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4)穗中法审监刑申字第71号
喻华峰:
你因犯贪污、行贿罪一案,不服本院(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58万元属广告部业务员155万元奖金分配的余额,以个人名义提取后非公共财产,奖金是经合法程序决定分配,原审认定你犯贪污罪缺乏法律依据。你没有向李民英行贿的动机和目的,亦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原审认定你构成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对奖金的合法分配权来源于《2000年度二级核算方案》和《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中规定广告销售成本节余部分10%中的1/3和广告部超额完成任务后另加10%奖励中1/3计入报社主编奖励基金。本案中被南方都市报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是以李零一、张曙光、江北、袁友兴、李琼名字提取155万元中的一部分,该款应属于南方都市报广告部三项奖金中的一部分,应属广告部有关人员的奖金。该奖金在未经合法程序分配之前仍属于公款,且不属于编委会分配权限的款项,故编委会分配58万元没有合法依据。你利用其担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并分管广告部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占为已有,原审认定其构成贪污罪无不当。你与李民英是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每次送钱给李民英虽未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但动机和目的是明确的,原审认定是为了谋求李民英对南方都市报每年预收款项计入当年广告收入,以虚增业绩提前领取奖金行为的认可,不仅有李民英、王培兴、李零一、宋季华、程益中的证言予以证实,你亦曾供认在案,原审认定你犯行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认为自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