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本质属性,它规定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内在反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是衡量和谐社会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从根本上体现人的主体地位,从法的意义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和谐共进,从现实的基础上实现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
[关键词] 和谐社会阶段 本质属性 价值标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继续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新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出,开创了我党彻底摆脱教条主义、独立探索和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实践,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战略任务,顺利实现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性转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有了客观的认识,对建设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其说社会实践的成果,不如说是理论创新的成果;
与其说是社会主义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不如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社会主义的探索中的自觉显现。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能力已日趋成熟的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把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这一论断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本质和终极目标的揭示,真正根植于人类社会发展延绵不断的历史长河之中。本文重点探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找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弄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和评介标准。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本质属性
任何社会都是和谐因素与不和谐因素的矛盾和统一,绝对的和谐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深化了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人类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组成社会系统。作为 “社会”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狭义上的“社会”,与经济、政治、文化并列,特指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状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它既是一个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又包含文明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文明。因此,无论从广义还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和谐社会的中心是人,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和谐关系。在这里,我从广义的社会概念上,探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
要认识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它规定着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向和目标。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空想社会主义者就在抨击资本主义反人道性质的同时,将关注点集中在“劳动者的需要和全面发展的条件”上,把人的自由、解放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的合理成分,从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来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按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人类社会要经历一个由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这个阶段后来被列宁称之为“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资本论》第1卷第649页)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7页)。在这里,马克思把人类文明成果的精髓,准确、完整地继承下来,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论证了社会主义本质内涵。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2页)。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应为“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的一种经济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0页),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这两条原理无可争辩地表明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探究,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理论思辩和火热的实践过程。在建国初期,由于历史的局限,加上我们党对教条机械式的信仰,精神依赖导致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创新勇气的丧失,精神依赖凝固了全党的个性思维,加上对“物”的严重依赖和暴力式控制,泯灭了个体的自主自觉意识,整个民族的创造活力也荡然无存。小平提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际上就是要从思想上自觉地摆脱这种“精神依赖”。在我们探索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对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仍处于机械的照搬照抄阶段,把阶级的斗争的观点和人本观对立起来,把阶级的利益、阶级的斗争与人本自由的本性对立起来,把实现阶级目标的非常手段当作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目标。由于理论上的生搬硬套,导致实践上犯了一系列错误,包括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反右倾机会主义、大跃进、人民公社等,直到“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在这一阶段,我们把实现无产阶级解放的非常手段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把阶级斗争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把阶级的利益和感情凌驾于人与社会和国家之上,并依此为标准去衡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这些错误的理解反映在经济政治社会制度上,体现的是阶级朴素感情和虚幻的根本利益,体现的是阶级专政的巨大力量,泯灭的是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活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重新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我们党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对过去所有的政治狂热和斗争哲学的反思。在生产力的主要素中,人主体地位是由物质条件决定的,因此,把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发展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正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认识在社会实践的反映。在这一阶段中,发展生产是压倒一切的任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衡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标准,反映在经济政治社会制度上,体现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阶级利益淡化,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扩张,边界模糊,相互利用,相互侵蚀。由于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认识的阶段性局限,在制度设计上强调的是效益和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公民权利最大化;
