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内容十分丰富,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的宏大的理论体系。其中,三民主义在其整个宪政思想中处于核心地位,而民权思想又是三民主义的核心。五权宪法思想通过制度设计来体现民权思想,建国三时期通过实践操作在现实中具体实现民权。
关键词:宪政;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6-0058-05
近年来,不少学者在研究中国宪政建设问题时开始重视本土思想资源,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显然是重要的本土思想资源。本文拟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和建国三时期三个方面来完整把握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揭示其宪政思想的内在逻辑联系。
一、以民权主义为核心的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宪政思想的价值层面
孙中山于1905年在《“民报”发刊词》中正式提出三民主义,在以后的革命实践中使其得到不断完善,并于1924年在《三民主义》中对其内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三民主义在孙中山宪政思想中处于核心地位,位于其宪政思想的最高层面即价值层面,体现了孙中山的建国理想。而就三民主义内部三个方面来看,民权思想是其核心,民族是民权的前提和基础,民生是民权的内容上的必要补充。
(一)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孙中山民权思想内容十分丰富,归纳起来有三层涵义。第一,从国体意义上说,民权主义体现为主权在民。孙中山在《三民主义》民权主义部分中,将民权解释为人民的政治力量。[1]661与君主专制时代的君权相比较,孙中山将民权形象地描述为“用人民来做皇帝,用四万万人来做皇帝”[1]667。这实际上与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主权在民”思想是一致的。第二,从政体意义上说,民权主义体现为权、能分治。孙中山在考察欧美国家民主政治实施状况后,发现存在许多流弊。一方面,由于实行代议政治,人民所享有的权利除选举权外大都是间接权利,因此,民权并不充分;另一方面,由于人民害怕政府权力太大后对人民实行专权,所以尽量控制政府的权力,以致于政府权力过小而不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幸福。为了解决这些弊端,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治的思想。即将政治分为政权与治权。政权即民权,是指人民管理政府的权力。为了让人民充分享有民权,孙中山主张实行直接民权,并将其分为四类,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人民享有这些直接民权就能够很好地控制和管理政府。同时政府也应该享有充分的权力,这样政府才有充分的力量为人民谋幸福。第三,从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意义上说,民权体现为自由、平等、博爱。孙中山在《三民主义》民权主义中指出:自由、平等、博爱是根据于民权,民权又是由于这三个名词然后才发达。[1]678由此可见,民权是孙中山对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等精神的高度概括。
(二)民族主义是民权与民生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内推翻封建专制实行共和,对外驱除鞑掳实现独立,民权与民生才有实现的基础和保障。民族生存问题是一个最原始、最基础的和最深刻的重大问题。对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来说,只有摆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才能谈得上民族进一步的发展。因此,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的第一步,是实现民权主义与民生主义的前提和基础。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思想经历了从形成到逐渐发展、成熟的过程,是以独立和平等思想为核心的。孙中山认为,民族主义有两方面的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525关于民族自求解放,首先必须摆脱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使中国民族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其次必须推翻满清的腐败统治以及后来的军阀统治。当然反帝与反清是联系在一起的,正是由于清朝政府的昏庸腐朽,软弱无能,才造成了列强侵略的便利条件。关于第二方面的意义,推翻清朝政府的统治是为了夺取国家政权,并不是要“仇满”,民国建立后,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此外,民族主义还有另外一层重要的意义,即反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改朝换代,而是要从根本上消灭专制主义制度,建立一个民权政治的国家。
