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 [安监官员辞职背后]

  针对企业安全责任事故,各地方政府无论在立法规范还是在责任追究方面都缺乏一种超前的眼光,必然留下太多隐患。      继湖南省涟源市的48名乡镇安监员2009年初集体提出辞职之后,6月29日,重庆市綦江县石壕镇安监办主任马华雨和25名下属又向上级递交了辞职报告,理由是“责任大、待遇低”、“高压力和低收入不成比例”。
  “也就是前一天,重庆通过了一项安全生产的决议,其中规定对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明确了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的司法官员徐华(化名)表示,“分析安监员不断集体辞职的原因,事实上问责严厉、工作没有安全感的原因远远大于经济待遇因素。”
  
  “吏治”和“老板治”
  
  酝酿已久的《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首次将领导个人的安全职责法定化和具体化,构建起行政问责、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责任跟踪追究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
  2009年6月,最高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第四届全国安全生产法制高层论坛上透露: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参与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3466件;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371人,其中玩忽职守1141人;有科以下干部515人,科级干部331人,处级干部48人。
  
  宋寒松分析,重大责任事故渎职人员多集中在基层:科级以下基层行政执法和监管部门占立案数的37.56%,这说明一些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几乎每起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问题,涉及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生产安全执法和监管的主要环节。其中基层政府和煤炭生产主管部门人员占31.58%,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占25.31%”。
  不过也有重庆市的一名基层安全监督人员表示:“领导们并不把安监员当人看,我们待遇低、责任大,出事还得当替罪羊。一出大事故,上级肯定追查责任,企业主花钱能摆平,想方设法不承担什么责任,而检察院总能找理由起诉我们。”
  “每次煤矿出了事故就要追究安监员的责任,为什么公路上每天出这么多交通事故却不一一追究交警的责任?”他抱怨说,“别人都盼着过年过节,而我们却最怕了’因为那些时间是我们最忙最累最担心的时候。”
  不过情况也在变化。2009年7月,重庆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向媒体透露,重庆将出台安全监管员的“追责免责”细则,细化安监员的职责,即该尽责没尽责时要追责,尽了责而出了事可免责。
  “与安监员不断被严厉追究责任的情况不太一样,我似乎从来就没有听说有什么企业家因为发生安全事故主动辞职、跳楼自杀,相反一直是鼓足了干劲地上。”重庆市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与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王秀模说,“拿两者作比较就会发现问题很复杂,既有待遇和社会地位不对等的因素,更有事后惩罚不公平的原因。”
  2009年1至6月,重庆市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死亡事故835起,死亡966人。7月16日,重庆市召开了一次绝无仅有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书记薄熙来和市长王鸿举同时出席,该会议仅文件印刷就花费了14万元,不可谓不重视。薄熙来在大会上表示,重庆出大事故有三大类型:翻车、翻船、煤矿瓦斯,并称这三类占重大事故的90%以上。
  
  2008年末,重庆市检察院向媒体通报,2008年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查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50件57人,其中大要案31件31人,同时涉嫌贪贿的3件3人。重庆市一位区长曾在安全生产会议上表示,部分企业法制观念淡漠,漠视职工生命,“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突出,企业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在隐患排查治理上,“政府忙得团团转,企业老板旁边看”的现象较为突出,隐患排查治理没有真正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徐华说:“尽管近几年来重庆市发生了众多的安全事故,但是大部分都只停留在以党纪政纪处理政府系列的监管人员,追究企业责任的只有致3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30多万元的‘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致26人死亡、6人受伤的‘4?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前一案中有3名企业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后一案中则是重庆巴士云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梁平、胡刘敏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徐华强调,“不但是重庆,全国的情况都这样。”
  王秀模认为,全国的安全生产事故经过多年的治理、打击,仍然没有根本性的改观,事实证明其已经不仅仅是个“吏治”问题,更是个“老板治”问题。
  
  严判一个老板比撤掉一个官员效果好?
  
