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欧盟的发展和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过程生动地体现了:各个政治力量为了更高的价值和更大的利益而进行的合作与斗争。在中国国家统一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的共产党、国民党和民进党应该能够从中得到如下有益启示:对历史的深刻反思,要和平不要战争;
中华民族的认同是实现中国国家统一的观念基础,不可或缺;
适当扩大并保障地方权力,科学理性地架构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
关键词 和平与理性 欧盟制宪 国家统一
欧洲人经过二战的洗礼,对历史的教训进行深刻而且务实的反思,响亮地提出“联合自强”的口号,首先由法国政治家坚决摒弃俾斯麦的法德世仇观点,提出法德和解,基于此项共识,欧洲人按照经验主义的方法,首先着眼于经济领域的某一部门进行合作,然后逐步扩大合作的范围,直至形成欧洲共同体,然后又过渡到政治领域的合作。随着欧盟范围的不断扩大,逐渐产生了制定欧盟宪法条约的需求。欧盟宪法条约标志着欧盟发展到历史的新阶段,体现了欧盟联合自强以及和平理性的正确性。欧盟的发展和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过程生动地体现了:各个政治力量为了更高的价值和更大的利益而进行的合作与斗争。
(一)比较的基础
领土面积相差不大的欧洲和中国都曾是世界政治和经济的中心,都有悠久而且影响深远的文化,而且都出现了衰落的情况,因此决定了两个世界的重要力量拥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就是实现复兴。
中华民族相对于各政党,类似于欧盟相对于各成员国,都是两个层次。而且两个层次都有独立发展的过程和理念,在第二层次里,各个相互独立的政治力量都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甚至是冲突和对立。
欧洲和中华民族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都存在统一的情况,单从时间的量上说,所占的比重都是挺大的。而且统一的途径大多都是以武力的方式。
欧盟成员国相对于欧盟来说是独立的政治力量,他们为了实现更高的目标和价值,要求联合自强,并作出妥协和牺牲;
虽然我们的目标是在强调民族的利益,这一点是不同于欧盟的,但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中国民进党相对于中华民族来说,也是各自独立的政治力量,也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更高的价值,所以具有共通之处。
欧盟宪法条约制定过程中存在的“联邦主义”和“邦联主义”虽然有重大差别,但在加强未来欧盟的行动能力和独立政治实体甚至建设成一个国家的目标方面是一致的。这是我们能够进行比较的重要前提。
另外如果希望进行比较很有意义的话,比较的对象应该是成功的。二战以来,欧盟经济上成功是有目共睹的。美国可以说是二战的最大受益者,世界的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都一并转移到美国,战后美国黄金储量占全世界的四分之三。欧洲是二战的最大的受害者之一,可以说是在二战的废墟上实现重建的,然而欧洲通过名目繁多的经济上的联合,国民生产总值不断增长,到2002年“大欧盟”(包括中东欧10个候选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由90,800亿美元增加到101,000亿美元。在2001年6.2万亿美元的世界贸易总额中,欧盟15国占到35.9%(不包括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以美国为首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占19.1%[1]。欧盟政治上虽然尚未取得最终的成功,但其良好的表现,莫过于欧盟连续五次扩大,吸引越来越多国家申请加入。另外美国对欧盟的分化和贬低[2]也从侧面说明欧盟政治影响的持续增长。
而且相对于欧盟机制的完善,中国在实现国家统一方面还有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谈到欧洲实现一体化的时候,都会强调其拥有共通的基督教文化,但随着欧盟的不断扩大,尤其是土耳其的加入,大量穆斯林也将成为欧盟的一员,这种状况也将会改变。然而这个问题在中国根本不存在,无论是共产党还是国民党和民进党,都是中国人民的政党;
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无论是香港还是澳门,都享有共通的中华文民和儒家文化,用的都是汉字,说的都是汉语。
(二)深刻反思历史要和平不要战争
进入近代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行为能力的增强,人类的欲望尤其是强者的欲望也是越来越大,英国通过不断的战争,获得了超过本土面积111倍的殖民地,号称“日不落帝国”;
在俾斯麦领导下,军国主义成了近代德国的特征。正是在这种谋求非正当利益的趋势下,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了,造成的灾难之大就不用再说了。可以说,整个二十世纪的前半期,整个世界都是笼罩在战争的乌云之中,人们所见所闻所思都是战争。尤其德国和法国之间的恩恩怨怨。俾斯麦始终认为,法德为世仇,而且其他国家也认为,德国乃战争贩子;
然而二战之后,法国人以高姿态率先提出法德和解,这需要多大的勇气和智慧啊!更重要的是两国领导人持续不断的密切合作是这种高尚的思想成为实实在在的现实。[3]德国总理阿登纳的继任者也同样作出了对战争和历史的深刻反思,使法德之间的和平理念成为欧洲人的共通信念。[4]
与欧洲相比,本是同根生的共产党和国民党从1949年到1979年三十年的时间里一直处于战争状态,大陆为完成历史使命解放台湾,每年必然炮轰金门;