在法律上表现出约束个人行为,而不是制约国家权力对民众的扩张,其直接后果是经济快速,效益倾斜,社会发展,公平有失。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总结新的经验,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认识的新飞跃。在人的全面发展与生产力发展二者的关系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保证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是以“保证社会生产力极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在个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关系上,他们认为,“要不使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解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18页)。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阐释,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是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由此可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本质属性就是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实践中可以看出,凡是脱离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个核心的社会实践,无论是多么美好的设想和愿望,无论是它有多么神圣的理想和庄严的承诺,最终都会事与愿违,走向人民的反面,被人民所唾弃。
二、“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本质内涵
“以人为本”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一脉相承、互为因果、自成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灵魂。它既克服了我们党长期以来对马克思主义机械的、教条式的理解,又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与世界普世价值理念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根植于中国民族文化的土壤之中,开辟了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把“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的逻辑起点和发展目标,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精神的有效继承,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精髓的现实发展,它从根本上摆脱长期以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对马克思主义原理机械的、教条的理解和盲目的、自我封闭式的社会试验,使马克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迸发新的活力。
“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全面地发展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始点,具有里程碑式的社会意义。要把握其精神实质,必须深刻理解两个最基本概念。
其一,人的自由与解放。“人”包括: 类存在意义上的一切人;
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
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人”在哲学上有三个对应物,一个是神,一个是物,一个是国家社会。无论是物、神,还是国家与社会都是因有了独立人格的个人,才具有存在价值,可见,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具有本原性的决定意义。然而,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论是作为哪一种类的人都没有因其具有独立人格,从根本上摆脱对于物、神和国家与社会的依附。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追其原由:一是人之所以依附于物。人本是平等、自由的,由于人们在知识、技能、生理等方面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人们对物的依附程度就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引起人们的身份、社会地位和权力的异化,这就使弱者对物的依附逐步演化为对人——强者的依附。在某种意义上,人与物依附关系的实质即人对人的依附。二是人之所以依附于神。神是人自身的精神依托,是人的思想产物。然而,在历史上,人曾长期作为神的奴仆。在宗教改革之前,人与上帝的沟通须经教会的中介,个人不允许有自己的思考,只能接受教会强加给人们的信条,于是教会就成为支配人的精神代表。宗教改革后,新教确立了内心自由法则,使信仰者与上帝建立了直接的联系,个体的解放与觉醒,使人摆脱对神的过度依附。人对“神”的依附从本质上讲也是人对人的精神依附。由于不同形式的精神依附都来源于人的征服本性,这种精神依附具有极强的继承性和历史惯性。近现代以来,反对神的精神统治反而成为人为的制造精神依附的精神鸦片,精神征服者在征服上帝和存在人的同时并没有获得精神自由,反而成为精神的附庸。可见精神依附是个性发展道路上最难以克服的、来自人性自身的精神障碍。三是人之所以依附于国家社会。洛克指出:“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个人,个人在组成社会、建立国家时,并没有将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交给国家,因而国家也无权剥夺这些权利。但是,国家社会通过神的力量或独立个体的权利自愿委托掌握公共权力后,就成为一种超越自我的支配性力量,独立个体因获得国家与社会的庇护,也逐步演变为类存在意义上的、社会群体性的、无个性的个体。人的自主性让位于依附性、用共性取代个性或以阶级性代替个人主体地位的哲学变异,成为人类社会自身难以逾越的思想障碍。
其二,“本”的哲学价值与社会意义。“本”在哲学上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世界的“本原”,世界的“本”是物质,人的世界的“本”就只能是人——人本。一种是事物的“根本”。从哲学上讲 “人本”回答了人是国家与社会的本源和载体,从人的社会意义上看“人本”回答了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人类关注的问题。“本”就是始原、发源,是其他一切的根据和标准,是规定性的力量。“人本永恒”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的问题。“以人为本”就是把人视为本原和目的,人独立和自主的地位是永恒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如果不能独立,就不能彻底摆脱工具地位,就不能真正把人作为目的。因此,讲以人为本,不能忽视人的独立和个性解放问题。没有个性的充分发展,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这已为人类历史发展所证明。自从形成社会和国家以来,人不但要面对人与物的关系,还要面对人与神、人与人、人与国家和社会等各种关系,(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在诸种关系中的人并不总是主动、自由和独立的,包括哪些能因各种要素优越,能天然的利用公共权力的阶层也一样没有摆脱对权力的依赖,最终也不可避免地成为权力的仆从。
在人类近现代历史上,寻求人性的自由与解放,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思想主旋律,无论是西方启蒙思想家经典性的探索,还是马克思主义对历史的批判与继承;
无论是资产阶级人性化国家理念的社会设计,还是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和阶级专政的社会实践,都是围绕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人的主体权利来进行的。所不同的是资产阶级从人的个体权利为起点,从人的共性上出发,寻求社会与国家逻辑起点,推演出具有普世意义上的价值观念,如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法治,公平与博爱等;
无产阶级从大多数人的利益为起点,从阶级的利益出发,寻求消灭阶级与国家后,彻底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由此,推演出自由与纪律、民主与集中、平等与平均等相互制约、相互否定、相互矛盾,最后达到相互统一的抽象理念。资产阶级从虚无的人性开始,以虚的人性理论的构思,用实的法律去约束国家权力和阶级权益,保障那些在理论上至高无上的权力,如言论自由等,由远及近,由表及里,从理论的完善到社会实践的逐步修补,基本完成了人类历史自发自生的秩序传承。无产阶级从实现自身实际利益出发,以求实的理论构思,以剥夺剥夺者的手段,用理想和信念的力量去约束人、社会与国家意识和行为,用暴力夺取和保障人民至高无上的荣誉。当人民利用破坏的力量获得了不具有政治合法性意义上的、超越其他阶级的权力后,事实上割断了人类历史的自然延续,模糊了权利合法性保护界限,中断了人们通过正常途径维护合法权利、获得合法利益的通道。由此可知,人类只有首先从法的意义上解放自己,使自己获得天赋的自由权利,最后才能使人类自身得到解放。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人总是按照人的尺度来评判历史进步的;
