放审讯录像时,检方回答,第一,录像时间过长,一共有42盘带子,每盘带子长约5个小时;第二,职务犯罪是非常隐蔽的犯罪,非常难以侦查,因此,在审讯中,他们会运用到一些谋略,如果公开录像,他们在审讯中所用的谋略,会被其他人知晓,造成以后的审讯困难,并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第三,一审二审中,法庭都组织了相关人员观看,而被告律师也已调阅录像,当庭播放已经没有意义。
章国锡的二审主辩律师斯伟江,当庭提交检方的提审记录,提审记录显示,章国锡被连续提审,几乎没有休息时间。同时,他和姜建高律师再次要求,法院当庭播放审讯同步录像。
值得一提的是,控方要求周亮和史建党出庭作证,但在律师盘问时,两人证词在细节上前后矛盾。斯伟江质疑,周亮受到了检方压力,因为他一口咬定的2005年在体育馆附近茶室送给章国锡1万元。而他们查阅了周亮所称的那条街从2005-2010年7月的工商记录,从未开过一家茶馆。
此证据一出,全庭哗然,检方直接要求休庭,择日再审,但遭到法院拒绝。
“我是清白的,几十亿的工程,我只收了几千块的人情卡,这足以证明我是清白的。”章国锡说,现在他已做好一切准备,只为自己求一个公道。
“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是个案
对于法律界来说,此案的意义并不仅仅只是还章国锡一个公道那么简单。实际上,这是《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实施一年多来,被基层法院首次运用到实际案例中。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张友明律师,当天一直在庭审现场。他说,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实施一年多来,都从未在媒体报道中看见过有任何法院使用这个《规则》,尽管非法办案至今仍普遍存在。
按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程序合法的审查必须优先于被告人有罪与否的审查,在这类申请没有弄清楚前,实体问题应当停止审理。但这两个规定,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面对被告人提出的申诉,法院基本是回避或者拒绝。但这一次,一审的法院却把程序问题专门提了出来,将程序这部分中章国锡作的有罪公诉全部排除。
“这个《规则》其实牵涉到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就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权力再分配的问题。”张友明说,法院有独立审判权,而检察院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有监督权,这看起来是一个严密的逻辑,实际上却让法院在面对检察院的非法办案时,不敢予以纠正。而非法办案却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基层法院。
张友明还注意到了一些细节性的东西,“以前检察院都是靠自己写一个书面材料,来证明自己清白,这就是自证无罪”,但这种明显不符合证据规定的东西,一直都在法院畅通无阻,但这一次,法院却判定他们证据不合法。
“这个案子如果二审中被判胜诉,又被媒体大为传播的话,对于中国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有正面的意义。”张友明断言。
二审中也担任章国锡辩护律师的姜建高说:“司法实务中,实体问题是核心,实体清白的被告人才有可能使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实体上不清白,辩护方即使提出存在刑讯逼供,法院也不会理睬。”姜建高说,正是实体问题作为核心的观念,所以《规则》出台一年多,才有了这个“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章国锡案在目前的实务中绝对是个案。”姜建高断言。斯伟江则说:“我更愿意说,是一审法官有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