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危机英文 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危机与前景

  根据全球通用指标,判断一国经济形势稳定与否主要参考市场物价指数、社会就业水平、财政收支形势、GDP增速及国内外投资力度等相关变量。本文拟从德国近年来的GDP增速、社会失业问题、财政赤字等三大方面揭示德国经济所面临的严峻局面。
  
  德国经济面临的困境
  
  一、GDP增速低迷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原西德)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期曾创造了令世人惊叹的“经济奇迹”,迅速成长为继美国、日本之后资本主义世界第三经济强国。在此期间德国的GDP保持高速上扬,其1951年到1957年国内生产总值保持了很高的增长率,依次为10.4%、8.9%、8.2%、7.4%、12%、7.3%和5.7%。然而自1990年两德统一以来,除1990年和1991年GDP分别实现5.5%、4.9%的涨幅外,其他年份均未能达到3%的理想水平。进入21世纪后德国仍然深陷“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陷阱而难以自拔。据统计,2000年至2008年其GDP增速分别为2.9%、0.8%、0.1%、-0.1%、1.6%、0.8%、2.7%、2.5%、13%,而刚刚过去的2009年更是创纪录地下滑了5%。虽然默克尔政府推出一系列旨在提升公众消费信心、刺激商品出口、强化资本投资力度的改革措施,但是德国学术和工商业界人士对2010年经济增长预期仅抱有谨慎的乐观态度,《明镜周刊》提供的一组较为乐观的数据显示增长率可能超过2%
  联邦德国自1949年至今先后经历了六次周期性经济衰退:1967年战后第一次经济危机、1973―1974年因第四次中东战争导致石油价格暴涨从而引发经济危机、1979―1982年爆发战后最大经济危机、1993年因两德统一触发经济衰退、2003年受经济全球化影响诱发负增长、2008年因美国次贷危机引爆第六次经济衰退。由此可见,德国经济除在统一时被短暂地注射了一剂“强心针”外,总体表现乏善可陈,甚至在某些年份可谓“糟糕透顶”。这一现象引起了德国政界、企业界、学术界广大人士的深刻忧虑,并为全球经济学界所关注。
  
  二、失业现象严重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德国曾被誉为全球解决就业问题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其就业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保持高水平,从而铸造了德国的“经济奇迹”和“福利国家”神话。然而自统一以来,由于全球经济形势持续动荡,素以出口和制造业订货充当经济增长“引擎”的德国出现企业海外订货锐减、生产能力利用率萎缩、销售收入和利润水平均明显走跌的局面。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直接决定全社会就业岗位供给能力滑坡,失业率持续走高,严重威胁德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此外,传统福利国家模式追求充分就业的发展方式日益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德国社会学家乌尔利希?贝克认为新经济时代全球资本的新劳动生产率法则就是:“数量越来越少的、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人们却可以创造出越来越多的效益和服务。经济增长不再保证失业率的减少,而是相反,要以劳动岗位的减少为前提―这就是高失业率的增长。”统一也使德国劳动力市场压力陡增:1990年后德国增加了25%的人口,但产业增长无几;德国政治家无视统一带来的严重经济后果,留下了很多后遗症。当前德国东、西部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效率、市场空间容量、就业者技能素质仍存在相当差距,东部地区失业率高达18.6%的事实昭示人们要使东西德地区真正实现政治、社会和经济一体化,完成德国内部统一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
  纵观历史,20世纪六七十年代德国失业情况轻微:1970年失业率仅为0.7%,共计14.9万人。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伊始,德国失业率稳步上升,尤其在统一后更是不可收拾。1998年至2000年失业率分别为11.1%、10.5%、9.6%。进入21世纪的德国深受劳动力市场需求不足的困扰,据统计,2001年至2009年失业率相应为9%、9.5%、10.5%、10.3%、10%以上、10.8%、9%、8.3%、8.2%。虽然施罗德和默克尔政府采取了相应措施意在强化公众应对就业有效需求低迷局面的信心,但是收效甚微,联邦议院曾多次以提案形式督促政府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方针应对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的窘境。
  
  三、财政赤字和国债水平居高不下
  德国统一以来为支付东部地区建设资金、维系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所允诺的高福利供给及其他日常性开支需要,全国财政支出总规模屡创新高,令德国朝野震惊。以支援东部地区为例,截止“团结公约”第一阶段终止,联邦政府已输送资金达1.5万亿马克;自2005年生效至2019年结束的“团结公约”第二阶段规定联邦政府向新州转让款项总计为3060亿马克,即1565亿欧元,每年财政转让为206亿马克。如此庞大的财政资源区域间流动堪称人类政治经济史上的杰作,尽管财政转移支付数量惊人,但却是为巩固统一的新国家所必需付出的政治代价。社会保障支出占经常性项目开支的比重最大。由于德国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失业问题突出,致使以失业救济、工伤医疗和养老金为重心的社保系统不堪重负。当前德国每年用于社会福利的费用约占GDP的13%:2004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29.5%;2007年占13%。
  随着财政支出任务的日益繁重,入不敷出的现象也愈演愈烈,全国财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均以赤字而告终。下表通过财政赤字率和国债率两大指标揭示德国多年来的财政窘境。
  
