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全球变暖的措施【《京都议定书》遏制全球变暖力不从心】

  丁立圆桌      当南极洲上空的臭氧层空洞日益扩大、当喜马拉雅主峰上的景观因为冰川的消融而改变、当海平面不断上升威胁到太平洋上的小岛时,全球变暖的现实向世界各国的人们敲响警钟。1992年,各国政府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前,已经有185个国家参与该条约,并成功举行了八次由各缔约国参加的缔约方大会。然而各缔约方并没有就气候变化综合治理问题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从1995年到2005年,国际社会历经十年努力终于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作为该公约的执行文件。“议定书”是控制各国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件,也是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件。然而在文件已经生效两年半后的今天,“议定书”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方面显得那么力不从心。其缘由如下:
  
  首先,执行机制软弱。“议定书”一共28条,但是没有一条是有关违约的惩罚机制,这就给缔约国的违约留下了可乘之机。在条约本身无执行机制的情况下,国际法自身虽然有“赔偿、道歉”等国际法律责任机制,但国际法自身执行机制同样薄弱而不可能有效惩处违约者。从某种意义上说,“议定书”相当于国际环境法中的又一“软法”,这势必大大限制其控排各国温室气体的作用。
  其次,退出机制过于随意。“议定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即只要在“议定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方可以不附具理由随时退出。它意味着一缔约国可以随时终止其控排温室气体的任务。这显然极大地损伤了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努力。
  再次,美国的不合作态度。出于经济、财政上的考虑,以及对国内石油、汽车等利益集团的保护,再加上近年来“单边主义”盛行,美国不愿意接受国际组织或协议的“约束”,美国政府2001年宣布退出“议定书”,而且一直顽固地对其说“不”。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每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的近1/4。由于全球环境的整体性,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离不开各国的共同努力。且不说美国的行为在世界树立了多么坏的榜样,单就全球环境的整体性而言,美国的不合作态度就使全球控排温室气体的目的大打折扣。
  第四,过于浓重的贸易性安排。“议定书”规定了提出促进实现减排目标的四种方式。具体为:①发达国家之间可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难以完成减排指标的国家可花钱从超额完成的国家买入其超出的额度。②以“净排放量”来计算各国的排放数额,即可从各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③采用绿色开发模式,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达到共同减排的效果。④可采取“集团方式”减排,如欧盟各成员国可作为一个整体,只要总量实现排放任务即可。上述做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未能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以交易的方式顺利地完成减排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议定书”不止是一份环保协议,也是一份贸易协议。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议定书”能否实现其目的,令人质疑。
  上述种种原因均成为《京都议定书》无法有效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理由。其实,这些理由的共同之处在于:迄今的国际社会,未能将环境权作为一项不可克减的人权,纳入到国际强行法保护的范畴。所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一旦经济总量占上风的某个或者某几个国家以政治或经济利益为借口,拒绝对关乎全人类的公共问题做出承诺或者贡献,那么整个世界都无法把握自己的未来。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未来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包括环境保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等,也在日渐增多。如果因为少数国家的掣肘,全人类就无法对涉及自身福祉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京都议定书》的困境告诉我们,针对全球性公共问题,需要一种新的思维和范式,来重新构建国际秩序,审视国家责任,处理国际公共问题。其核心是全人类利益的最大化和国家责任的国际制度化。
  
  栏目主持 沈丁立
  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主任
  国际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