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山鹰:《中国的宪政选择——1945年前后》小结

  

  这是中国历史上令人遗憾的一幕。

  导致1945年前后中国宪政选择失败的因素很多。这段历史提出的一个问题是,中国宪政选择的失败是不是必然的?有人说,历史是不能假设的,但是,如果不对那段历史进行假设和探讨,那么我们就不可能知道历史给我们提供的多种可能性,就无法知道中国宪政选择的失败究竟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

  其实,这样的假设,在政协会议各方因为改组政府出现争议时,就已经出现。本文中述及,吴铁城和邵力子就曾思考过这个问题,他们的结论是次序错误——在未进行改组政府之前,去谈论政协决议案中的其他问题。按照政协决议案,应该是先改组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为各党派和无党派社会贤达共同参加的民主联合政府,然后再由该统一的党派联合政府,去组织贯彻政协会议的其他决议。由于它是过渡时期的最高决策机构,各主要政治派别的主张、利益诉求都应该在此机构之内提出,并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得到结果,国民政府委员会据此结果发出命令或指示。

  如果先改组了政府,那么各党派之间的政治合作和竞争就会在这个联合政府体制内运行,宪草问题、国大问题、军队问题等都能在联合政府之中获得协议。对外,则以一个中枢发出指令,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执。

  但是,由于各党派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就没有坚持一定要按照政协决议先立即改组政府的要求去做,而是与宪法草案问题、国民大会问题、整军问题同时进行讨论,造成整个贯彻政协决议的协商谈判仍然在按以前的模式重复进行,还是体制之外的党派协商。党派协商不象议定中的国民政府委员会,有议事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它无法按照既定的规则来获得大家必须遵守的协议,结果是问题越谈越多,分歧也越来越多,导致谈判的全盘破裂。在这一点上,政协会议的各方都有责任。这种次序错误很难说是必然要发生的。

  另一个偶然因素是东北问题,东北问题的实质是苏联的对华企图问题。本来国共对东北是没有太大争议的,因此政协会议没有就此问题提出过讨论。苏联出于其对于在远东建立均势的考虑,在东北支持中国共产党力量的壮大,导致在中国出现了一个可能引发冲突的变数。即便如此,局面也还是可以控制的,苏联在东北的举动毕竟要受到雅尔塔协议和中苏条约限制。因此,国民党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中国共产党在东北的存在的前提下,与中国共产党在东北实现和平和达致协议是可能的。在政协会议所展现的民主宪政前景下,中国共产党也承认了国民政府对于东北的主权,并愿意与国民党在东北实现和平。正如后来的发展所证明的。

  问题出在苏联突然撤军。这又缘于国民党内强硬派掀起的激进的反苏浪潮。同时,强硬派的反苏反共浪潮以及随后的国民党二中全会,使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会议上所建立起来的对于国民党的信任开始动摇,因此转而开始采取实力政策,最终导致东北燃起战火,并延伸至关内。人们或许会认为,这样的和平未免太脆弱了,一旦有风吹草动,其破灭是必然的,因此中国宪政选择的失败也是必然的。但若换一个角度想,正是因为其脆弱,所以各方要时时小心,处处呵护,全面体现对于和平宪政的诚意,那么,局面或许是另外的一个样子。国民党内强硬派逞一己之私,终于导致不可收拾的局面,想必CC系领袖陈立夫等人也后悔莫及。

  各方面对于在中国建立一个宪政的国家并不乏诚意,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和第三方面。从1944年提出联合政府的主张,到1945年与国民党签署的《双十协定》,再到1946年与各党派在政协会议上签署政协决议,中国共产党不免在一些细节上有失策和失当的地方,但其一直抱定打破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决心,成为一支制约、打破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最重要力量,其对于当时的民主宪政建设的功劳是值得肯定的。

  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存在,就没有联合政府,没有《双十协定》,没有政协决议,当然也就没有第三方面力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真实地位——没有第一者、第二者,便不会有三者。第三方面只有在国共两极的相互制约中,才能体现出重要性,也就进一步有了包括第三方面在内的党派政治协商会议,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民主宪政国家的可能和机会。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存在,国民党会有意向与第三方面协商,就一个西方式宪政方案达成协议。即便是形成协议,也不可能真正实行——《中华民国宪法》通过后,蒋介石就以“动员戡乱”的名义,将其完全置之不顾。

  国民党在这个过程中的正面负面作用都有,应该客观看待。作为一党专政的国民党,面对着将要迫使其失去不受制约权力的政协决议和即将到来的宪政体制,肯定是不愿意的、抵制的。有的学者便认为这是导致当时中国无法走向宪政道路的必然原因。专制者要失去其专制的权力,心生抵制是必然的。有哪个专制者会心甘情愿、乐于从命地接受制约,戴上权力的紧箍咒?

