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型时期黑社会的产生,甚至一段时期出现严重化趋势,都和转型时期的制度缺陷有重大关系,特别是与法治缺失的关系最大。诚如经济学家科尔奈所言,人们对法律越信任,对国家服从法律越有信心,那么。黑手党发挥作用的余地就越小。建立法治是打黑的“釜底抽薪”之策。
沸沸扬扬的重庆打黑风暴取得了辉煌“战绩”。作为此次被打击的标志性人物,据称是重庆黑帮最大“保护伞”的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和司法局原局长文强,被执行死刑。对于这样的结果,据报道不少重庆市民额手称庆,个别人甚至为此鸣放鞭炮以示庆贺。然而,这显然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的打黑行动行将告一段落,因为就在文强案一审判决前不久,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表示,2010年将重点围绕五项工作来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几乎与此同时,深圳市公检法也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提出今年将重点打击八类涉黑犯罪组织。
自从建国初大陆的旧帮会被消灭后,“黑社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谈到黑社会,许多人脑海中不是联想到建国前上海滩的青帮老大黄金荣、杜月笙。便是浮现出香港电影中黑帮火并的打杀场面。然而曾几何时,这个似乎在中国大陆绝迹的现象又“死灰复燃”,在一些地方生根发芽,并大有不断蔓延之势。1982年,深圳市政府的正式文件中首现“黑社会”一词,昭示着改革开放之后再次出现的黑社会现象已经引起了官方的关注。
此后,据法学界人士的看法,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体上每10年为一个发展阶段,2000年后已经进入第三个阶段,其主要特征是组织数量不断增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不断扩大,且对社会的侵害不断加重。近年来,涉黑案件曝光数量日益增多,发案地区越来越广,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而且,开始出现涉案人员头顶社会“光环”的现象,他们有的为当地知名企业家,有的还是当地政府官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显然,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在成为危害中国社会肌体健康的可怕毒瘤。
“黑社会”是一种什么
黑社会组织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其暴力性,即它通过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来达到其目的。从现代社会的视角来看,这种私人暴力的使用是根本性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现代文明标准的。
按照一些历史学家的说法,大约一万年以前,人类处在“劫掠社会”阶段,社会中的个人、被组织起来的单个村落或部族往往习惯于通过暴力方式来相互掠夺人口、土地或其他财富。这正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所描绘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自然状态。在这样的社会中,暴力的运用作为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来约束这种“权利”,唯一的约束是可能招致的其他人对自己的暴力复仇。了解博弈论的人都知道,在这种自然状态,“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便成为纳什均衡,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然而这却是一种让人们普遍陷入悲惨境地的结果。国家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僵局,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把私人使用暴力的“天赋权利”转让给国家,国家成为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社会主体。对暴力使用的限制大大加速了人类文明的进程,在此后的一万年时间里,人类创造出了更多的财富和更加文明的生活方式。
由此可见,所谓黑社会,不过是在有了国家之后的文明社会中,有少部分人不愿意把使用暴力的权利转让给国家,仍企图遵循劫掠社会的暴力使用规则而形成的小社会。由于其他人接受了私人不得使用暴力的社会规则,因此,这一小部分人(尤其是当他们组织起来的时候)在与社会其他成员一对一的博弈过程中便容易处于有利地位。然而,当整个文明社会,或者文明社会的代表――国家――意识到他们的存在并且运用国家暴力对之进行打击时,他们就难逃覆灭的命运。为了避免这一结果,这一小部分人总是要设法把自己隐藏起来,防止被文明社会识别出来。黑社会的“黑”在语言发生学的意义上不过是隐蔽之意,“心黑手辣”更多地是后来附加的含义。
黑社会作为原始劫掠社会的一种残留,曾经长期存在于国家形成之后的文明社会阶段,尤其是在人类进入法治社会之前,各种形态的黑社会组织可能从来就没有绝迹过。在那些已经演变成法治社会的国家中,黑社会的存在空间被大为挤压,甚至大有趋于消亡的趋势。即便如此。一旦出现有利条件,黑社会同样会在一些狭小领域发生和成长起来。总之,相对于人类文明前进的步伐,黑社会更像是一种“返祖现象”,是对现代文明的反动。
黑社会的形成需要两种人