  “带血的GDP白送也不要!”
  继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多次温情呼喊“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后,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也不断发出这样的倡议。
  “全国的职业安全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时刻;各种交通事故、建筑事故、矿山事故总是很多,社会关注度也很高。对于企业安全事故,一般人只注意工伤、死亡,而忽视了职业病,我认为两者的成因是一致的,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一样的。”从1990年至今已经承办了2000多件工伤、职业病案件的重庆著名律师周立太说,“令人痛心的是,现在全国每年有多少企业安全事故,涉及多少工伤、职业病,始终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数字,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统计和研究,即使有时候公布了一些数据,也让人半信半疑。”
  他表示,断手断脚的工伤是有形的,但由于塑胶、电池、皮鞋等有毒生产所致无形的职业病人数远远大于前者,同样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注,同样应该惩处企业责任人。
  但是现实情况并不乐观。2004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昌矿石研磨厂的30余名员工被诊断为矽肺病,其中11名农民工来自重庆市。在周立太积极争取,重庆市万州区政府致函温州市人大,请求采取相应措施充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后的2006年1月,龙湾区法院才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该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工作人员张维虎,但免于刑事处罚。
  “不但对政府人员判决轻描淡写,而且根本就不追究企业老板的刑事责任。包括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进行了报道,也没有多少改变。”周立太说,“随后患病工人自行向龙湾区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厂方老板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与地方政府互相推诿,根本不予过问。”
  这就说明各种大小企业家的社会责任还多悬在空中,这不利于企业履行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社会责任。徐华表示,有重庆市企业家曾经向自己反映“动辄追刑,老板都 没有意义做了”;也有民营企业老板认为,“出不出事,全在企业员工掌握,老总又没亲自操作,怎么能负责?”
  他举例说,在1897年德国曾经有过一起“癖马案”的判例。一个马车夫受雇于人,以驭马为生。其所驭之马有用尾巴绕住缰绳并用力下压的恶癖,极其危险。马车夫多次要求换马,但遭雇主拒绝,且被雇主以解雇相要挟。马车夫迫于生计,只好依从。一日,马恶癖发作,马车夫无法控制,致使一路人被撞伤。检察院以过失伤人罪提起公诉,但是法院认为,马车夫为生计所逼,在事实上无法期待其不顾丢失工作的危险而向雇主拒绝驾驭此马,故其不应负刑事责任。
  “现在,出了大事只抓驾驶员、船员、值班员,《刑法》有规定要追究企业主的责任,但是更多时候追究的是被管理者的责任,而且处罚很轻,这样显然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周立太说。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2009年7月说“安全生产要动大手术”,市长王鸿举同时说“要铁腕治安全”。显然,没有比《刑法》更铁的了。
  “为什么事故发生后政府很少处理甚至保护老板,因为官员们认为保护了老板就保住了利益,所以经常发生检查企业安全标准的人员被领导大骂的情况,理由是影响投资环境。”
  周立太认为,要让企业家们真正对安全生产重视起来,必须在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追究企业家的刑事责任,二是提高赔偿金额。只有加大企业和企业家的违法成本,才能使“生产安全事故”成为他们不敢轻易触碰的“高压线”,迫使他们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直认为严判一名企业老板远远比撤掉一个孟学农的效果要好。”
  
  重在排除隐患
  
  2009年7月,重庆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表示,到2011年底重庆将再关闭高危“四小”企业1000家,“20%的高风险企业导致了80%的事故,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列进黑名单,我市将全面实施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重大事故风险企业实行重点监管与控制”。
  在现实的事件中,要么对企业家很少处理,要么就连同企业一并关闭,往往出现矫枉过正的问题。王秀模认为,该让企业家代企业领刑,而不是关闭企业来代企业家抵过,“因为企业家就是法人代表,而现在的企业往往不仅仅是企业家一个人的,即便是私企”。
  “个别不规范,不按照国家法律生产、经营的危险企业该垮必须垮掉,该取缔就必须取缔。”他说,“但是如果仅仅是发生了安全事故,而企业并没有达到必须关闭的条件,政府和司法机关就有责任协助企业做好衔接工作,其无论对于就业、税收还是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都很重要。”
  王秀模的建议,重庆市其实已经有“经验”可循,只是还没有推广。2009年8月13日,重庆市政府在公布“市司法局局长文强被双规”、“14个黑恶势力团伙受到打击,首犯陈明亮等19人无一漏网,100多名黑社会团伙骨干成员全部缉拿归案”时,特别强调了“警方一边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一边千方百计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
  在被抓的犯罪嫌疑人中,有不少是当地的企业家和商人,其中不乏亿万富翁。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周波称,警方在查封、扣押涉案企业资产账号时,给企业保留下生产经营资金,指定不涉案负责人管理经营,保证涉案企业不吊链、不断档,保证了诸如今普食品有限公司、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另外,1992年创立的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营道路客运,旗下有20多家分公司,尽管董事长黎强被抓,但是企业仍然没有停止经营。
  徐华说:“现在缺的已经不是条例,而是执行到位的问题。比如《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和‘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不可谓不完备。”
  他表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要求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社会责任”。
  曾经任职过质量技术监督局长的王秀模说:“事后的追惩自然重要,但是更关键还在于事前的预防准备,即前期工作更重要。前期多投入,总是比后期出现更大的损失强,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如果事前都把功课做足了,再出问题一般都是意外了。
  王秀模举例说,重庆市主城区在岩石层上建了这么多高楼,地基是否能够承受?到现在还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充分论证,以后万一出了大问题,是算政府监管的责任,还是算建设企业、单位的责任?针对企业安全责任事故,各地方政府无论在立法规范还是在责任追究方面都缺乏一种超前的眼光,必然留下太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