台湾梦想反攻大陆,蒋介石也是常常“西北望长安,可怜无数山”。自从1979年叶剑英委员长的《对台湾同胞书》的发表,至今又将近三十年了,从法律上讲,大陆和台湾之间,仍然是敌对状态。
以李登辉和陈水扁为代表的台独势力日渐做大,不断从美国和日本购置大量先进武器,公然武断搞台独无疑会引向战争。从1979年提出一国两制构想,到共产党的继任者不断提出一些主张,可以说为和平解决作出很大的贡献与让步。近期全国人大又以法律的形式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其中心思想是和平统一,但字里行间透露的杀气也是非常明显的。
总之,各党派之间尚未对战争完全放弃,对和平的信心和努力尚显不足。对统一的方式尚未达成一致,甚至缺少基本的信任。在这方面,欧盟领导人的行为无疑为我们的统一提供了榜样。各党派之间应充分认识到并认真实践一个真理:战争是恶的,而和平是美的。战争只能使美国日本从中渔利;
而和平才能带来中华民族的真正繁荣。
(三)提高中华民族的认同感不可或缺
由众多语言和众多民族构成的欧洲可以说,很早就作为一个整体开始了自己的历史进程。它从希腊反对波斯人的胜利中脱颖而出,标志着“希腊的自由政治战胜了亚洲的极权政治”[5],“太阳神”战胜了“酒神”,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精神战胜了狂热和放荡。
在一战之后和二战之前,一些先知先觉的欧洲人士就提出泛欧洲思想,并主张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盟机构,并创办刊物宣传泛欧思想。为二战后欧洲共同体的政治实践奠定一定的基础。
二战之后,在法国的积极倡导下,在实现法德和解的过程中,在意大利西班牙英国荷兰等大国的支持下,有利于欧洲思想形成的结构雨后春笋般出现并良好运作。众多条约的签订无疑是欧洲思想日益发展的反映,同时有进一步促进欧洲思想的深化,尤其是尚待批准生效的欧盟宪法条约直接规定了欧洲公民概念。正好证实了一百多年法国浪漫主义作家雨果的预言。
可以说欧洲认同对欧盟的良性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甚至是根本性的作用。当然欧洲认同的达成是欧盟宪法条约出台的观念原因。从欧盟的发展看,加强欧洲认同感不是仅仅停留在空洞的说教和宣传,而是把富有理性的宣传同成功的经济联合和政治合作结合起来。这一点无疑对实现祖国统一具有现实和策略意义。
在培养中华民族的认同感方面,共产党可以说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二十多年前就提出“一国两制”的基本策略,并在香港和澳门问题上获得成功实践。并先后提出“大三通”和“小三通”的主张,并在经济政策上向台商倾斜,目的是通过加强经济的来往,密切两岸关系,密切两岸人民的感情。近几年出现大规模的寻根祭祖活动,世界范围内“孔子研究院”之类的机构大量设立,以及大陆同法国和俄罗斯互办文化年,同美国互办文化月等活动。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新的主张,2005年12月6日温家宝总理在巴黎的演讲也特别提到:“中国自古就有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和实生物的思想”;
“不同文明共存和发展,归根到底在于‘和’”。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这一两年内,共产党和国民党1949年以来的“第一次亲密接触”。所有这些活动都加强了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而且近期台湾岛内进行的三合一选举,国民党大获全胜充分说明了民族认同的功效和必要性。
而在这方面,台湾方面表现消极。共产党提出的“大三通”和“小三通”的主张迟迟未得到回应,就是春节包机探亲这样影响相对较小的问题进行得也是举步为艰。为加强文化交流和方便台湾学生到大陆学习,大陆方面设置专门的奖学金,然而台湾当局却明确宣布不承认在大陆所获得的学历。台湾方面在对大陆的舆论宣传发面也存在明显的误导。一个明显的例子是,2005年8月份一位台湾师范大学二年级学生黄品维访问大陆后感叹导:原来中国大陆并非人皆“共匪” !原来北京不是满街红卫兵![6]可见台湾宣传之离谱的程度。
尤其是民进党作为执政党,对民族认同问题更是逆历史潮流而动,搞什么“去中国化”。不少以“中国”、“中华”命名的企业被要求改为“台湾”,台湾教科书中的“本国史地”竟然不包含中国(大陆)和蒙古,竟把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等列入“中国古代史”,不算“台湾史”,那么国父孙中山将沦为“外国人”[7]。所谓“去中国化”意图非常明显,企图割裂台湾与中华民族。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这种作法是错误的,也有害于中华民族认同感的加强。
(四)以科学理性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
通常就是谈判各方存在一个更高的价值追求,而且各方肯定会有利益和观念的冲突。如果没有更高的价值追求就没有谈判的基础;
如果没有冲突和分歧就没有谈判的必要,大家看法一致还有什么可谈的?在更高价值追求的旗帜下,各方应该怎样对待冲突和分歧呢,当然应该尽量争取自身的利益,当然应该在共通的和崇高的价值之下进行争取,一旦出现同更高价值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各方都应该做好让步的准备,只有以这样的心态进行谈判才是成熟的谈判者,才是富有诚意的谈判者。
欧盟的发展过程可以说这是富有诚意和智慧的谈判者竞争与合作的过程。比如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过程中就存在很多矛盾:各国在欧盟理事会中的表决权问题;
有效多数表决制度的设置问题;
经济治理问题;
欧洲共同防务问题;
轮值主席国制度的改革问题;
欧盟委员会的规模问题;
