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大灾大爱之年,而曾冲刺在灾场第一线的中国记者们,也屡屡与司法调查“不期而遇”: 1月4日,辽宁西丰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以“涉嫌诽谤”为由,赴京拘传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12月下旬,《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景剑峰遭山西省临县公安机关进京逮捕,被控“窝藏、妨碍执行公务和受贿”;同是12月,《网络报》记者关键为调查土地违规问题在太原神秘失踪14天后,河北张家口市公安局声称“关键系涉嫌受贿被其经侦支队刑事拘留”……
从“涉嫌诽谤”到“涉嫌受贿”,从地方报刊到中央报纸,从秘密逮捕到上京抓捕……中国记者的生存环境有急剧恶化之势,越来越多的记者产生了一个疑问:我敢不敢做调查记者,采写特别是针对政府强权部门及官员的批评性报道?
“受贿罪”对记者是否成立?一系列案件又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本刊专访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曾代理过“西丰案”等记者案件的周泽律师。
受访者周泽(学者、律师)
实习记者林勋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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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新闻记者开始有顾虑,不敢再做尖锐的调查报道,你觉得原因何在?
周泽:我知道目前已有媒体做出内部规定,如果媒体吃名誉权官司败诉被判赔偿,由记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这样的情景下,做揭露性报道、搞舆论监督的记者,无疑会如履薄冰。
于是,我们在媒体上看到更多的,或者是各种莺歌燕舞、歌功颂德的东西,或者是综述之类不着调的文章,或者像报道毒奶粉事件却连“三鹿”大名都不敢点出来的所谓批评、揭露性报道。
2
在2008年的一系列相关案件中,记者被抓的原因,有由过去的“涉嫌诽谤”向“涉嫌受贿”转化之势,为什么?
周泽:以“受贿罪”追究记者,对受到批评监督、需要抵消新闻机构舆论监督效果的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来说,不失为一种摆脱与媒体对抗的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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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涉嫌受贿”来抓捕记者引发的讨论,你怎么看?
周泽:这确实是个很让人不安的现象:只要记者做了一个舆论监督报道,客观上都可能维护了一些利益主体的利益,就有可能被一些心怀鬼胎的人认为是“收了好处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出现表面的受贿犯罪符合性。
4
有新闻界学者认为“记者收受好处就是犯了受贿罪”,你觉得?
周泽:我认为这充分体现出“泛道德化”的思维模式,认为只要记者收了好处,先天就已站不住脚。其实,是不是犯了“受贿罪”,主要取决于行为人(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从事公务”。如果说记者的采访、报道等工作也算“从事公务”,那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或者阻挠记者采访,或者把媒体负面文章公关掉的人,是不是构成妨碍公务犯罪?
这显然很没道理。因此,记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记者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不构成受贿罪。
5
在 “有偿新闻”司空见惯的今天,是否应该立法禁止记者收取好处?
周泽:这是不必要的。无论立法基于怎样良善的目的,立法禁止记者收取报道对象好处,都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相反,还可能造成无穷祸患。
6
为什么?
周泽:我从事媒介法研究,还没有看到任何国家将记者收取好处而报道规定为违法或犯罪,更没有看到任何国家以受贿罪追究记者的案例。
7
如果任由记者收取他人好处,搞“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会不会放纵不良记者?
周泽:完全可以通过行业自律进行治理。我们要相信一个常识:一个没有良好职业操守的记者,将不会被行业接纳;记者一般都会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而不会拿自己的职业前途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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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在西方新闻界早就不存在的乱象?
周泽:这恰恰是我们的新闻行业不健康的一个表征,也可以说是社会剧烈转型期所必然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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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看来,如果不通过立法,如何整治?
周泽:这就必须进一步放开媒体市场,允许民间资本注入媒体,参与经营,使媒体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要靠市场竞争来规范媒体行为。否则,就算你将解决问题的办法上升到刑事案件的层面,也仍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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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认为这一系列案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周泽:第一,落实《宪法》,记者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第二,约束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据了解,西丰事件已被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案例。我想,这不该是让官员们学习怎样对付媒体,对付公众,使自己摆脱公共危机,而应该是让他们学习怎样正确处理群众的批评、申诉、控告、检举,学习怎样正确对待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