社会历史是人的依赖走向物的依赖再走向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这样的社会历史就是不断解放人的历史,也不断表现着对人的终极关怀。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揭示了独立个体与国家社会的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肯定了独立个体对国家社会的决定性作用。“以人为本”既是指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又指独立个体特有权利本原。人作为本原和终极目的既应当不屈从于国家和社会,又应自觉依法摆正个体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人的自由和自主既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取向的本原和依据,又应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动力源泉。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建立在群众史观基础上的、以保障人民的主人地位为前提的、以维护人民权利为根本的价值观,它不仅把“人本”作为一切社会发展的逻辑起点,而且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
不仅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人民的国家主权地位,而且成为支配全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道德力量,成为我们进行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的根据和出发点。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论断的理论价值
小平同志把“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他认为搞清楚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认清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指出:“过去没有完全搞清楚这一问题的原因是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教条化,把苏联模式(计划经济模式)及其相应观念神圣化。”教条化与神圣化一方面终止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凝固了我们的思维,僵化了我们的头脑,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还停留在功利性、工具性的认识水平上。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推理过程和价值目标的质的规定性。只有搞清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才能从理论上理清构建社会主义过程和目标。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阐释和社会主义实践经验教训中看出,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就是要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和过程,统一于社会主义实践的全过程。建设社会主义如果离开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前提,就必然背离方向,走向它的反面。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共产党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初步探讨,它立足于国情首先对中国社会形态做出了一个政治判断: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初级阶段提出有以下三点依据: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实践依据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国情。政治依据是迫切需要突破“左”倾思想的禁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论断,是执政的共产党客观地审视,理性地对待马克思主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分析、总结和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实践和未来,自觉地、与时俱进地创新社会发展理论的开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我国国情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立论基础和逻辑起点。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把经济建设作为解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中心工作,把 “三个有利于”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价值标准,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理论确立的意义,不在于它是否具有科学的价值判断,也不在于它是否真正反映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着眼于它的思想解放和社会变革的现实意义、实践意义,着眼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突破和创新,着眼于为改革开放提供合法的理论依据。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经济政治文化改革中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最具有根本性变革的就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本质的东西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人的市场主体地位是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起点,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最根本的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赖以生存的社会主体基础。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经历初级阶段的探寻,打造了社会的主体,成功地激活市场主体的活力,成功地感受到社会演进自发力量以及个体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社会意义,成功地感悟出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就是“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所以说,无论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我们不可能单纯从马克思主义书本里的片言只语中找答案和线索,也不能僵化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阻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只有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精髓,吸收人类的文明成果,不断创新社会发展理论,才能赋予马克思主义新的活力。
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最具生命力的、最具有传承活力的研究成果,它既吸收了人类文明的理论成果,又继承了人类社会实践的文明成就;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们党独立探究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两个阶段,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一脉相承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同阶段,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中。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弄清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有利于走出思想上误区,弄清政治上的盲区,冲破理论上的禁区,克服实践上的雷区,真正找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为我们从理论上论证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本原根基,为我们进行制度创建、政策实施提供了评价和衡量终极标准,为我们在实践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武器。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本质属性的实践价值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质的规定和发展的方向,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