基本人权宪章的地位问题等。其实众多的矛盾从主体角度进行划分的话,就是大国与小国的矛盾,穷国与富国的矛盾,老成员与新成员的矛盾,以及宗教信仰之间的矛盾和国家治理传统的差异等。可以说,每一对矛盾都是会对欧盟各成员有重大影响,甚至产生重大利益的冲突,但是欧盟宪法条约能够在2004年10月29日在罗马有所有成员国领导人签署同意,就足以说明这些矛盾是在“联合自强”的旗帜下得到了相对合理地解决。
如前述,中国国家统一与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的共通之处是,存在两个层次的力量;
第二层次的力量出现多元化;
存在更高的价值追求。那么,面对欧盟和欧盟宪法条约的成功实践,我们应该有所启发,有所作为。那么对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各党派应该持何种心态和如何做呢?对于中国共产党的“一国两制”政策是不是就足够了呢?
“一国两制”承认一个国家内存在两种制度,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为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建设增添了新内容;
引起了我国国家结构的新变化;
进一步发展了多党合作制度;
有利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拓展和促进。而且在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上已经有了成功的实践。所以人们认为,有了这一制度就足够了,在国家统一的谈判桌上,共产党已经做了最大的让步了。本人认为,这一看法尚待改变。
首先香港问题和台湾问题的相同之处很明显,但也存在重大差别:前者适用的是国外用武力霸占(割让)和武力威胁强租了我国领土后回归祖国(收回主权)的这种历史和现实情况;
是以中英、中葡相互承认(国家承认和法律承认)从而约束中方和香港、澳门之间政府和法律承认为前提,而且在这些地区的所谓“三通”、“四流”也早已进行;
前者有一个我国在这些地区收回主权的确定的期限,从基本法生效到收回主权有一个明确的过渡时期。而台湾问题是一国内的统一问题,而不是收回主权问题;
两岸关系仍没能有多少重大突破和实质性的进展;
至今仍难以界定一个确切的期限,远未进入已完成了法律依据的过渡时期[8]。(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为什么一国两制的提出最初就是为了解决台湾问题,不仅授予台湾很大的自治权并允许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可是大陆提出的大三通和小三通主张一直未得到台湾方面积极的回应呢?本人认为,根本原因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一宪法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样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和财政权甚至人人事权完全来自于中央,中央可以授权同样可以任意地收回权力。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可以自由动用社会上的所有资源。无论国民党抑或民进党的影响在台湾地区内部有多大,在整个中华民族的范围内,他们的力量都是渺小的,和拥有7000万党员和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相比都是渺小的,所以他们会感到不安,担心一旦实现统一,他们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力量会迅速萎缩甚至不复存在。
正是这个强烈的恐惧感促使台湾当局在经过极大努力而反攻大陆无望时,才滋生出台独的念头。他们可能会有这样的思维逻辑:我眼下不克能反攻大陆统一中国,如果回到祖国怀抱,结果可能是自身影响的迅速丧失;
如果宣布独立,很有可能遭到大陆的大规模攻击,那么结果有两个:一是大陆取胜,那么我只有自认倒霉;
二是如果大陆不能取胜,那么我就有出头之日。在不愿失去自身影响的驱使下,在美国和日本的恶意“保护”下,台独势力不断的增长,台湾当局于是公然提出独立。
面对这样“零和博弈”的不好结果,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大的执政党应当高瞻远瞩顾全大局有所作为,目标很明确就是要将国民党和民进党拉到谈判桌上,各党派以信任、和平、理性的态度共同构建国家统一。
事实上,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权力下放的过程,下放权力成为大众词语,而且也取得良好的效果,市场经济得到启动并大幅度进展,国民生产总值每年都有大幅度增长,进而带来文化上的发展和法学的繁荣。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权力的下放是政策性的,缺少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保障,话句话说,地方获得的权力是缺少保障的,是暂时的,中央想收回就可以收回,几乎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和程序上的障碍。而且近两三年中央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名义下,中央收权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越来越多;
大规模的财政转移支付;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甚至《行政许可法》的通过也都反应了这一趋势。
避免“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恐怕还需要改变一传统观念——权力大的和地位高的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通常情况下,年龄大的确实经验更为丰富,能够取得更高地位和更大权力的人确实有其独到的判断力。正是基于此,传统的人治观念在中国社会得以生根。但法治社会的治理在根本上靠的是理性和制度。所以在管理国家方面,需要改变传统的道德优越感观念,进而改变权力只有地位高的人才能正确行使的观念。[9]