(三)民生主义是民权主义的必要补充。如果说民权侧重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话,那么民生则侧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同时,民生主义是作为实现民权主义的一种途径而提出的。孙中山曾指出,民生主义如果能够实行,人民才能够享幸福,才是真正以民为主;民生主义若是不能实行,民权主义不过是一句空话。可见,民生主义是与民权主义紧紧联系在一起,其核心仍然是民权。孙中山先生最初提出民生主义,是基于对欧美国家社会问题考察的结果。孙中山认为,欧美先进国家虽然民权已十分发达,广大民众的生活却相当贫困,工人和资本家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十分突出。为了避免中国出现这种情况,孙中山提出实行民生主义,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这是民生主义的两项主要原则。[1]526-527另外,发展实业,实现国家的工业化,是民生主义的另一要义。孙中山认为“此后中国存亡关键,则在此实业发展一事也”。为此,他在《建国方略》中花大量的篇幅对实业计划进行详细的设计。最后,发展教育也是民生主义的重要内容。根据民权主义,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享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要想使每个公民能充分行使自己担当国家主人的权利,就要使他们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总之,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就是要使人人有平等的地位去谋生活,使中国四万万人共享幸福,使中国全体国民“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分页操作,各得其所”。人人平等,共享社会福祉,是民生主义的最终奋斗目标。
二、以权、能分治为核心的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制度层面
宪法是立宪政治的象征和体现,它规定着国家中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以及政治权力组织的基本框架。由宪法所设计和规定的制度模式,也被称为宪制,它是立宪原理的集中体现者。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是他所谓的“驾于欧美之上”的、“最新式”的民主共和国构想的集大成,是他对于他所理解的民主立宪政治原理的实际运用。他所创立的五权分立政体突出了对于治权中官吏的产生和监督的重视,是对民权主义的发展、完善和中国化,并逐步发展至后期的以“全民政治”为重心的“权能分治”方案,这是孙中山宪政思想的重要内容。
(一)权、能分治是五权宪法的核心
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基于对欧美国家民权政治发展状况的考察而提出来的,其思想渊源是卢梭的“主权在民”和与之相关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等思想,以及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是它们二者的混合。孙中山认为,欧美先进国家虽然民权十分发达,但实行的并不完备,存在很大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除选举权外,人民享有的大都是间接权利,对政府缺乏必要的控制力,因此,对政府权力持审慎和反对的态度;另一方面,正是由于人民对政府的反对态度,政府的力量变的非常弱小和无能,从而不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幸福。要解决这个矛盾,就要在政治上把权、能分开。孙中山主张,想造成一个新国家,是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手上,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机关之手,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1]756人民有了充分的政权,管理政府的方法很完全,便不怕政府的力量太大,不能管理。同时,政府享有充分的治权,成为一个“万能政府”,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幸福。
(二)政权与治权及其关系
政权即民权,是指人民管理政府的权力。孙中山在借鉴瑞士和美国部分洲的经验基础上,指出政权应包括四项内容,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关于选举权,欧美民权发达国家都普遍实现。除选举权外,人民还应有罢免权,即人民对于不满意的官员享有罢免的权力。这两个权是管理官吏的,即“治人”之权,人民有了这两个权,对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又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1]759除了“治人”之权,人民还应该有“治法”之权,即法律的创制权和复决权。所谓创制权,是指人民认为某种法律对自己有利,自己作出决定,交到政府去执行。所谓复决权,是指人民认为以前的某种法律对自己不利,自己去修改,并将修改好的法律交到政府去执行。孙中山认为,人民有了这四个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1]759