黑社会组织的形成要求同时存在两类人,而且,这两类人必须要结合到一起。一类是那些能够敏锐地发现社会中存在使用私人暴力的巨大获益机会,而且敢于去组织暴力活动来实现这些收益的人,我们称之为“暴力企业家”;另一类则是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缺乏改善生活境况的机会,对个人生命价值评价极低的贫困群体,他们往往对社会抱着绝望的心态而不惜铤而走险,出卖暴力乃至生命。这两类人往往都是经济学所定义的“风险偏好者”。如果前一类人通过雇佣后一类人去生产“私人暴力”,然后,或者出售这些私人暴力,或者把私人暴力作为中间投入再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以追求高额利润,那么黑社会组织就形成了。一旦高额利润追求成功,黑社会组织便有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可能。
如果不存在使用私人暴力的巨大收益,如果贫困人群的人数过少导致生产私人暴力的要素供给不足,如果掌握公共暴力的国家总是能够及时扑灭私人暴力活动,显然,这三种情况只要存在其一,黑社会组织便难以发生和发展。
那么,何以在现代社会的许多国家中仍然存在大量黑社会现象,特别是,为什么那些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往往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活动?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如许多行业存在大量垄断现象,正规金融部门发育迟缓,市场交易合同难以严格履行。市场经济体制迟迟得不到完善的原因又在于这些国家的法治和民主机制没有真正建立,从而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可问责政府,能够为市场体制提供各种必要的公共服务,如产权保护、司法体系对履约的保障、反垄断、金融监管和安全监管,等等。而且,如果民主监督和权力制衡机制缺失,作为社会代理人的执政党及政府内部各部门。乃至政府公务员则能够亵渎国家公器,滥用公权力去侵犯私权利,直至干预市场本身的运行,最甚者可以把公共权力作为个人逐利的工具。
在这种情形下,前述三项黑社会生成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便都能得以成立。其一,对垄断的管制不力意味着假以私人暴力设置市场进入限制将带来高额垄断利润;金融市场不完善意味着对非正规金融的私人控制同样能带来滚滚财源;而且,政府缺乏执 法能力,私人暴力组织便可以替代政府来向市场出售财产保护与履约服务以牟利。其二,政府官员本身不受法治的制约,贪腐严重,公器私用,甚至可以频频向社会伸出“掠夺之手”。这种官员何以抗拒私人暴力组织的拉拢与侵蚀,更不必说对黑社会施以及时打击。其三,市场机制的扭曲和政府社会保障提供的不足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平,而机会的不平等更是让社会底层的贫困阶层逐渐陷入绝望,最终一部分人由“弱”转“黑”,沦为黑社会组织者的暴力工具。
转型中国为什么会有黑社会
按照上面这种思路,我们不难勾勒和分析黑社会组织(或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中国是如何生成与发展的。
任何黑社会组织的形成首先都离不开利益的驱动。根据已经公开的一些案件,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私人暴力活动的巨大利益来自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是凭借暴力来垄断对某个行业的合法经营,形成所谓的“路霸”、“行霸”和“市霸”。如涉黑的浙江台州“二林集团”、陕西的郑卫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以及最近查获的重庆黎强涉黑团伙,分别采用各种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或垄断台州至杭州的货运业务、或垄断长安县土方工程,或垄断重庆客运线路。第二类是利用暴力涉足非法经营业务,如经营色情、毒品、走私业务,以及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臭名昭著的厦门远华集团从事走私业务;广西梧州张树林黑帮组织从事非法的高利放债业务;而福建的陈凯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则更是黄赌毒业务无所不涉。第三类是出卖暴力来向他人提供产权保护、保证履约和解决经济纠纷的服务,由此获得所谓“服务费”或“保护费”。如河南汝州的唐利峰犯罪集团专门为非法金融活动收贷讨账;长沙的“地下出警队”频繁介入各种经济纠纷的处理过程。
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在一个地区发展起来,往往离不开来自当地某些政府部门的“保护伞”对其的庇护与纵容。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公开的案件都有涉案官员被暴露,显然,“官黑勾结”已经成为当前中国黑社会快速发展和蔓延的一个重要条件。早在2001年,浙江省警方破获的张畏犯罪团伙就有涉案党政机关干部42人,司法机关干部15人,金融机构干部lO人。2005年被摧毁的福建陈凯犯罪团伙牵扯出各级政府官员113位,其中包括原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和市委秘书长等高官,涉案官员遍布公安、法院和国有银行系统。《?望》新闻周刊2006年1月亦有文章披露,在侦破辽阳系列涉黑大案时,共有64名党政机关人员涉案,其中一半是警察,其余还包括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和银行工作人员。此次重庆打黑,更是揭露出以文强为首的一大批政府官员,特别是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长年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人。
