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余是在替天行道?
先回答一个问题:王斌余杀四人,重伤一人,真的是替天行道?
让我们摘下政治争斗的有色眼镜,回到日常生活的伦理情境,我们终归要承认,把一个人逼急了,他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包括杀人。换作我们是王斌余,处于那个境地,也是一样的凶狠,没准还会多砍几个。
无疑,王斌余是被逼到生存的死角。17岁出门打工,被欺骗,被侮辱,还被拖欠过工资,能活到今天,他的心理忍耐力还是极强的。但是在那个夜晚,在吴新国等人的恶语相加之下,他忍受不住了,郁积多年的愤恨一发喷涌——据相关报道称,王斌余对受害者进行了两轮捅刺。杀了一遭又一遭,由此可见他的怒意和绝望之深重。
之于自然,杀人就是杀人,杀人就得偿命,没什么好讲的;
之于社会,则要看看杀人的动机,情状与后果。拿到中国法律上,有个原则叫“罪责刑相适应”,讲求的是一种人道精神。
王斌余杀的是什么人?他们是否罪大恶极?是否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显然不是这样。这几人都是普通的工友,其中的吴华,“对他们兄弟俩还是不错的”,吴华的父亲吴文熙说,他也是同一块工地上的民工。“今年春节,王斌余留在工地上看材料,就住在我们家,平时大家也一起打麻将,去年吴华结婚,他还来参加婚礼,给了200元礼金”。吴华的妻子苏香兰临死前也说:“我们对你这么好,你没良心。”
不幸的是,在王斌余怒火冲天的思维里,他们是对立面,是帮凶,因此该死。
当我们跳出王斌余的愤怒,冷静地想一想:他们是否真的该死?
其实,他们本身并不邪恶,但他们却被某些人视为邪恶的代表——导致这一结果的,必定是一个扭曲的社会。
同样的扭曲,还表现在将王斌余视为除暴安良的英雄,王斌余杀人的匕首上铭刻着烁烁闪光的“天道”。这很容易让我想起水泊梁山上飘扬的“替天行道”的杏黄旗,想起另一杆红色的旗帜——原来以天道的名义,李逵可以拿斧头乱杀无辜的百姓;
以革命的名义,伟大领袖可以肆意打压一些说真话的人。
诗人约瑟夫•布罗茨基说过:“因为一个与邪恶抗争或抵制它的人几乎会自动地把自己当成是善良的,从而回避自我分析。”
关于王斌余案,至少有两点事理可以明确:
被杀的吴新国等人并不是恶的象征;
王斌余更不是善的象征。
——以恶抗恶,自身已然是恶。
将恶浪漫化为善,将杀人犯浪漫化为大英雄的人,或者是被怒气和仇恨蒙蔽住了眼睛;
或者,我们就得问一问:他们究竟想干什么?出于什么目的而抹杀真相?
顺便问一声左派的朋友:吴华和苏香兰是不是你们的阶级弟兄?
程序正义的幻象?
回到王斌余案件的审理。
王斌余是该判死刑,死缓还是无期,这个由法院决定。即便我们在下面鼓噪得多么激烈,最终的判决权力,还是在于法院的那几位法官。
我们能做什么?
抱个炸弹到法官家里,严重警告:你丫的要是敢判王斌余死刑,老子和你一起陪他下地狱?
没有几个人会这样说,更没有几个人会这样做。
除了试图影响最终的判决,还是一个重要的意图——不让王斌余式的悲剧再度重演,如果我们能承认王斌余所演出的是一幕悲剧的话。
这里我想再谈谈正义问题。
上一篇评论里,我死抱着“程序正义”这只佛脚不放松。在很多人眼里,这种做法是迂腐,是顽固不化,他们问:没有实质正义,你要程序正义有什么用?
是的,我得承认这种质问的合理性。但我也禁不住怀疑,没有实质正义,能不能成为彻底否定程序正义的理由?