  
  按照《马约》趋同标准中的财政稳定目标,成员国的公共财政赤字和国债不得超过本国当年GDP的3%和60%。鉴于德国近年来财政指标屡次违规,欧盟财政委员会严厉警告并督促德国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扭转赤字膨胀的境遇。现代财政学基本确认应对赤字鸿沟的政策选择不外乎提高税收、大举借债、削减开支等方面,后者主要依托压缩经常性项目支出规模,最典型的如社会保障。但是诸如“福利刚性”和“选举政治”等硬约束条件的存在,造成对社会福利系统的改革犹如碰“高压线”的禁忌。例如施罗德政府一上台就试图触动这根神经,结果一下子就丢掉了6个州、市的执政大权。因此德国联邦政府只能在增税和借债二者问进行抉择,而后者较之前者不容易招致执政联盟内部、议会反对党和广大企业及劳动者的“压力”,故而运用较多。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国债水平直线上升,以德国为例,自1996年以来其国债率已持续超过《马约》设定的60%警戒线,迄今未有改观。
  “赤字财政”和“国债财政”深刻折射出德国协调和稳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它严重制约国家决策再投资的能力和信心,造成国际收支风险加大,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手段被弱化。
  
  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未来
  
  近年来有学者针对德国地方财政出现的前所未见的窘困局面认为这是在合作联邦主义的框架内播下不安定的 种子,它会导致纵向政府间关系由和谐向动荡、由均衡向失重的方向转变。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为缓解财政压力联合起来向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施加压力,经过努力终于迫使各方共同成立地方政府财政改革委员会以探寻可能的解决方案。地方政府的联合和高度一致难免使人们产生某种推测,即地方政府是否更倾向于改变传统的政治权力格局?它们长期横向联合的实质目标是否在于强化自身战略博弈能力,以求打破当前的纵向分权格局?未来它们是否会更加倚重此种集体施压的方式?
  在当代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变化格局中,地方政府无疑希望扩大自身在全国财政“大饼”中的份额,缩小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程度,降低财政赤字。然而事实是,历经多年的演变,如今德国的财政分配格局已在总体上形成,三级政府在分级财政原则下各司其职,已不具有多余的闲置“蛋糕”可供再次分配。目前,德国所发生的全面财政危机状况是自二战结束建国以来前所未见的,联邦和州财政均存在严重问题,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基于自身利益难以完全满足地方的财政需要。资源不足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难以得到满足成为当前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格局的真实写照,此种状况是否会形成恶性循环,激化本已稍显紧张的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未来德国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是否会从合作联邦主义倡导下的财政分权走向竞争型模式?
  首先,应该明确,虽然目前德国的财政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因素,如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及福利制度等,但究其实质仍然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民经济长期不景气的结果。从90年代往前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70年代初期和60年代中期三次经济危机给西德政府间财政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看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紧张与和谐与否常常取决于客观的经济形势,具有某种过程性和功能性的内涵。事实上,目前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维持,具有减少交易成本和政治代价的内在考虑,任何涉及结构性框架的剧烈变革都将难以获取广泛的政治支持。一旦全球经济复苏,必然带动以出口为增长推力的德国经济的反弹,进而使德国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得以改善。
  其次,德国高度稳定的宪政制度为保持其相对稳定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提供了体制保障。对于德国的宪政主义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一是对权力的限制,即一整套限制权力的政治与法律体制;二是对政体的表达,即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追求社会公益的组织方式;三是对民主审议的承载,即为实现宪政目的所创设的为社会全体公民所接受的协调竞争关系和对社会利益进行公断的架构。德国《基本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切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基本法》的规定,一旦违规则联邦政府得以凭借联邦立法机关的授权予以严厉禁止。财政体制是涉及德国各级政府根本利益的重要制度框架,由《基本法》设定总体组织原则。其他如《财政平衡法》、《稳定经济与增长法》、《预算法》等具体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均根据宪法条款所拟定,与《基本法》高度契合,拟对德国的政府问财政关系进行根本性变革必须以宪法为依托。德国奉行联邦主义,联邦制国家的修宪是牵涉利益面极广的重大政治议题,须经联邦和各组成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须经由各立法机关多数同意的法律程序。这在现实政治过程中空前艰巨,常常仅某单一成员单位持异议就能导致其他行政主体的动议付之东流。自二战结束以来至今德国建国已达六十年之久,然而对《基本法》进行修改的次数却屈指可数。自1956年和1969年在财政关系上确立以共享原则取代分离财政以来,德国尚未发生过任何结构性变动的成功案例。
  再次,在德国,地方政府从来不具备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等博弈的实力,在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均处于劣势。在国家的政治舞台上,地方政府缺少展示自身力量的平台;在资源分配、财经谈判和利益交换中也处于劣势地位。在德国联邦参议院中,州政府凭借其“内在权力”,在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领域拥有最终决定权。与之相比,地方政府在国家权力中心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发言权。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地方政府领导人的视野和领导水平均受到较大限制。从历次地方政府处理财政危机的情况看,主要涉及地区间合并或联合、地方公共服务体系的改革等。地方政府不具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政治运作,以及利用资源交换等形式去扩张自身财政权力的能力。
  
  (责任编辑:刘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