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牺牲谁?] 牺牲的意思

  这次日本对核泄漏的处理,相当不尽人意,地震之初,日本和东电公司对现场处理的组织进退失据,人员和设备都不能在第一时间进入现场,错过了控制事态的最佳时机,终于导致了严重的核泄漏事故。而美国政府的新奥尔良飓风救灾,也饱受各界批评,政府迟迟不能组织起有效的营救,使得灾区在一段时间内陷入了无政府状态。
  美国和日本是当今世界最为发达的国家,在应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措施等方面,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可是现场的救灾组织却表现得不足够好。相反,中国政府汶川地震的救灾表现,却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扬。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美国和日本在技术和经济实力上远远领先于中国,为什么政府在应对紧急事务时,其动员能力却不如中国政府好呢?
  日本的核泄漏处理,最让政府感到为难的是,进入现场作业的工作人员,几乎意味着死亡。对政府来说,须面对是否要牺牲部分人的健康和生命,以挽回更多人利益的伦理困境。是否应该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
  这是一个经典的伦理难题。在现实中经常会面对这样的问题,比如政府组织修路架桥,需要征用部分人的土地,但政府给出的补偿并不能让被征地户满意,面对此类问题应该怎么办?传统的功利主义理论对此给出的回答是,可以强制征用。在功利主义看来,只要能让更多的人的福利得到改进,由此形成的决定就是有正当性的。这样的分析饱受诟病,因为很关键的一点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福利、幸福感,是无法比较的,很难说多数人加总后的幸福感就多于少数人,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越来越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根据这一理念,因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具有正当性的。
  故而,在面对征地拆迁以修路架桥所引致的冲突时,相应的处理思路应该是很清晰的,即如果征地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的话,绝不可以以多数人利益为理由,把多数人的意志强加给少数人,即便是修路架桥不能开展,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路可以不修、桥可以不架,但任何人的权利都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否则,今天以修路架桥的名义,明天就可以以各种“崇高”的名义,来侵犯个体的权利了,由此下去则是任何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路不修桥不架,或者换个地方修建,确实不会造成什么不能承受的后果。但要是面对日本核泄漏这样的极端情形,人类社会又应该如何抉择呢?首先,肯定是必须有人进入现场作业,问题在于,谁进入现场?通过怎样的方式把这些人动员组织起来?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其一是招募志愿者,其二是强制性动员。日本这次处理方式的细节外界无从得知,但显然,日本政府没有完全采取强制动员的方式,据报道,后期的50名现场人员很多是志愿者。要命之处就在于,若不采取强制动员方式,志愿者的数量不够时,就会形成无法承受的后果。
  政府应该怎么办?可以想象一下,对于一个强有力的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来说,是有能力进行强制动员的,而对于一个高度尊重民意的“小政府”来说,则根本不具备这种动员能力。日本的地震救灾和美国的新奥尔良飓风救灾之所以不尽如人意,在我看来很大程度上在于政府缺乏这种强制性动员能力。
  不具备强制能力的政府必定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的,人民的自由更多则能创造文明程度更高的社会,但这类政府在应对如人道灾难的极端情形时,行政能力也是不够的。可能的解决之道应该是,政府行政应该以尊重每位民众为出发点,在和平年代必须恪守这一准则;而赋予政府在特定情形下的强制性动员权力也是必要的,但这种特定情形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应在宪法中一一清晰地列举出来,以防止政府在寻常情况下也滥用这种强制性动员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