更何况,我强调程序正义,不是针对王斌余的死刑判决,而是针对民意和舆情对司法的干扰,针对的是某些人将民意当成正义的源泉。
友人重提了03年的刘涌案,认为在当时,对刘涌的判决是理性的,民意则是无理取闹;
而在今天,民意则是有理的(真是如此?)——有理就不是取闹,而是别的什么?
我觉得不能单看民意的有理无理,民意就是民意,司法就是司法,汹涌的民意必须在司法的外围止步,然后经过正当的通道走上庄严的陪审席位。法学家的理性,不在于如何引导民意,而在于如何抗拒民意的侵袭。
当然,政治家则相反。这又成了一个决断的问题。
对此我只能说:绕开程序正义去追求实质正义,很可能是以小范围的正义牺牲更大范围的正义,这和不顾实质正义而死守程序正义的教条一样不可取。
当法律被公众认定为恶法,恶法非法,则没必要再服从它。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法治”的两点定义好象也是这种趋向:“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可是,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判处王斌余死刑的法律就不是“良法”?
有人会回答:民意。
接下来我可以重复上一篇评论里的论证,民意并不是正义的全部。
争论就此中断……
我只好很冒失地给出结论:
在王斌余案中,就像在刘涌案中一样,因反对民意对司法的介入而坚守程序正义,并不是在坚守一种无法触及的幻象。一旦摘下正义女神的那块蒙眼布,可能会出现“见光死”。从黑夜,到黎明,再到正午的漫天阳光,我还是赞成一步一步来。
我晓得我的看法不合时宜,不是被视为偏执,就是被骂为帮凶,可这没关系,还是那句话,我只承担一个保守主义者应该承担的那一部分重负。至于谁对谁错,何不等个十年二十年再见分晓?
政治高于法律?
我很羡慕左派朋友的那种思维,法律的本质就是政治,王斌余案就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当今中国,将政治与法律割裂开来,毫无意义,甚至是愚蠢之举。
羡慕归羡慕,可惜我做不到。我还是坚持认为法律与政治之间存在着一条难以逾越的界限。这条界限决定着我们对王斌余案的态度:同情归同情,“但法律是不讲良心的”——这句话是我小时候看过的一部电视连续剧《香港的故事》里的台词,一个大商人站在法庭上对李媛媛扮演的阿黛说的。这么多年来,我还清晰地记得。
极端状态下,比如林肯说,在沉船的时候,宪法就是一尊观音像,要用来堵漏洞。
王斌余案是不是极端状态?
我想起了一则往事:
“梁漱溟对五四运动有一种独特看法。当学生火烧赵家楼和殴打伤人,一些学生被捕之后,梁也很气恼当局,赞赏学生的爱国精神,但他对社会各界运动‘不经审判而保释’却有一点不同看法,说他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由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甚至如果检厅因人多而不易弄清事实,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坦承自己的所作,情愿牺牲,因为若不如此,我们所失更大。在道理上进,打伤人和烧房子是现行犯,是无可讳言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前(未起诉审判前),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横行,不能说我们做的事对,就犯法也可以。梁漱溟认为这种状况恰恰是一种专顾自己不顾别人的毛病所致,是几千年的专制养成的习惯,即除了仰脸的横行和低头的顺受,再不会事事持自己的意思而又同时顾及别人的意思。国民的这个毛病不去掉,绝不能运用现在的政治制度,更不会运用未来社会改革后的制度。所以他说他开始还想经过审判之后,再由司法总长呈总统特赦,一方面顾全了法律,一方面免几个青年受委屈,但再想又觉得终不如服罪的好,这样守法的好榜样是可以永远纪念的。”
要爱国英雄去蹲大牢——这不是在开玩笑?
据说梁漱溟先生的主张在彼时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里,被湮没得无声无息,抑或沦为人们茶余饭后嘲弄书呆子的笑谈。
以政治鄙薄法律,不知是否算得上五四运动——乃至中国传统——的一个病灶?那一时期,可比现在更有资格称为“极端状态”。
遗憾的是,将近百年了,笑谈依然还是笑谈。
2005年9月15日于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