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曙光:不允许怀疑,便没有信任——关于政治信任不对称原理

  

  内容提要:信任与被信任,在伦理学意义上是互相的,对等的;
在政治学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与被信任却从来都是单向的,不对称的。在封建政治制度中,臣民只有信任君王的义务,没有不信任的权利;
在民主政治制度中,公民对自己的政府有不信任的权利,政府有证明自己可以被信任的义务,关系正好颠倒过来了。

  关键词:不信任的权利 被信任的权利

  

  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和谐,也就是保持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公民的政治信任是构建这种和谐的必要条件。政治哲学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是: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是一种先定的义务呢,还是一种被实现的权利?换句话说,公民有不信任政府的权利吗?

  

  一

  

  毛泽东有句名言:“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我在中学时代就反复背诵过这段话,但没有完全弄明白是什么意思。不过有一点是明白的:我们应该永远相信党。现在终于明白了,这段话的全部的含义就是人民必须相信党,不能有怀疑。而毛泽东本人是党的化身,相信党就是相信他本人。所谓相信群众是一个幌子,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意义的话,就是他对于个人崇拜已经有了相当的自信,他自信群众是完全拥护他的。

  有人认为,相信群众和相信党是不矛盾的。党和政府要相信群众,群众要相信党,这都是完全正确的。

  可是将这两条所谓根本原理放在一起,是一个陷阱,因为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首先,党要相信群众,群众要相信党,正1加负1,得0,等于什么也没有说。

  其次,按照我们的政治制度,党是领导核心,群众是被领导者。群众的意见与党的意见不一致,理论上要听党的。这就成为了夫妻关系悖论:意见一致时,妻子听丈夫的;
意见不一致时,丈夫听妻子的。结果,永远要听妻子的。

  第三,群众是分散的个人,党和政府是一个组织,个人服从组织,个人也要相信组织。每一个个人都必须相信党和政府,群众也就不存在了。

  进一步的陷阱在后面:“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不能怀疑,这才是最重要的。

  群众相信党和政府,是一种义务,而且没有不相信的权利。由于出自毛泽东之口,这一要求就成为法律,当时的法律。

  虽然是当时的法律,至今还影响着许多人。

  

  二

  

  人民必须相信自己的政府,当然不是毛泽东的发明。根据古代政治理论,封建君主的统治权力来自于神的授予。董仲舒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民众相信君王及其官吏如同相信天神,是一种绝对的义务,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犹豫。否则就是不敬,不仅仅是对君王不敬,而是对神灵不敬。不敬君王,不敬神灵,后果是很严重的。“十恶”大罪的第六条就是“大不敬”。这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观念。

  一天,我们几个朋友参观一座佛寺,说到观音菩萨到底是男的还是女的时,我顺嘴说了一句:可能是不男不女吧。一位官员朋友很严肃地对我说:如此亵渎神灵,是要遭报应的。我当时还真有点惶恐呢。

  如果相信政府作为一种政治信仰,上升到如此高度,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相信君王是民众的绝对义务,民众有没有被君王信任的权利呢?当然没有。绝对义务产生不了相对应的权利,就是说不因为你履行义务而产生权利。

  但君王有怀疑臣民的绝对权利。君王以及官吏怀疑草民不需要事实依据,一般推理即可。官家怀疑你有罪,就可以关你、杀你。你如果是冤枉的,你得设法自己证明。一旦证明你无罪,一纸文书还你清白就是了,你还得千恩万谢。所谓“雷霆雨露都是君恩”!

  古代为什么有灭族的刑罚?为什么一人犯罪要株连无辜呢?因为君王怀疑犯人亲属可能会因此产生怨恨甚至报复。古人认为,为了消除君王的疑虑,这样做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

  由于怀疑臣民是君王的绝对权利,因此产生了合法的告密制度。自古君王鼓励臣民之间互相告发,派出爪牙秘密侦察,授权监察官员捕风捉影(风闻奏事)密告臣民,甚至要严厉处罚不告密的人(知情不举者)。民众被罩在一张密不透风的怀疑之网下面。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人民没有不信任的权利,也没有被信任的权利,君王和他的政府倒是有被信任以及怀疑的特权。

  

  三

  

  民主政府有没有被信任的特权?人民有没有相信政府的义务?我很想证明有,可惜没有。

  我之所以很想证明民主政府有被信任的特权,人民有信任自己的政府的义务,是想证明青少年时候我所尊敬的老师们所讲的是对的。

  老师们说:人民政府是人民选举的官员组成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之所以选举,是因为信任。即使你没有投票,但人民代表投了票,你必须相信人民代表。如果不相信人民代表,不相信人民政府,那你究竟相信谁呢?

