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美国:126名被错判的死刑犯

  

  2007年12月5日,在监狱中呆了22年的迈克尔·L·麦卡密克在田纳西州监狱获释。1985年,迈克尔被控谋杀了唐纳·吉姆·尼可。在一审中,检察官提供了由FBI从尼可的汽车中收集到的说是与迈克尔的头发。但是后来的DNA测试显示,此头发并不与迈克尔的一致,在新的审判中并没有被采纳。其原指控在上诉审中被推翻(McCormick v. Tennessee,CCA no 3C01-9802-Cr-00052。)迈克尔的公诉人说,我们在紧张中与此案度过了多年:“不知道他在监狱中的22年感受如何,制度是不完美的,只能靠它自己的正常运作去纠正错误。”此时迈克尔他已经55岁。(Jury Finds McCormick Not Guilty Of Killing Jeannie Nichols,Man Who Spent Years On Death Row To Go Free, http://chattanoogan.com/articles/article_118147.asp ,posted December 5, 2007,)

  在美国,最早的合法的死刑出现在1776年,一个英国士兵纳森·汉尔(Nathan Hale)因在革命战争中犯间谍罪而处以绞刑。第一个在电椅上处以死刑的人是在1890年8月的纽约人维廉·凯姆勒----一个用斧头杀人的人。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死刑违宪,但是1976年立法又宣布推迟废除死刑,现在美国有哥伦比亚特区和13个州禁止死刑,这13个州是:密西根州、威斯康星州、缅因州、明尼苏达州、北达科他州、夏威夷州、阿拉斯加州、爱荷华州、西弗吉尼亚州、麻省州、罗得岛州、佛蒙特州、新泽西州。今年12月17日,新泽西州州长考兹尼签署废除死刑的法案。新泽西州于1982年恢复死刑,但自从1963年以来,该州就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据美国西北大学死刑信息中心(DPIC)的统计,自1976年到2005年12月止,美国共对1057人执行了死刑。1973年以来126人被错判死刑,由于纠错机制和救济程序而大部分并没有被执行。1900年以来,已经被错误执行死刑的有23人。(Innocence and the Death Penalty,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article.php?did=412&scid=6,2007-12。)

  在美国历史上,平反所花时间最长的死刑冤案是30年和60年。

  劳伦斯·亚当斯(Laurence Adams),在1974年由麻省法院裁决,对应当对1972年在波斯顿对一个搬动工人的抢劫与谋杀罪负责。2004年,最高法院法官法官罗伯特·密里根以警察隐藏了重要证据为由推翻了原裁决。纽约时间2004年6月8日,劳伦斯得以获释,他进去时是19岁,出来时已经是年近50,看起来象个老人。在监狱期间,他以顽强毅力获利了社会学学士学位。此案是根据两个探方提供的证人而定罪的,他们说,劳伦斯在与他们的私人谈话中承认犯罪了,但是后来证实,他们所说的谈话时间内,他们自己因其他罪行被关押在监狱。其中,第二个证人指控劳伦斯的动机仅仅因为她此前被判死刑而想立功。劳伦斯最初于1974年被波斯顿地方法院判死刑,后被麻省最高法院在该州宣告死刑违宪并废除死刑之后改为终身监禁。(Innocence Cases 2004 – Present,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article.php?did=2341,2007-12-27)

  2005年8月,设在亚特兰大的乔治亚州赦免和假释委员会宣称将发布正式文件,向20世纪在该州被执行死刑的唯一一个妇女丽娜·贝克道歉。60年前的1945年,这位非籍妇女被控杀害雇佣她的白人妇女Ernest Knight,当时她由一个全部由白人男性组成的陪审团判决死刑,对其自卫辩护不予理睬。实际情况是,她的主人将其锁在磨房并用钢管威胁她。今天乔治亚州赦免和假释委员会发现她并非蓄意谋杀而只是一般的杀人,因而判死刑是冤枉的,现在贝克的照片和对其行刑的电椅被放在乔治亚州监狱的博物馆里展览,作为该州死刑制度的耻辱而被人参观。

  最近几年,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止死刑冤案。2004年,美国通过《2004年无辜者保护法》(Innocence Protection Act of 2004),其中有些内容对死刑有重要影响,如要求通过DNA测试释放可能被冤枉的人;
提高各州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错案的赔偿等。但是这一切并不能完全避免死刑。

  死刑一旦错误无法纠正,给无辜而又无价的生命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支持死刑的人对待错杀的态度是:只要严格限制死刑,就可避免错杀,因为总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绝对确定的,对这一部分人判处死刑,不会判错。当然,这在理论上可这么假设。但问题是国家对一个制度的设计从来就不是针对个案的,而是抽象地针对普遍的一类犯罪而规定的。大法官奥康纳说,“如果统计能够说明问题,则说明制度在允许错杀无辜”。有一位大法官在United States v. Quinones一案中说:“证据显示,说明被判死刑的人无辜的证据往往出现在执行裁判之后。”而美国一位联邦地区法官则认为:“依赖死刑的法域,不可避免地要滥杀无辜。因为要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事情都做到完美无缺是不可能的,任何诚实的死刑支持者都应当面对这样一个事实。”

  其实,在程序上,也没有哪个现代国家不是宣称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来规定死刑程序的,但即使是在这样的一些国家,错杀也只是减少,仍然难免十年一遇,因为执行者是人,制度只可能做最不坏的规定,却无法使每一起案件都不出错。在程序极其严格、甚至于司法人员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还是发生了错杀的情况。但生命的无价,使国家没有理由因为这是极少数而可以忽略,甚至即使是百年错杀一人,这也是可以废除死刑的充足理由,因为错杀一个人已是制度的最大不公正,有错杀的存在不再需要谈其他保留死刑的理由。

  在2007年的中国,聂树斌这个名字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而之前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滕兴善也已经成了无法挽回的遗憾。美国被认为是一个司法程序上相对完善、刑事实体法上主张有利被告、法律文化上奉行“宁纵不枉”的国家,尚且出现过大量的死刑错案,那么,在法治初创的中国,我们到底有多少死刑犯被错判、错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防范,都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附:美国死刑冤案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