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何妨让段义和多活几天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济南“7·9”爆炸案主犯段义和、陈志9月5日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了。本案从案发到主犯被处以极刑,时间不到两个月。报应来得如此之快,无疑是侦查审判人员的功劳。人们在拍手称快的同时,不免又稍存疑虑:这样一个共同犯罪的杀人案件,又有受贿案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证据搜集难度不小,法律适用也有一定争议,应当需要公安司法部门投入相当长的时间和很大工作量。但结果却有点出人意料,整个程序走下来总共还不足两个月,事情就了了。对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期限,办案速度之快确实超常。

  段义和等在7月9日作案,至8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只有28天。在此期间,公安部门要完成案件侦破、证据搜集,提请逮捕,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诸项任务,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按常规应当是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内结束,而本案的特殊性又在于,检察院既要完成杀人案的审查起诉,又要对段义和的受贿案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完成侦查之后再交由有关职能部门一并审查起诉,工作量之大是可以想象的。

  法院的审查同样是高速度的,一审8月6日开庭,9日即一审宣判后,段义和、陈志等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段义和、陈志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仅在短短一周左右时间即完成了全部核准程序:依法组成核准死刑的合议庭,审查全案案卷,合议庭讨论,报请最高院院长发出死刑执行令。

  通常此类案件如果全部程序在一年内完成属于正常现象。“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使侦查部门化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办成“铁案”,证据要求比之一般案件更要从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同样需要时间,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口供变化或案件存有疑点、或有自首立功等类情形的时候,需要补充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以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和正确适用法律。至于法院的审判,对于任何被告人包括罪大恶极份子,都应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唯有通过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通过对所有证据的反复推敲,才能最终定罪量刑。刑诉法规定法院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审判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简单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期限为二十天。本案是属于适用法定最高刑死刑的案件,又有受贿案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三个案件中两个都属于重大案件,一审、二审包括最后核准死刑的速度未免太快了些。

  这正是本案稍存遗憾的地方,或许也是我们重实体轻程序的又一证明。中国人头脑灵活,虽有规定善能“变通”,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即有“提前介入”之说,公安侦查的时候,检察院派员参加,到审查起诉则已成竹在胸,可以快速通过,一审的时候二审可以派员旁听,则二审时阅卷、庭审均能省好大力气,如此方法可以依此类推。不知道本案有没有这种情况,姑且存疑。

  六十多年前的东京审判花了一年多时间,审判对象都是积恶如山的罪犯,前两年伊拉克法庭对萨达姆的审判也花了很长时间,无非是要追求和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法定程序如果不能充分展开,就会给人以草草的感觉。而让社会公众感受程序正义和法律的神圣,比之让他们感受恶人服法的快感要重要得多。所以,无妨让段义和等多活几天,即便是因此让他有机会临死抱佛脚,检举他人构成重大立功,从而“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逃过一死,也不过是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

  顺便说一句,有报道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死刑数量已明显下降,在办案质量上更加严格,在适用死刑上更加审慎,在审判程序上更加公正,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总感觉段义和案件的高速度与上述宣示的精神不是很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