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多元化,调解机制构建研究
摘要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着的现实需求与制度设计之间的冲突是劳动争议处理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本研究认为“大调解”是有效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完善“五位一体”联动调解、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调解、创立集体劳动争议“绿色通道”、实施简单劳资纠纷快速调解等机制,实现劳动争议的有效调解。
关键词 劳动争议 大调解 多元化 调解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95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近几年劳动关系跟随经济关系的脚步愈发紧张。劳动者对自己权益的呼声日渐高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天平开始摇摆不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至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后,劳动争议开始出现“井喷”现象,由2007年的35万件迅猛增加到2008年的70万件,至此开始,劳动争议案件数居高不下,2008年到2012年案件数分别为350812、693465、684379、600865、589244、641202件。这些严峻的数字对劳动争议处理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急需一个合理高效的机制来预防、抑制和化解劳动纠纷。
苏州作为社保制度创新的前沿城市,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有着颇多的经验。研究苏州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主要了解苏州“五位一体”调解中的人民调解和劳调调解制度,并通过苏州实践过程中调解的各种创新举措,深入了解苏州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联动调解机制,以及调解和仲裁司法的衔接等,总结苏州劳动争议调解的运行现状及模式特色,在理论上丰富我国调解的制度内容,为其他各地区的调解处理提供参考性意见。
一、建立“五位一体”联动调解机制
美国社会学家葛兰特认为,从社会学角度,多元化解决机制就在于保持“社会平衡”,即争执者的全面持久的关系。
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趋势下,让调解贯穿劳动争议处理的始终,落实“着重调解、先行调解、基层调解”,努力减少劳资纠纷的仲裁和诉讼裁判,最大限度缓和劳资对立,钝化劳资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基于此,2009年12月17日,江苏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整合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等部门的力量,建立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仲裁、诉讼之前。
苏州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劳调组织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的调解制度,做到将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的整个处理过程中。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已经建立起一套“值通车、一站式”的联调工作模式,有效地打破了劳动争议调节中“各自独立、分别办案”的局面,极大的提高了行政及社会资源的运作效率,最大化避免了劳动者权益受损。
苏州成立了劳动保障维权调解中心,由劳动监察、仲裁、人民调解和法律咨询四个窗口组成,劳动者可以一目了然地找到负责解决自身劳动争议的窗口,即使劳动者在不知如何选择的情形下,窗口后的工作人员也能无阻碍沟通,最快引导劳动争议当事人到正确的窗口处理劳动纠纷,及时实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流。
苏州目前劳动争议联动调处机制,加强了对劳动争议有管辖权的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分工和衔接,解决了过去“各自办案,效率低下”的困扰,提高了劳动争议纠纷的办案效率,更好地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位一体”联动调解模式的另一大特色就是在劳动争议中引入人民调解制度,并成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本质上虽然是一个群众性组织,但在苏州实践过程中,其依附于人社局设立,在苏州市维权中心与法律咨询、仲裁和监察一起构成了四大窗口。组成人员除办公室三名专门的调解员外,其他均来自劳动仲裁院和劳动监察处的职工,实行轮流值班制,并无普通群众的参与。该种运行模式符合许多学者主张的劳动争议行政调解机制,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负责运作经费,调解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相关法律资格专家组成的调解机构。完全第三方的公权力介入在处理劳动争议上更加权威,结果的公信力更强。
二、创立集体劳动争议“绿色通道”调解机制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有效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近年来,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数量爆发式增长使劳动争议呈现出新的特点。集体劳动争议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罢工、上访及游行等群体事件。这些群体事件的实质是集体劳动争议行为,是劳资双方矛盾激化的反映。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此基本持回避态度。在我国,集体劳动争议常常被“群体事件”所代替,集体协商制度是处理我国集体劳动争议的唯一合法途径。对集体劳动争议行为处理不当,不但损害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苏州专门开通了集体争议的“绿色通道”,为劳动者提供“VIP”服务。当调解组织受理的案件涉及重大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与司法部门、人民法院、人社部门、工会及劳动仲裁机构进行沟通。必要时启动劳动争议“联动化解机制”,组成联合调处小组,集中办理调解工作。另外,极力缩短调解时间,对于10人以上的集体薪酬争议案件,实现“当日立案,7日结案”。打破最长60天的处理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
三、实施简单劳资纠纷快速调解机制
2009年4月,苏州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简单劳资纠纷调解规则》,明确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在走访指导过程中对发现有简单劳资纠纷或接到简单劳资纠纷投诉的,利用简单劳资纠纷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组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促使双方快速达成和解。”從源头上防止劳资纠纷升级,提高了处置效率。近年来,苏州各级网格共调解简单劳资纠纷1.44万件,涉及劳动者3.01万人,调解成功率达80%以上,有效地将劳资纠纷化解在基层,控制在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