  问题不在于专制者是否愿意,而在于他是否识大体,顺应时代潮流,接受现实。当时的国民党被迫在法律上承认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党派的合法地位,答应召开政协会议,通过一部民主的宪法,实行宪政,应该说是一种识大体、顺应时代潮流的表现。

  宪政要求一种节制。国民党和蒋介石失策的地方在于,不懂得适可而止,一味逞军事之力,非要攻下张家口而后快,非要中国共产党退出苏北地方政权而安心,导致共产党最终丧失和平谈判的全部希望,放弃对于国民党和蒋介石的全部信任。

  国民党作为当时的第一大党,作为掌握政府权力的政党,应该对中国的宪政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怀抱更多的体谅和宽容。针对国民党的强势,周恩来曾对马歇尔说:蒋介石是要先把事情“弄成合乎他的愿望。如一切都照他的希望实现,他放心了,而我们就不能放心,因为一切都无保证了”。〔1〕①张家口和苏北对国民党无足轻重,但对一让再让的中国共产党,则严重伤害了其自尊心,国民党这两件小事上的处理失当,打碎了事情朝好的方向发展的全部可能性,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

  以国共为主体的谈判,使第三方面如鱼得水,第三方面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影响空前提高,国共双方都希望得到第三方面的支持。由于第三方面是中国对于英美式宪政的执着追求者,美国出于对本国民主宪政体制的天然偏好,也与第三方面惺惺相惜。马歇尔还曾多次与第三方面交换对于西方宪政体制和中国宪政可能的看法。这就给第三方面在中国政治舞台上提供了长袖善舞的空间,包括宪法也由民社党主席张君劢起草。由于国共互相不接受对方的方案,为了获得协议,双方必然会有所妥协。妥协的结果就是一个国会制(两院制)、责任内阁制和地方自治(省为最高自治单位)的宪政方案,这个方案正是第三方面所积极追求的英国式宪政模式。这表明在当时的中国,各方政治力量是认可这个方案并且认为这个方案是切实可行的。在一定意义上,这既是国共双方取得谅解的胜利,更是第三方面追求的胜利。

  可惜,这样的可能随着国共的分裂而失败了。一般认为,国共分裂必定导致第三方面的分裂,这是由当时的政治生态所决定的。笔者认为,国共分裂固然会导致第三方面的分裂,并最终导致中国宪政选择的失败,但如果问题的探讨只到此为止,则回避了第三方面在中国宪政选择失败中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是,国共分裂是否意味着第三方面就完全无所作为,只能无可奈何地听任中国宪政选择最终不可避免的走向失败?

  这要先从国民党的失败说起。宪政的一个基本精神在于把多元的政治力量容纳、整合到一定系统,使之在该系统之内进行和平竞争,其竞争的规则就是宪法。因此,容纳与整合,是实施宪政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离开这一点去追求制订、通过宪法,实施宪政,则必然与宪政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从接受联合政府的主张,到签署《双十协定》,再到召开政协会议通过政协决议,国民党蒋介石基本上是沿着正确的道路行进,是想把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各党派整合到一个合法的系统之内,并最终召开国民大会,制订宪法,实施宪政。

  但是,国民党对于宪法和宪政的要求如此迫切(笔者不否认国民党是急切地想奠定一个以国民党为主导的政权的合法性基础的意图),以致于错把宪法当宪政,单方面召开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而听任国共分裂。抽去宪政本来所应该具备的政治整合功能,无异于缘木求鱼,其失败是注定的。

  国民党蒋介石是如愿以偿地、合法地召开了国大,通过了宪法。但它的后果是“合法”地分裂、“合法”地以武力竞争取代宪法之下的和平竞争,最终“合法”地失败。国民党蒋介石的根本错误在于其对宪政追求的因文害义——因“宪法”之名,害“宪政”之义。

  第三方面,中国对于英美式宪政的虔诚的追求者,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表面上犯的是和国民党蒋介石同样的错误,因文害义。为了他们心目中所谓的宪政理想而分裂,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参加了国大,为国民党召集的国民大会的召开和《中华民国宪法》的通过,提供了合法性的支持。但他们错误的实质在于太过急切地想“眼前得食”。

  其最关键的角色是民社党。因为青年党虽然愿意参加国大,但是青年党设定了一个条件,即在民社党答应参加国大的前提下,青年党才参加。可见,民社党的进退决定着国大能否通过宪法(政协决议规定宪法条文要得到3/4国大代表的赞同才得通过)。可是,民社党主席张君劢动摇了。〔2〕

  设想:如果第三方面能够更多地考虑到宪政所应该具备的整合功能,而不仅仅是着眼于形式上的宪法,以一个整体的姿态,在国共真正达成协议前拒绝出席国民大会,局面会是怎样?