  老师们的话还有一层含义。这就是人必须有信仰,你得找一个东西相信(但不是相信自己),否则无法生活。而在众多可选择的对象中,相信政府如同相信父母是收益最大、风险最小的。

  我知道老师们是善意的。可是正如电影《X档案》所说的:真理在他处。

  在生物进化过程中,物种繁衍遵循雌性选择定律,这是达尔文进化论中“适者生存”规则的重要补充。因为物种进化不是竞争失败者的死亡,

  而是没有或不多的后代的死亡。雌性选择导致雄性竞争,雄性在竞争中提高自身的素质。这种选择是单向的,不对等的。

  多年以前,我的一个朋友谈恋爱,女朋友在外地。我开玩笑说,这么漂亮的女朋友,整天不在一起,你不怕别人抢了去?他自信又有点无奈地说:我必须相信她。当时我并不明白他说这话的含义,也许他自己也不太明白。后来才知道,原来是雌性选择规定男人必须较多地付出信任,女人则主要享受这种信任。

  在政治生活中,民主制度遵循人民选择定律。政治家在民众面前展示自己的能力和品行,以便接受人民的选择。人民通过政府任期制度淘汰旧的官员,选择更加胜任的官员。这种选择也是单向的。政治家没有权利选择人民,他只能选择当不当政治家。

  由于政治选择是单向的,有关政治家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于义务就不是对应的,更不必须是对等的。

  民主政府没有权利要求民众信任,却有通过自己的言行证明自己可以被信任的义务,特别是当民众对政府言行有所怀疑时,政府必须履行这一义务。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没有很好地说明现代民主制度的生成和发展规律,就是因为社会契约论只迈出了半步,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从统治者的绝对优势解释为统治者于被统治者平等协商的关系。这在250年前是很了不起的,也许当时的人们更愿意接受它。

  可是,现代民主政治是人民选择,不是邻里之间的平等协商。

  

  四

  

  公民信任自己的政府是一种权利。政府信任自己公民却是一种义务。公民被自己的政府信任也是民主政治派生出的一种权利。

  政府如果针对某个公民提出不信任要求,必须要有法律明确授权。这是公民被信任权利的体现。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公民没有向政府证明自己可以被信任的义务。

  政府相信自己的公民是维护公民的尊严最重要的体现。要知道,人的尊严是人的权利的重要内容。人的尊严包括不被歧视,不被非法强迫,不被无端怀疑。在特定条件下,人的尊严比他的生命还重要。例如在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政府必须维护死刑犯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

  相信自己的公民是促进公权与私权和谐,进而增进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公权与私权的矛盾,是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公权与私权产生矛盾与冲突的原因可能很多,原因之一是相互间缺乏足够的信任。人民不相信政府,有许多渠道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政务公开等;
政府不信任民众,问题无解:政府必须信任自己的公民;
防范,永远只能针对极少数滥用被信任权利的人。

  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公民的许可申请,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之外,只作形式审查。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国家机关相信公民提交的申请资料是真实的。当然,如果申请人弄虚作假,一切后果也要由申请人承担。

  我在美国UCLA作访问学者时,有一个现象让我很感兴趣。根据法律,大学生在校区吃饭消费是免税的。于是在结算时,收银员必须逐个询问:“是学生吗?”被询问人只需要回答“是”或者“不是”,不需要出示学生证之类的证明,没有人监督,也没有录像设施。这就等于完全相信你。

  一开始,我有些不明白:如果有人冒充学生怎么办?后来我才明白:政府首先信任你。如果你不是学生而冒充学生逃税,一旦被举报查实,一切后果你自己承担。而且这个后果是很严重的。你的风险很大,而政府的风险较小:也就是少收几个钱。如果抓到一个,罚款也是很可观的。

  从这个事例我想到,相信自己的公民不仅仅是维护公民被信任的权利,也是维护社会安定,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选择。首先,相信公民会增进公民的尊严,提高其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减少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可能性;
其次,各种防范措施只能对极少数人有效,如果同时适用于多数人,则原来对少数人的效力也会丧失;
最后,只对那些滥用被信任权利的人实施严厉监管,既没有道德风险,也同时能有效地控制行政成本。

  

  五

  

  公民有不信任的权利,却没有信任的义务,政治秩序如何维持呢?即使是在民主制度中,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也是政治秩序的先决条件。政府不被自己的公民信任,政治无法有效开展,至少是政治运作的成本会非常之高。

  波兰社会学家彼得·什托姆普卡在他的新作《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中华书局,2005年5月出版)中,对这一问题有比较充分的论述。主要内容可以用他说的民主制度的两个悖论来概括。

  他提出的民主制度第一个悖论是:制度化的不信任是民主政治所需要的公民自发信任产生的基础。制度化的不信任越多,自发的信任就越多。他所列举的使不信任制度化包括定期选举制度,官员任期制度,权力分立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政治公开制度,社团政治制度等。这些制度建立的前提就是怀疑和不信任,建立的目的就是要遏制和阻止政府官员背叛公民的信任。如果这些制度是有效的,公民自发的信任就可以产生。

  他提出的第二个悖论就是:过于频繁地激活制度化的不信任机制,会损害甚至摧毁民主制度所需要的自发信任。因此他主张将制度化的不信任控制在规范的制度化水平,而不变成实际的常规性社会实践。意思是说:过于不信任,完全象防贼似的防范政府官员,自发的信任没有了,也不行。应当在制度化不信任和自发信任之间求得某种平衡。

  我们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以前人们象信神一样相信国家机关。后来严峻的现实将信任神话打破了。什托姆普卡所说的制度化不信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者运行的效果不理想,不能因此产生所需要的自发信任。

  如果信任政府是公民的权利,那么这项权利实现的道路还布满荆棘和坎坷。

  建立和完善制度化的不信任机制并使其有效运行,是我们当前民主政治建设的首要课题。

  允许公民怀疑自己,努力证明自己是可以被信任的,并且通过各种制度化的安排防范官员背叛公民的信任,同时维护公民被信任的权利,是对我国许多国家机关的一场考验,也是一次民主测试。能否都顺利通过这场测试,也许就看我们的官员(也包括公民)的水平和运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