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卢梭,人们往往不是热烈赞颂就是严厉批判,而值得深思的是这种赞颂或批判都各有道理,而且二者也都承认他是世界近代以来对人类历史影响最大的思想家之一。这种赞扬与批评,当然源于卢梭本人理论的矛盾。
还记得“文革”后我考入大学之时,卢梭的作品也正“开禁”,“文革”前出版的《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时“洛阳纸贵”,在校图书馆要预约才能借到。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国家只是自由人民自愿协议的产物,国家主权在民,如果自由被剥夺,人民有权用强力夺回自由,如果不珍视这种自由权利就是放弃自己作人的权利……这些观点,引起经过“文革”高度专制、此时正“思想解放”的青年人心灵的强烈震撼和共鸣,急切地从中汲取思想和精神的资源与营养。
那时我们只知道卢梭思想对反对专制、法国革命起了重大影响作用,而对其思想的负面作用,我们几乎毫无觉查。但随着学识的增多,对这种负面作用才逐渐有所认识。不久,我对罗素也深感兴趣、极为敬佩,乍一读到罗素对卢梭理论的严厉批判,思想为之一震,甚至感到难以接受。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对卢梭思想与各种不同形式极权主义关系作了深入分析,甚至作出“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这样严厉的论断。这种指谪可能过于苛刻,但是,罗素的分析不能不引起我的深思,起码认识到卢梭思想体系的复杂性,意识到卢梭的思想资源、因素中缺乏某种抵挡极权主义的内容,对卢梭思想中的一些负面作用开始有所警觉。
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体系中,“民众/人民”是起支柱性作用的概念。从契约论出发,他认为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自然的权威,而且强力也不能产生任何权利,所以只有契约约定才是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并且,尽管这些契约条款可能从未被正式签订或宣告过,但却是普适的,并被人或是默认或是公开承认。人们正是为了自由更有保证,才冒可能以自由为代价的风险来“签约”,“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而同时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的自由。”这样契约便从个人间的行为变成社会性契约。由于这种社会契约被设定为是个人自由的更高保障,因此单个个人必须抛弃从前的自然权利而获得、接受并无条件服从新的契约规定权利,以保证契约的权威性。在这个结构中,国家与社会是没有区别的,个别意志和普遍意志是一致的。同时,每个个人为了整体利益必须完全放弃个人的一切权利,甚至不能脱离契约。因为保留有个人权利就会导致不平等的产生,就会各种纷争不断,终将危及整体利益。所以个人的意愿反映的往往是个人的利益,而“公意”则反映、强调共同利益,为“普遍正义”的表现。一个社会当然只能有“一个意志”,也没有各种错综复杂、互相矛盾的利益,所以“国家全体成员的永恒意志就是公意;
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因此十分重要的一条是对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人,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而这据说是要迫使他自由。也就是说,公民权利“一次性”上交给主权者之后,如果再提出异议,就必然受到镇压。
由于国家是人民契约的产物,所以最高权力便属于人民,人民本身即是主权者。“主权者”虽然是种由个别成员组成的集合性概念,但却不对每个个体作任何保证,因为从理论上说它本身就是个人集合而成的共同利益的体现,所以根本就没有向个体作保证的必要。因此,个人只有服从主权者。同理,由于这种主权是一个整体,所以它必然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卢梭强烈反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当然,卢梭对行政权与主权还是作了某种区分,但他的区分并不是彼此平等意义上的权力分割与制衡,而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行政权,即政府或君主,只是主权者的公仆,主权者依然是至高无上、不受监督和制约的。
卢梭理论的另一个论点是对民主程序的否定,他认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
主权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决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
决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由于坚信利益应当一致,他不赞同政党政治,并对代议政治作了强烈的批判,而主张公民集会那种直接民主。他认为只有缔结社会契约才需要意见一致,其余所有场合只要有简单多数即可。对民主程序的否定必然会有两个负面结果。首先,这种全体公民集会式的民主只有在很小的范围内才可能实行,理想的模式是古希腊的城邦制,超出“城邦”的范围则能以实行。所以,卢梭认为只有在小国才能实行民主,大国因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而无法“民主”。其次,但可能更重要的是这种“直接民主”在实际中因为没有机制的依托和制度的保证是不可能的;
若真的实行,则必然导致“多数”对“少数”(甚至可能是百分之五十一对百分之四十九)的专制。
说到底,他的“人民/主权者”理论毕竟只是种理论抽象,在日常生活实际中,却并非如此“理想”,有时甚至与设想完全相反。历史证明,许多专制、独裁恰恰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由于卢梭不承认不同利益存的确当性,所以他未给个人留有一个最基本、最起码,不容侵犯的私人权利领域;
相反,却赋予“主权者”以绝对权力,“最高无上的权威是不能加以限制的,正如同它是不能转让的一样;
限制它也就是摧毁它。”尽管这个“主权者”是“人民”。首先,即便从其正面意义上来说,这至少为多数对少数的迫害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少数人的观点不仅得不到尊重,甚至得不到基本保护。而从其消极意义上来说,更严重的后果是,一旦有人僭取“人民”的名义获得了“主权者”的绝对权力,便成为合法的大独裁者,如当年的希特勒便是以“德国人民”的名义残酷镇压一切反对者的。的确,“主权者”毕竟是种非常抽象的概念,在实际生活中是十分难以辨别的,似乎只要大权在握,都可以以这种“主权者”自命,对每一个被统治者都拥有绝对权力。这恰成为现代专制体制的理论基础。因此,真正的民主必须承认个人拥有一个不容外界侵犯(不论以什么名义)的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个人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干涉。这个个人的“空间”是抵抗专制的最后防线,实际也是民主体制最重要的基础。如果没有个人基本自由的保障,如果这道防线被摧毁,个人的基本权利将不获保障,民主终将荡然无存。
当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不能不承认卢梭的“主权在民”说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因为它对长久以来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皇权神授”“朕即国家”等皇权专制理论作了强烈的批评和有力的挑战,毕竟系统地重新阐发了人民和权力的关系。或许,这才是他所处的那个历史时代的主要课题,因此,卢梭的理论才会成为一场翻天覆地大革命的先声,具有世界的影响与意义。有必要再次强调,近代中国的启蒙者,也主要是从这一角度来理解卢梭的。1901年至1902年间,梁启超先后在《清议报》与《新民丛报》上刊出《卢梭学案》,热情颂赞《民约论》的天赋人权论和主权在民的思想。他还在《论学术势力之左右世界》一文中指出《民约论》,“自此说一行,欧洲学界,如旱地起一霹雳,如暗界放一光明,风驰云卷,仅十余年,遂有法国大革命之事”。
卢梭是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中的一员,但他对“启蒙”思潮主流所强调的理性却有强烈批评,实际成为现代浪漫主义的重要“开山”。这种浪漫主义对“冷冰冰”的现代理性确是有益的补充和调节,但,只应是补充和调节。如果执掌国家大权的政治家也充满浪漫情怀并执意要将其化为国家实践,如果全社会的情绪都为这种浪漫主义所掌控,可能一时轰轰烈烈,时时充满动人心魄的戏剧性事件,但最终结果却很可能是巨大的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