  如果是这样,国民大会就缺乏通过宪法所必须的3/4代表赞成始得通过的法定代表人数。因为本次国民大会的任务就是通过宪法,如果缺乏通过宪法的法定人数,国民大会自然就开不了。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就不得不考虑与中国共产党重开谈判,谋求妥协和协议。在国民党军队退出张家口,承认中国共产党在苏北地方政权的前提下,国共双方成立协议的可能是存在的。这样,宪法的整合功能就可以实现。

  可惜的是,第三方面自动放弃了这样一个挽狂澜于既倒的绝佳机会,分崩离析,四散而去。在他们成就国民党单方面召开国民大会的同时,他们也成就了中国宪政选择最后一次机会的失败。奔着国民大会,奔着凝聚他们心血的《中华民国宪法》,他们兴冲冲而去,原以为会收获中国宪政的果实,到头来却发现他们捞到的不过是一个宪政的水中之月。《中华民国宪法》之于中国的宪政,就如那水中的月亮之于天空中的皎皎明月,以为是,却偏偏不是!

  当时,没有中国共产党参加,在《中华民国宪法》之下缺乏宪政事实,是必然的结果,因为第三方面没有足够的力量制约国民党。

  虽然人们在宪法中可以设计出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但这种制约又往往建立在不同政治力量相互的制约之上。没有政治力量之间的真正制约,就不可能在宪法中单独存在这样的制约。当时的情况是,制约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真正力量在于中国共产党。民社党、青年党因小利而忘大义,放弃应尽的责任,导致第三方面的分裂,进而使国共之间的分裂成不可挽回之势。中国的问题最后只能以另外一种逻辑来解决。

  上面所述,都是从具体史实的角度进行的分析。如果从具体历史细节中超越出来,又可以看到中国宪政选择的失败具有某些必然的原因。

  国共两党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几乎就没有停止过军事冲突。即便是在签署了《停战协定》、关内基本实现停战的情况下,在东北依然是枪声不断。边打边谈是这个历史时期的特色。国共两党的和平谈判不仅是以武力作为后盾,而且一些重要的条款,往往根据战场的得失来予以确定。在谈判桌上无法获得的预期,不可避免地诉诸武力去实现。

  因此,和平谈判是这个时期浮在表面的逻辑。在这个表面逻辑下面,潜藏着更为关键的武力竞争逻辑。军队和解放区这两个问题之所以最难达成协议,达成协议也难以实行(如整军协定),就是国共双方武力竞争逻辑的具体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国共双方的和平谈判又可以称作是武装谈判。宪政体制下的政治竞争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以政见竞争,而不是以武力竞争。以武装谈判的方式谋求各方之间的协议,很难不误入歧途。

  还有一个原因是第三方面的软弱无力。

  一支要在政治舞台上发挥重要影响的力量,它必须是独立的。而它能否独立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是否有足够的实力。这种实力不一定是武力,它是一种能够在整个社会发挥巨大影响、无法忽略的力量。由于第三方面缺乏足够的实力,在国共双方争执不下时,就只能起到劝架的作用,而不能起到裁判的作用。在国共双方严重对立以至分裂时,第三方面只能面临一个选择,要么选择国民党,要么选择共产党。

  第三方面的组成人员大多是知识分子,有人认为,知识分子之所以软弱无力,是他们与社会脱节,不善于从社会中寻找力量。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以果为因的逻辑。知识分子没有力量,不是他们不善于从社会中寻找力量,而是因为当时的社会没有支撑知识分子政治要求的力量。中国社会是一个两头大、中间小的结构,本身就缺乏一个调节两头使社会协调发展的强有力社会群体。在这种情况下,以知识分子为主的第三方面难以摆脱摇摆、依附、分裂的命运——一部分参加国民党单方面召开的国民大会,一部分则拒绝参加国民大会,最终与中国共产党携手。

  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宪政选择根本上只能依赖国共双方的和解。但国民党和蒋介石不愿意放弃其固有的地位,选择的不是和解,而是强迫中国共产党“就范”,这就促使中国共产党不得不走上与之进行对抗的道路。

  从联合政府,到《双十协定》,到政协决议,不得不承认,当时确实存在着在中国建立宪政国家的机会。中国当时能否走上民主宪政的道路,在两可之间。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由于各方没有能够很好的把握,以致于这样的可能没能变成现实。1945年前后所呈现出来的、各种政治力量所共同选择的的宪政道路,在国民党单方面召开的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的“掌声”中被阻断。

  1949年,没有参加国民党单方面国大的中国共产党和部分民主同盟成员,包括其他党派,在北京召开了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并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对于民主宪政的追求,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注:《中国的宪政选择——1945年前后》一书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05年出版。

  

  注释:

  ① 〔1〕《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466页。

  ① 〔2〕张君劢在参加国大之后,对罗隆基说了一段这样的话:“这一伙人跟了我这许多年,好不容易等到了今天,抗战胜利了,国民大会要开了,联合政府就要建立了,我还能够要他们老饿着肚皮跟着我吗?国民党是国库养党。我有什么法子养这批党员?让他们去搞吧,我是不参加的。”罗隆基:《从参加旧政协到南京和谈的一些回忆》,载《文史资料选辑》第20辑,第2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