治权即政府权,是指政府替人民谋幸福的权力。治权包括五项,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孙中山规定由总统和五院行使五权,五权分立是政府的组织形式,是“治权”的具体体现。五权分立虽然标榜“分立”,但“分”已不是主要的一面,按照“权、能分治”设想,行使“治权”的政府是一个强有力的政府,这就要求“治权”的行使必须集中统一。因此,“治权”是有着内部分工的统一体,五权的行使必须协调一致。孙中山五权分立继承了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同时,他又借鉴中国古代的考试和监察制度。将考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选拔人才,实行专家治国的主张。监察权即弹劾权,是从立法权中独立出来的权力,一方面可以避免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专横,同时能够对政府官员进行更好的监督。政府享有这五项权力,就有更大的力量为人民谋幸福。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是以权、能分治为核心的。一方面,人民有权,享有充分的政权;另一方面,政府有能,是一个万能政府。同时,人民的政权与政府的治权又不是彼此分离的,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具体说来,就是人民的政权必须具有控制政府治权的能力,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是一个完全的民权的政治机关。[1]761由此可见,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的制度安排,最终还是为了实现三民主义的理想,实现其民权思想。
三、以人民主权为归宿的建国三时期是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实践层面
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的先进之处,不仅在于他在当时的中国提出了“民族,民权,民生”,“权能分离”,“五权宪法”这样的思想主张,更积极的是,作为一位伟大的革命家,他清晰地提出了建国三步骤以及各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即:军政时期,主要取决于争取政权;训政时期,主要在于巩固政权;宪政时期,在于实现三民主义的理想。这三个阶段既是循序渐进的环节,也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的整体,它们共同构成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实践层面。其中,宪政既是过程也是最终目标,若要实现还政于民,则必须以军政与训政为其前提与准备。
(一)军政与训政是宪政的前提准备
孙中山先生在民国三年七月的《中华革命党总纲》中,将军政与训政两个时期,即革命军起义之日,以至宪法颁布之时,合称为革命时期。此时期为最终的还政于民、实行宪政的必要准备时期。当然,孙中山先生的宪政贡献决不在于对时期与步骤做简单的划分,而是对于每个步骤之间的联系、主要任务及其实现的具体手段与措施作了充分的论述。
1.以夺取政权为目的的军政
国民党于1925年7月在广州宣布成立国民政府后,又兴师北伐,推翻北洋政府,并于1928年即民国十七年取得全国性政权。此三年左右时间内,是国民党争取政权,即所谓孙中山先生的建国方略中的第一个时期——军政时期。按照孙中山先生在《建国大纲》中的设计,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府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三民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1]569由此可见,军政时期可谓是以党建国时期,是训政直接准备,它以政权为党实施训政提供有力保障。
2.以巩固政权与实现宪政过渡为目的训政
1928年,国民党北伐成功,国民政府成为事实上的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同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军政时期告一段落,自此开始去做训政时期的工作”;同时作出决议,“训政时期,应遵照总理遗教,颁布约法”。在孙中山先生的建国三序方略中,训政时期是个极其必要且关键的环节。他在1919年完成的《建国方略》第六章《能知必能行》中这样指出,“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故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中国今日之当共和,犹幼童当入私塾读书也。然入塾必要有良师益友以教之…此训政之时期,所以为专制入共和之过渡所必要也,非此则必流于乱也。”此段论述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孙中山先生深信民众才是民国真正的基础?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民众的民主意识与民主能力是民主共和与宪政事业的成败关键;其二,先生在承认民众主人地位的同时,也强调“良师益友”的重要引导作用。他借用“伊尹训太甲”的典故,要让一个“先知先觉”政党行伊尹之志,对四万万个“不知不觉”的国民保卫而训育之。由此可见,在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中,“训政”不仅是巩固政权的必要时期,更是训练民众自治,实现宪政民主的以党治国的必要阶段。
3.军政与训政时期两个重要理论——“以党治国”与“地方自治”
为了能在中国这片受数千年封建专制思想束缚的土地上牢牢地植上民主的宪政并让它没有排斥地存活,健康地成长,孙中山先生在综合历史与当时、国外与本土的基础上提出两个具有实践意义的学说,即“以党治国”与“地方自治”。
(1)以党治国
《中华革命党总纲》第五条规定:“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期间之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力为其难,为同胞造无穷之幸福。”在孙中山先生的理论中,无论是革命的破坏,还是革命的建设,都是在一个富于牺牲精神的、先知先觉的革命政党主导下完成的,这就是贯穿于军政与训政始终的“党治”理论。