最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大量形成,也与社会分化出越来越多生活无着人员有关。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进程的推进,尤其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下岗分流人员及其家庭承担了较多的改革成本,加上部分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却无法找到就业机会的农民工,他们共同构成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进入新世纪后,由于腐败和垄断导致的贫富严重不均,中国出现了收入分配加速分化的现象,缺乏机会、个人处境改善无望迫使许多贫困人员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走上涉黑犯罪道路,成为获得“血酬”的暴力提供者。据报道,河北林润良黑恶团伙20余名涉案人员中有近半数为无业人员,其余还有下岗职工和农民;而吉林展文波涉黑案中,19名犯罪嫌疑人有2/3是无业者和农民等社会底层人群。
由此可以看到,中国转型时期黑社会的产生,甚至一段时期出现严重化趋势都和转型时期的制度缺陷有重大关系。特别是与法治缺失的关系最大。在转型中国,法治缺失突出体现为法律还无法形成对各级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从前面的案例可以看到,各级政府并未充分履行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维护者的角色。在反垄断监管、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和金融监管、产权保护、合约履行和提供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作为;然而,它们又依然掌握了太大的经济权力,在土地、矿山、资金的配置和市场准入、税收征管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往往又有太多不当作为。近年来,尽管中国在宪政、民主和法治建设方面已经有了明显进步,然而尚未达到社会可以依据法律对各级政府上述不作为和不当作为行动进行及时而充分问责的地步,当然更加谈不上可以提出改正意见,并且监督、敦促政府取得实质性改变。因此,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些根源性问题也就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
治标还是治本,这是一个问题
对于黑社会这种反文明现象,作为文明社会代表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坐视不管。2000年年底,中国中央政府第一次组织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6年又再一次开展了更加严厉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据报道,2006年2月至今4年来,全国共成功打掉1300多个涉黑组织,铲除恶势力1459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万余名,破获相关的各类刑事案件11万余起。数字上的成绩不可谓不大,事实上,持续的打击对于缓解黑社会的负面影响,维护市场秩序,尤其是恢复民众对政府的信心都起到了显著作用。
然而,打击黑社会的专项斗争如果没有建立在消除形成黑社会的各种根源性问题上的话,便难免变成治标之策,甚至使我们陷入颇为尴尬的局面中:比如,打黑行动似乎变成了“割韭菜”行为,打一茬长一茬,而且长得似乎比打得快。根据重庆市的官方介绍,2001~2005年4年间,重庆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17个,逮捕涉黑犯罪嫌疑人305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33起;2006~2007年两年间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28起,打掉黑恶势力团伙251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36起;2008年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18件,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103个。又如,打黑英雄频频变成打黑对象,打黑行动戏剧化。此次重庆打黑的重点对象文强正是2000年抓获黑社会性质逃犯的英雄人物;更为戏剧性的是,2009年在打黑行动中立功而升职仅两个月的一位干警竟然在几天前查处重庆希尔顿酒店涉黑涉黄案件时被定性为“保护伞”而被停职。再如,打黑过程往往强调公检法联合办案,容易出现行政对司法的干预,这些有违法治原则的现象不但受到社会及法律界的严重诟病,而且与打黑的本质目标背道而驰。
那么,治标之策何在呢?诚如经济学家科尔奈所言,人们对法律越信任,对国家服从法律越有信心,那么,黑手党发挥作用的余地就越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重要的不在于供给,而在于需求,如果人们对私人暴力的需求逐渐被对法律的需求所替代,黑社会自然就会失去其市场而衰败下去。显然,如果说打黑专项斗争是权宜之计的话,那么,建立法治方是打黑的“釜底抽薪”之策。
建设法治的目标在当前的中国具有双重的含义:第一,受到法律约束的政府(国家)。政治学家温加斯特曾经提出一个“经济体制的根本性两难”:社会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约束各个经济当事人:然而,过于强大的政府本身又可能侵犯个人的权利。要解决这个两难,唯一的途径是依靠法治。只有通过法治来约束各级政府,使之成为可问责的政府,才能解决部分政府官员的恣意妄为,使之致力于消除黑社会产生的根源性问题。第二,享受充分自由权利的公民。对抗黑社会的另一个力量是公民社会,一个充满活力、健康有序的公民社会自身就是黑社会的天敌,因为建立在道德规范基础上的个人信任同样是对抗私人暴力的强大武器。公民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充分伸张。当然,要真正实现这两点,让我们期待于邓小平在上世纪80年代初所提倡的政治体制改革能够得以充分展开。
(作者任教于上海交大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