有人会认为,确立地方自治可能违背现行宪法,这的确存在理论上困难。如果直接明确规定地方自治,可能造成违宪。但我们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逐渐赋予地方更多的权力,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程序[10],增加此类授权法修改的难度等方式,实际上达到这一目标。退一步说,在单一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早有先例。如日本和英国等几十年来一直沿着这一方向进行改革下放权力。法国在17世纪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可是欧洲社会的典范,这一状况直到二十世纪都有深远的影响。但1982年以来,法国进行了地方分权改革,将中央的权限向地方转移。适应这一变化,法国在2003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重新定义 国家与领土单位关系的性质,宣称法国是一个“地方分权”的国家,进一步扩大了地方自主权。
因此作为大陆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首先应该基于法治的理念,依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努力实践“一国两制”这一基本国策,以实际行动让台湾各党派感到共产党是富有诚意的;
其次但又是具有根本性的,就是进一步完善和改造中央与地方关系,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如,立法权的合宪配置,财政和税收权界限的划分,完善地方选举制度,公务员职业化等,将中央与地方问题制度化,保证地方作为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确保地方的相对独立地位,所有的政治主体都要在享有权威的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样才能消除民进党和国民党的顾虑,才能有谈判的基础。
这样,各党派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自己的个性,都在既定的规则的范围活动,这样中华文明富有极大包容的特性才有最为真实的体现。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是大问题,汉武帝推行“推恩令”虽然适应当时形势,但没能够避免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分裂割据和连年战争;
大宋朝的不“与民争利”的带有自由主义色彩的政策却导致国势积贫积弱;
甚至毛泽东著名的《论十大关系》,虽有美好的理想,但在政治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其共同的原因都是在于权力的配置和运作缺少规制,都没有实现制度化。所以这个几千年来都棘手的大问题,如果要在新世纪之初处理好,中国共产党是责无旁贷的,那么其千秋功业将也是前无古人的。
[1] 引自《论“大欧盟”的地位和影响》作者苏惠民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16454&typeid=40&openfile=1
[2]美国著名的“新保守派理论家”罗伯特·卡根把美国比作“来自火星的战神”,把欧洲贬称为“来自金星的爱神”。意思是说,美国是果敢的,有行动能力;
而欧洲是软弱的,缺乏行动能力。
[3]从1958年秋到1962年年中,阿登纳与戴高乐之间的通信达40余次,会晤15次,总计进行了100多个小时的会谈。1963年1月,阿登纳三访巴黎,双方签订了《德法友好合作条约》。
引自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68/10493/955190.html
[4] 1970年,德国总理维利·勃兰特在访问波兰时,在华沙犹太人殉难者纪念碑前突然双膝下跪的场景感动了世人。1995年,德国统一后的总统罗曼·赫尔佐克在贝尔根—贝尔森集中营旧址举行的纪念集中营解放50周年集会上发表演说,提醒全体德国人绝对不要忽视或忘记法西斯德国犯下的罪行。
引自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68/10493/955190.html
[5] F·夏博得著《欧洲思想史》,意大利巴厘拉太尔查出版社1964年版,第26页,转引自(意大利)玛丽娅·格拉齐娅·梅吉贵妮著《欧洲统一 贤哲之梦》,陈宝顺和沈亦缘翻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6] 引自http://news.qq.com/a/20050821/000582.htm
[7] 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taiwan/2004-11/09/content_2194121.htm
[8]参见文正邦著《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载于《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9] 引自张丽娟著《法国修宪扩大地方自主权》载于2005年3月24日《法制日报》。对法国宪法进行修改的《关于共和国地方分权化组织法》的第2003-276号宪法性法律,共计1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组织体制原则的补充完善、从属原则的确认、实验权、领土单位的财政自治以及平衡机制、地方直接民主的实现方式等。
[10] 详见苗连营著《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