对于孙中山先生的“以党治国”理论,许多人有片面的观点甚至是误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看法:其一,认为“以党治国”的思想完全是对苏俄及列宁政党理论的模仿的观点;其二,认为“以党治国”实际上就是要国民党一党专政。当然第二个观点的形成不无理由:训政时期具体的党治形态,如政权由党代表行使,政府由党产生,政府对党负责以及重要的法律均由党修正及解释,还有“党外无党”这样的论调等等都造成了这样一种事实。
在此有必要对孙中山先生的这一“党治”理论进行还原。对于第一种观点,我们应该这样矫正:尽管孙中山在看到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对俄国的巨大影响后,表示要“以俄为师”,要效法俄国革命的经验,但“党治”思想的形成主要还是根植于中国当时的状况。从民初革命的失败中他逐渐地意识到革命的成功必须依赖一个坚强有力的组织,并由这个组织在立宪政体的筹备阶段负起完全责任,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真中华民国”,全然不是什么简单的模仿。对于第二个观点,我们应该回归当时的社会背景。在训政时期,党的角色是“良师益友”,是要唤起并训练国民的民主意识与民主能力。因此,“党治”不是简单地由党员担负一定的职务来治理国家,而是要以“党的主义”,要以“三民主义”来改造国家来教化国民。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所谓以党治国,并不是要党员都做官,然后中国才可以治,是要本党的主义实行,全国人民都遵守本党的主义,然后中国才可以治,简而言之,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的党员治国,而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
按照孙中山先生的理论,“以党治国”的目的在于解决如何在像中国这样缺乏民主共和传统的国家中实现立宪政治的问题。因此,在经历一个“训政”时期,当人民具备了做主人的能力以后,革命党要“还政于民”。由此可见,“以党治国”是孙中山先生“革命程序”论框架之中的一个具有阶段性的概念,同时也是在其宪政思想体系中具有积极意义的理论。
(2)地方自治
均权制的地方自治理念是孙中山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政治学说,也是构成其宪政思想实践层面的核心与基础,对于现代的地方自治制度也有积极的意义。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关系,一般国家非杨即墨,皆不出集权或分权之范围。中山先生认为这两种类型的制度,皆不适于中国,应当另辟蹊径,凡事权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性质者,划归地方,既不偏于中央集权,亦不偏于地方分权,是为均权制度。他一贯主张,地方自治是养成国民自治知识和能力的最好途径。在《建国方略》中,孙中山提出了“革命之建设”的概念,其主要涵义就是“训政”时期地方自治的建设。在制度的设计上,孙中山强调县的重要性。他主张必须突出县的地位——地方政府组织当中真正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基本单位,以县为自治单位,县长民选,县民意机关制定地方法规;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收联络之效。在一省之内,县自治达一定范围和程度,省亦可自定宪法,但不能与国宪相抵触;省长民选但省长在处理属于官治行政事项时,受中央指挥。中央、省、县的事权,应由宪法(包括国宪和省宪)加以明确划分。因此,在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中,“地方自治”提出的初衷是在于以地方,主要是以县为单位,训练其政治参与能力,以培植宪法基础。这样的设计初衷必然要求缩小官治行政范围,扩大自治空间,减少国家和省政府对县的控制与干预。不幸的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在中山先生辞世后的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并没有承担它的历史使命,但这并不阻碍地方自治制度作为训练国民行使民主权利、熟悉民主政治运作实态、实现宪政民主的基础和过程,以及作为公共参与的一种制度安排,被提到了政治发展的首要地位。
(二)宪政是军政与训政的归宿
训政时期,由于实行地方自治,人民参政能力得到锻炼,权利意识得到增强,这为实施宪政作出了必要的准备。在此基础上,各县选举代表组成国民大会,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开始实施宪政。宪法颁布之后,人民的权利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由国民大会代为行使。而在一县之内,人民的这些权利由人民直接行使。这样,三民主义的理想得到实现。在制度方面,宪政开始后,军政和训政时期的党治结束,五权宪法的政治体制得以实施。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采取均权制度。县为自治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
总之,宪政实施的过程,就是五权宪法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也意味着以民权为核心的三民主义理想逐步得以实现的过程。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内容十分丰富,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的宏大的理论体系。其中,三民主义在其整个宪政思想中处于核心地位,而民权思想又是三民主义的核心。五权宪法思想通过制度设计来体现民权思想,建国三时期通过实践操作在现实中具体实现民权。□
参考文献:
[1]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来源:《唯实》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