首先,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手段。把“ 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就是要在现实性上,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在现实的基础上确立人的主体地位,把人作为发展的目的和手段。当前强调 “以人为本”,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国家的和谐,反映出具有支配能力群体正在自觉摆脱阶级利益的困扰、积极地克服权力崇拜、彻底地摆脱精神依附,反映出市场经济已经大大促进个体独立地位的提高、自主意识的觉醒,反映出普世价值观与传统文化的交流与融合趋势不可阻挡。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阶段,“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彻底摆脱“本本”依赖、阶级依赖、权力依赖和政绩依赖,自觉遵守社会发展规律,真正围绕“以人为本”,全力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运用法的规范和制度的力量真正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的执政理念。
其次、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工作重心。把“ 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结合起来,让人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确定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的中心目标,我们的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才会有明确的方向和正确的发展战略,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障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的制度体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把实现“以人为本”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片面强调局部利益或以整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施政倾向。
第三、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历史的、具体的。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以超越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游离于社会及群体之外、随心所欲地行动。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作为处在生产力和社会需要的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个人如何发展时强调提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的世世代代是相互联系的,后代的肉体的存在是由他们的前代决定的,后代继承着前代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这就决定了他们这一代的相互关系。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不断地进行着,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的或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人只能在特定的历史与现实所形成的制度范围内发展自己,依靠这一制度确保人们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里,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完善、不健全的政治经济文化依然在影响,甚至左右人们的思想,“以人为本”的目标价值理念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也不可避免带有初级阶段的痕迹,作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本原”性价值观将逐步渗透于人们的思想深处,反映在经济政治体制之中,体现于法的理念之上。“以人为本”在建设和谐社会阶段中处于支配地位,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要超越和谐社会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的,独立于国家与社会之外,而是在现实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制度条件和发展环境。
第四,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原则。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思想体系、制度框架、行为规范的原发点和生长点,意味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诞生,从根本上走出了“本本社会主义”和“理想社会主义”的盲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天堂走向人间,从世界回到了中国。“以人为本”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独立个体权益作为发展的根本,把最高纲领中的“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立足于和谐社会阶段,以此衡量和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这样既保证和谐社会建设现阶段方向的正确性,同时保证和谐社会建设与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相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把 “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衡量和谐社会阶段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它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不同的是把实现阶级利益的终极目标转变为“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把轻视个体利益,集中体现制度优越转变为创新体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把检验发展的标准从以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转变为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同意不同意;
把只注重人民整体利益,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转变为约束国家行为,落实公民的宪法权利上。
第五,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阶段是一个互动共进的历史进程。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互动是人的“本原”地位决定的,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两者相互促进、逐步提高,统一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之中。事实上,“以人为本”从本质上讲就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人的全面发展要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通过实施“以人为本”的政策和措施,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在不断协调中实现。历史发展是新陈代谢的不息过程,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也是一个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前进的过程。正因为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都要受到生产力水准与交往程度的限制,人们的发展就不可能是孤立的行为,它必须与社会和群体的发展紧紧结合在一起。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不是一种空洞的、抽象的政治口号,它是由各利益主体的具体权益构成的,每个个体的权益必须具体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设计上,反映在政策和实际工作之中。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个体主体权益的集中表现,个体主体权益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个体权益的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会在国家和社会的框架内演化为蚕食、侵吞主体权益的载体。
以人为本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阶段的本质属性,是区别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的标志。它不仅彰显了和谐社会人的主体地位,还明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
它从本源上厘清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与时代遗痕,又从理论上剔出了非理性的、教条式的、自我封闭的臆断。它既告别了一个时代,又继承了时代的精髓;
它既开辟了一个“以人为核心”推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