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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如图2.1所示。

图2.1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补充】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QFIl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1.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最初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

  (5)融资功能(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3.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4.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5.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6.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一——不记载则按法律规定执行

  任意记载事项一一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则产生票据效力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一记不记载都不产生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7.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普通诉讼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